引言:2025年春节前后,一款由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国内大模型DeepSeek火爆出圈,其在能力、成本、开放性等方面备受瞩目,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注入了强大动力。与此同时,DeepSeek运营主体的股权结构设计也引起越来越多的科创企业创始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拟从DeepSeek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出发,剖析科创企业创始人在股权架构设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点。
一、DeepSeek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概要
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为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深度求索”),创始股东为梁文锋、李欢、郑达韡以及陈哲。笔者通过企查查查询,截至本文发布之日,杭州深度求索的股权架构如下:

从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出,DeepSeek的四名创始人梁文锋、李欢、郑达韡以及陈哲先是于2023年7月24日设立统一的创始人持股平台即宁波程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程普”),然后由创始股东持股平台宁波程普与相关创始人组建成立了第二层持股平台宁波程信柔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程信”)、宁波程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程恩”),再由梁文锋、宁波程恩于2023年8月2日通过受让北京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所持杭州深度求索100%股权,从而实现对杭州深度求索的股权控制。四名创始股东梁文锋、李欢、郑达韡以及陈哲穿透后所持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杭州深度求索的股权比例分别为84.29%、5.95%、5.95%、3.81%,杭州深度求索高度集中于创始人梁文锋。在董事和监事人员安排上,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杭州深度求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裴湉,监事为王苗军;宁波程普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梁键,监事为郑达韡。梁文锋虽然不担任杭州深度求索、宁波程普的董事和监事,但其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董事、监事人选,确定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核心职位上的人选。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给科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启示之一便是巧设创始人持股平台。在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中,DeepSeek的四名创始人并未采取全部直接持股的形式(仅梁文锋直接持有杭州深度求索1%股权),而是通过设立统一的创始人持股平台宁波程普、宁波程信、宁波程恩,利用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进行风险隔离以及合伙企业的特殊权利结构,实现对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的有效控制。通常而言,科创企业的创始人是最早参与并负责科创企业创办的人或团队,具体的创始人范围可能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创始合伙人或创始团队成员。创始人通常具备独特的技术实力、创业经验和商业眼光,共同决定了科创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实务过程中,科创企业的创始人有选择直接持股的方式,也有选择以有限公司形式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创始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不同方式下持股的利弊简要分析如下:
持股模式 | 优点 | 缺点 |
创始人直接持股 | 1.操作方式简便; 2.科创企业层面股权架构扁平化,无多层股权结构。 | 1.科创企业层面股权稳定性差。创始人的进入、退出会对科创企业股权造成频繁变动; 2.人数限制: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 3.增加公司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会造成科创企业层面存在非常多的自然人股东,对科创企业公司治理造成一定难度且治理成本较高。 |
创始人设立合伙制平台间接持股 | 1.科创企业层面股权结构清晰,股东责任有限; 2.科创企业股权稳定性好,创始人进入、退出不会对科创企业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3.科创企业公司治理便捷,创始人可通过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对重大事项决策、分红、退出等事项在法律范围内作出自由约定; 4.税收优势:持股平台本身不承担税负,创始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5.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持股平台管理成本小,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小的合伙份额掌握持股平台的控制权。 | 1.创始人退出程序相对繁琐:创始人退出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转让或退伙方式实现。特殊情况下还会涉及持股平台将其所持科创企业股权进行转让或办理科创企业减资手续等,相对繁琐; 2.人数限制:合伙企业合伙人为2至50人; 3.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创始人设立公司制平台间接持股 | 1.科创企业层面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 2.科创企业层面股权稳定性好,创始人的进入、退出不会对科创企业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 1.创始人退出程序相对繁琐。创始人退出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股权转让或持股平台减资方式实现。特殊情况下还会涉及持股平台将其所持科创企业股权进行转让或办理科创企业减资手续等,相对繁琐; 2.双重所得税:在持股平台层面存在企业所得税,个人层面存在个人所得税; 3.欠缺灵活性,管理成本较高。持股平台按公司法运作,内部约定受一定约束; 4.人数限制: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 |
笔者认为,无论科创企业的创始人选择直接持股的方式,还是选择有限公司形式或合伙企业形式作为创始人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科创企业的创始人均需要注意在有关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对科创企业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流程进行约定,确保创始团队内部在重大事项上决策一致。特别地,就科创企业某一重大事项出现决策分歧时,能够按照创始团队事前内部的约定给出解决方案,避免出现公司治理僵局和内部分裂。实务过程中,前述事项除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外,科创企业的创始人也可以选择在创始人内部签订创始人合作协议进行明确。
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给科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启示之二便是科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保证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路径清晰。在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中,梁文锋穿透后所持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杭州深度求索的股权比例为84.29%,其通过控制宁波程普、宁波程信、宁波程恩实现了对杭州深度求索100%股权的控制权。实务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科创型企业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更是科创型企业未来进行外部融资、首发上市等资本运作所需要论述的关键事项。例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科创企业在股权架构设计过程中要确保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路径清晰,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序号 | 类别 | 主要内容 |
1 |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原则 | 1.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公司股东予以确认。 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
2 | 股权较为分散情况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 1.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特别注意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1) 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2) 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百分之三十,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 |
3 | 多个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原则 | 科创企业若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 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该情况在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
4 | 一致行动关系在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作用 | 1.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科创企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 2.主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无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等合理理由的,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
5 |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股情形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或者虽未达到百分之五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实务过程中容易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三)合理预留未来股权激励池
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的先进性,而技术来源于人才。特别是在科创企业早期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显得非常重要。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作为人工智能领域内的科创企业,其股权架构给科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启示之三是科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合理预留未来股权激励池。实务过程中,科创企业常常对于应当预留多少比例的股权用于股权激励产生疑问。就科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时预留未来股权激励池的大小方面,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形可以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设置用于预留未来股权激励池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也可以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设置用于预留未来股权激励池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此外,除创始人以外的单个核心员工给予的股权激励比例不易过高,实务过程中一般为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此外,考虑到科创企业未来进行的资本运作需要,科创企业在股权激励的模式上可以采用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权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对股权的来源、出售条件作出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权并从中获益)或股权期权方式(股权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权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权的权利,但股权期权本身不能转让)。有关科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阅读笔者撰写的“从一则员工离职纠纷案看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防控”文章。笔者特别提示,科创企业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初不仅需要考虑激励对象的资格、激励模式的选择、激励平台的搭建、激励股权的来源、激励价格及约束条件的设置等基本要素,还要综合考虑企业未来进行融资、发行上市以及员工退出路径等方面因素,从而确保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能够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科创企业所处的行业性质,使得科创企业的创始人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之初不得不考虑未来外部融资对创始人股权的稀释。DeepSeek实际运营主体作为人工智能领域内的科创企业,其未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可避免地面临外部融资问题,其股权架构中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过高可能也是考虑到未来外部融资会对创始人股权进行稀释,避免创始人股权稀释过多,从而影响创始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因此,科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合理预留未来外部融资额度,避免未来融资对创始人股权稀释过多。 实务过程中,科创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市场化融资,引入专业投资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专业投资机构作为科创企业的股东资格、股东出资真实,避免出现股权代持的情形。此外,专业投资机构在决定对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时,出于对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风险的规避,保障资金安全并获得投资回报,通常会要求科创企业及其创始人给予专业投资机构一定特殊权利,该等特殊权利主要包括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拖售权/领售权、回购权、反稀释、一票否决权、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等,科创企业创始人尤其需要对该等特殊权利的设置保持充分的理解和关注,防止未来在该等特殊权利方面引发的法律风险。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良好的股权架构是科创企业发展的基石,对科创企业稳定运营、高效创新、吸引资本及激发团队活力极为关键。科创企业的创始人需要结合自身团队的情况,在股权架构设计过程中巧设创始人持股平台、确保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清晰稳定,同时考虑到为未来股权激励池、外部融资额度等因素,从而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科创企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