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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注意义务的演变历程及证券业协会最新自律规则对尽职调查工作的启示

2023-10-311842

2023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四部规范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的自律规则,分别为《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细则》(以下简称《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其中三部自律规则(除《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外)用大量篇幅规范了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作业。据笔者分析,除了涉及尽职调查具体操作的内容更加规范、全面以外,对于尽职调查工作理念上的调整,也是此次自律规则的亮点。而最重要的理念变化,就是将评级机构在尽职调查作业中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作出意见的审查注意义务,由“在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提升到“在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排除了职业怀疑的,可以合理信赖”的标准。对这一变化的演变历程,以及给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带来的启示,将是本文着重探讨的内容。


一、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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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前自律规则中对尽职调查作业的要求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是证券业协会于2016年6月发布施行的自律规则。而此次颁布实施的《执业规范》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可见,前后两部自律规则具有连续性,《执业规范》已经彻底取代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


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评级项目组在采信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时,应当在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该条款要求评级机构在尽职调查作业中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此等表述并非法律专业术语,且很容易让人看出评级人员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不强调评级人员应从专业的角度来判断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只需要具备常识即可,例如审查是否盖章、签字、报告是否形式上完整即可。而对于意见实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则不强求评级人员必须审查清楚。


(二)先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在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个条文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的处理情形。证券服务机构明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根据执业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注意义务,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不纠正或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属于故意,构成共同侵权。而过失的情况是,证券服务机构符合证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个条文侧重于司法机关对证券服务机构过错认定的规则,虽然暗含有证券服务机构需要履行必要注意义务的意思,但并未直接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调查作业时履行注意义务的层次和标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其中的第31条更加细化了司法机关对于各证券服务机构过错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即通过考量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区分故意、过失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款中明确出现了“注意义务”一词,同时将注意义务的范围限定在“各自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虽然会议纪要类文件并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判决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其对审判思路的改变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在至今仍备受争议的“五洋债案”中,法院虽然引用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为依据,但是“本院认为”论理时却提高了资信评级机构的注意义务,认为在评级机构提出的“会计处理”之修改意见中,未能核实关注房产出售价格大幅低于公允价值,且由于五洋建设资产中投资性房产占比较高,该事项属于可能影响发债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并且未能合理评定信用等级,因而存在过错。可见,上述发债过程中需要核查的内容,远远不属于“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所能判断的事项,必须要求评级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司法解释对注意义务规定的突破


随着司法机关审判思路的不断深入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确立的证券服务机构过错认定标准和方法,成为了司法机关可以在判决中直接引用的依据。同时,司法解释也指明了尽职调查的工作方法。


2022年1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可见,相较以往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文件,上述司法解释对各个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工作更具指导意义。具体到评级机构,从过错认定角度来看尽职调查作业过程,需要评级机构在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的核查过程中,保持审慎核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复核,且必须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但这就与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在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的要求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在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尽职调查作业标准的前提下,如果评级机构仍然按照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标准开展尽职调查作业,可以想见评级机构被司法机关认定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从而构成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成倍的增加。


(四)本次自律规则的修改


在本次发布的《执业规范》和《尽调指引》中,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提高了尽职调查作业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并区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


《执业规范》第二十条规定:项目组应当根据评级对象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和工作方案,对评级对象开展尽职调查。


证券评级机构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专业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证券评级机构对所出具的评级报告中包含或引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在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排除了职业怀疑的,可以合理信赖。


证券评级机构对所出具报告中无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证券评级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事项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事项存在重合的,应当各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分析上述规定可知,需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评级业务专业事项、无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事项。可以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除评级业务专业事项之外的事项、包含或者引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但对该内容需要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调查、符合,排除职业怀疑,可以建立合理信赖)。


由于类似“排除职业怀疑”、“合理信赖”的表述实际上是法律专业用语,为了让评级作业人员便于理解,证券业协会在《尽调指引》中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需要保持合理怀疑并进一步通过调查、复查形成合理信赖的情形包括: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常、重大差异、重大矛盾。


在《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同样明确规定,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普通注意义务、排除职业怀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保存,而工作底稿的重要作用之一,即是评级机构开展评级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是否独立履职、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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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财务类数据的注意义务区分


由于评级工作的属性是对未来信用风险的预测并给出评级结果,因此对于发债主体和发债债项的评级,实际上是对企业主体经营状况和债项偿债能力作出的评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财务数据,例如审计报告等,而评级报告的撰写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对财务数据中具体数据的引用。但是,如果要求评级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会计师一样的专业水平,显然不现实,也有违按不同机构的职能区分不同责任的根本原则。因此对于财务类数据,还是应当在《执业规范》、《尽调指引》等规范的基础上对注意义务加以区分。


以审计报告为例,笔者认为,评级机构无需就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专业性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即可;而对于审计报告中是否将相关交易事项计入会计科目等内容,则需要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的基础上,在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内进行合理判断;在没有发现报告存在明显重大异常、重大差异、重大矛盾之处,即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审计意见,反之,则需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进行核查,并排除合理怀疑。而对于审计报告中出现的属于评级业务范围内,但没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例如运用评级模型对受评对象的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论证、关注解读地区经济发展对于受评对象的潜在影响等,则需要按照特别注意义务的标准进行判断。


(二)能查尽查,查过留痕


《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附件《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底稿目录》列举了尽职调查应当收集资料的范围,该范围中当然不只包括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还包括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普通注意义务、排除合理怀疑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资料等。也就是说,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了相关疑点,应当穷尽手段进行调查,能查尽查,促使自身能够全方面掌握更加准确的信息。对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合理信赖的过程要事事留痕,妥善编制和保存过程性资料,留存核实调查工作记录,并形成书面意见或报告。当然,对于穷尽各项合理手段,仍无法了解的重要情况,要保持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及时发表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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