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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侵权法之“替代责任”(七)

2023-07-314262

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一种严格责任形式,指一方需要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负责。当一方有权利、有能力或有义务控制另一方的行为时,即使该方对伤害没有直接责任,也要承担替代责任。


在雇主—雇员关系、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共同合伙人关系中,通常会产生替代责任。

最常见的是雇主对雇员侵权的替代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如果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为,则雇主需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同时,对雇员在受雇范围内的侵权行为,雇主和雇员将承担连带责任。雇佣范围 (Scope of Employment) 包括雇员受雇从事的,或者旨在使雇主获利或受益的行为。

关于雇主对员工偏离受雇范围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替代责任,取决于员工的偏离行为属于Detour还是Frolic。

Detour的含义是“绕道/轻微偏离”,指在工作范围之外允许的轻微偏离;

Frolic的含义是“嬉戏/严重偏离”,指未经许可、严重偏离雇佣范围的行为。

雇主可能对雇员轻微偏离雇佣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对雇员严重偏离雇佣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例如,Bob受雇主委托去参加一个行业会议,在开车去往会场的路上,他顺便去洗衣店取干洗的衣服,在洗衣店附近疏忽驾驶撞伤了一名行人,这种情况属于轻微偏离,雇主需要承担代偿责任。但是,如果在会议期间,Bob擅自离开会场去附近的旅游景点游玩,途中疏忽驾驶撞伤行人,属于严重偏离,雇主无需承担代偿责任。

补充知识点:雇主自身的过失责任

除了替代责任外,雇主还可能对疏忽雇佣、疏忽监督、疏忽委托或疏忽留任雇员的行为本身负责,比如雇主过失雇佣有多次酒驾处罚记录的司机。这些主要是雇主自身的过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

因此,在分析具体个案时,若雇主没有替代责任,则可以考虑其是否有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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