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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实施了有自主意识或自愿支配的行为(Volitional Act);
(2)被告故意实施了该行为(Intent);
(3)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tion)。
面对原告提起的故意侵权之诉,被告的抗辩理由(Defenses to Intentional Torts)主要包括:
(1)同意(Consent),分为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和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
(2)正当防卫(Self-defense),当一个人合理相信即将对他造成的攻击性接触或身体伤害时,可以采用合理的武力进行防御,所使用的武力必须与预期的伤害成适当比例。只要是合理的,即使存在错误认知,仍是有效的正当防卫。;
(3)防卫他人(Defense of Others),即当一个人合理相信他人有权行使自卫权时,可以代替他人进行防卫;
(4)防卫财产(Defense of Property),人们有权使用合理方式来防卫其财产免遭侵害,但如果仅仅是保护财产,不得使用致命的防卫方式。此外,防卫行为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或者紧追被夺去的动产时方可进行(Hot Pursuit),一旦侵权完成,就不可以使用暴力夺回被夺走的财产;
(5)父母的惩罚(Parental Discipline),父母有权采用合理手段来控制、教育或惩罚子女,并且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行为的严重性而采用不同手段。教育工作者有同样的特权,除非家长对其特权施加限制;
(6)紧急避险(Necessity),分为公共利益紧急避险(Public Necessity)和私人利益紧急避险(Private Necessity),前者是指当避险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时,可以进行紧急避险,而且该特权是绝对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当避险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时,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但该特权是有限的,虽然不构成侵权,但行为人需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7)逮捕的特权(Privilege of Arrest),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非执法人员具有逮捕他人的权利而不必承担非法拘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