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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伴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并购重组政策的发布,2024年度我国A股上市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热情高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寻求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1],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布局、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本文从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监管体系出发,并结合2024年度上市公司设立并购投资基金的实践案例,梳理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常见模式,帮助有需要的上市公司和专业投资机构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
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文单位 | 备注 |
1 | 《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 中国证监会 | 该意见提出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
2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 中国证监会 |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1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适用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需要遵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4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2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适用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需要遵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5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3〕6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该指引第三章“第三节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对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
6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39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需要遵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7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40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适用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需要遵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8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深证上〔2023〕21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该指引第三章“第三节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对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
9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号)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适用于北交所上市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需要遵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还受到来自于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专业投资机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合规性的监管要求,其中主要的监管规则如下:
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文单位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其募集、设立、投资、管理及退出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则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 |
2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 国务院 | |
3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中国证监会 | |
4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 | |
5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 | 中国证监会 | |
6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 | 中基协 |
二、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架构设置
在上市公司与非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案例中,该等产业投资基金的常见架构是上市公司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之一,由市场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和基金管理人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管理及退出。
特别地,在该种架构模式下,上市公司还存在寻找多个专业化的投资机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利用多个专业机构的资源和优势,提高对投资标的相关运作的专业性,提高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效益。例如,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GFLY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南昌市新能源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GFLY参与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就存在三家专业投资机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该产业投资基金的架构如下: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仅作为LP是上市公司和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中最常见的架构,在该种基金架构项下,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通常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由市场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和基金管理人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管理及退出。
例如,科创板上市公司JYKJ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JYKJ参与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就是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仅作为LP的架构,该产业投资基金的架构如下:
上市公司关联方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或基金管理人,也是市场上常见的操作模式。该种基金架构项下,上市公司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出资一部分资金,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往往具备一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或是希望对基金和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拥有更大话语权,从而通过寻求通过担任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或基金管理人,实质参与乃至主导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
例如,创业板上市公司MXKJ于2024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MXKJ参与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同一控制关系)担任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和基金管理人,该产业投资基金的架构如下:
此外,实务过程中还存在上市公司指定的产业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GP)不具备管理人资格的,该等情形下需要另行委托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从而导致产业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基金管理人产生“分离”的情况。例如,科创板上市公司CYKJ于2024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CYKJ参与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非基金管理人,而该基金的管理人由上市公司另行委托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同一控制关系)担任。该产业投资基金的架构如下:
三、结语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如下:
关联方 | 主体范围 |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