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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及章程修订建议

2024-12-132831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通过公司章程、各个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来实现治理。


为适应新《公司法》,已经设立存续的公司及新设公司都会面临公司章程的调整或制定,因此现从新《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的变化以及监事机构的调整等方面,就其中涉及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可能的公司章程修改提出建议,以期待给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思路。

一、新《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

序号

机构

2018年《公司法》

新《公司法》

修订事项

1

                  

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该权限对应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董事会中依旧保留,变相扩大了董事会在该事项的职权。

删除股东会关于“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该事项由哪层决策。

新增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

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删除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该事项由哪层决策。

新增但书规则“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新增董事会兜底职权的来源,即除公司章程规定外,还包括“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监督机构

/

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设单层制的治理结构: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增加后,我国将从双层制治理模式转变为单、双并行的治理模式。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即行使监事会的职能,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间相互替代。

新增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包括职工代表的规定,但并非强制,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4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调整监事人员要求,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新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5

经理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删除法定经理职权,经理辅助执行机构的定位回归。设置经理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对经理进行授权。


二、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职权设置注意事项


1.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及对外授权    
新《公司法》认定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决定涉及股东利益与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除第五十九条规定外,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批准以下事项:(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十五条);(2)董监高等关联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3)董监高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4)董监高的同业竞争行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等,其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能由股东会决议。除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之外,股东会能否将其他法定职权授权给董事会?主流观点认为,基于公司自治原则,股东会能够将法定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但是其授权范围存在边界。一般认为,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组织形式变更等涉及公司生存发展和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不能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可能会影响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需要谨慎考虑可以授权的事项。对部分可以授权的事项,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股东会职权

是否能授权

授权可能存在的问题

解决建议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可能超出股东的意愿范围

授权时对董事、监事的报酬范围进行约定,在范围内由董事会决定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能不符合股东的意愿

授权时对利润分配原则和弥补亏损原则等进行约定


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股东会其他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会行使前 8 项法定职权,同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就其他职权而言,可以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出发,规定由股东行使审议批准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或者比例的融资、对外投资、担保、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事项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对改变经营范围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外的投资、债务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对公司与公司股东间的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决议等。    

三、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职权设置注意事项

1.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及对外授权
新《公司法》下,董事会是公司主要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独立决策管理机构,不再需要对股东会负责,但仍然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股东会决议,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人数上限,公司的投资者及实际经营者均有机会可以委派或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这有利于中小股东更多地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及实务层面,对董事会是否能够继续向经理层授权目前仍有争议,我们认为如果需要进行授权,可能涉及以下注意事项:

董事会职权

是否能授权

授权可能存在的问题

解决建议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部分决议事项需要董事会执行

董事会配合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可能不符合董事会的要求

授权时决定一定期间或金额内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予以配合

实施投资方案可能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可能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

授权时约定符合公司基本治理架构的设置方案,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予以配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需要董事会决议批准

授权时约定符合公司治理和整体利益的管理制度,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予以配合


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董事会行使前 9 项法定职权,同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为完善公司治理职权分配,我们认为其他职权可能包括: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如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批准股东会授权金额以下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等。

四、公司章程中监督机构职权设置注意事项

目前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存在双层制治理模式(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单层制治理模式(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两类情况。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中规定,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也可以设置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不设任何监督机构。

在监督机构选择方面,由于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相较于监事会可能会独立性稍差,对于未能派驻董事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可要求设置监事或监事会,并派驻监事,具体设置监事还是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或者股东人数确认。如果股东都参与经营,可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成员,增加派驻董事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的互相监督。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设计,我们认为:

1.应当充分考虑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任期、选举方式、任职冲突等。确保成员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担任公司高管(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的董事不建议设置为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有会计专业或背景的人士担任委员或审计委员会主任。
2.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其职权,强调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报告、商定审计计划等相关工作的参与权。同时应当制定具体议事规则,且关注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有制度文件可以依据。
3.应当增强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如设立独立场所、独立工作、独立建档部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等。

五、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各地实施情况

据搜索结果显示,目前重庆市、广州市、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发布了2024年新版的公司章程范本,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及国家出资章程范本(https://scjgj.quanzhou.gov.cn/wsbs/wszd/djzn/202406/t20240627_3053987.htm)。根据泉州市公开的相关文本,对于二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设立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设置或不设置经理、审计委员会等,将组织形式分为 14 种(详见下表),有需要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下载相应文本。


序号

董事/董事会

监督机构

经理

1

董事

/

/

2

董事

/

经理

3

董事

监事

/

4

董事

监事

经理

5

董事

监事会

/

6

董事

监事会

经理

7

董事会

/

/

8

董事会

/

经理

9

董事会

监事

/

10

董事会

监事

经理

11

董事会

监事会

/

12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13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

14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经理

              

另需注意,国有公司公司章程中治理结构及相应职权的设定,还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以及后续根据新《公司法》修订或出台的相关国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资监管有关“三重一大”以及国资管理授权的相应规定,注意与党组织的职能职权划分及衔接,确保公司章程既保证公司治理的规范,又保证符合国资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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