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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侵权法之“故意侵权”①(一)

2023-07-033256

序  言 

美国既有联邦法律,也有州法律。专利法、移民法、反垄断法等属于联邦法,而常见的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等则主要是州法律。美国既有判例法,也有法典法。判例法是通过法院判决长期积累形成的法律规范,通常被为普通法(Common Law),而法典法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从本章开始,我们与大家分享美国侵权法,侵权法主要由判例法,即普通法构成。美国各州在侵权法的基本概念上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但同时存在细节上的差异,希望大家在遇到美国侵权法的问题时,能够注意各州法律的差异。

在美国侵权法中,故意侵权可以根据涉及人身还是财产而分为不同类别:

涉及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的故意侵权包括:

(1)有害的或冒犯性的身体接触(Battery),其构成要件为:①实施对他人有害的或冒犯性的接触;②故意实施了该接触行为;③未经对方同意。

(2)恐吓(Assault),指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故意使受害人担心或意识到即将发生的、有害的或冒犯性的接触。

(3)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其构成要件为:①故意将他人限制或约束在设定的范围内;②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该限制(即存在因果关系);③被限制的人意识到该限制或因此受到伤害。

(4)故意精神伤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IIED),指被告故意或轻率地采取极端或骇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及财产(Property)的故意侵权包括:

(1)涉及动产的故意侵权(Intentional Harms to Personal Property),包括对他人动产的短时间占用或干涉(Trespass to Chattels)和永久侵占或毁坏(Conversion)。

(2)涉及不动产的故意侵权(Trespass to Land),指被告的故意行为导致对他人土地的物理入侵,侵权行为可以发生在土地表面、上空或地下,被告只需要有进入土地或造成物理入侵的意图,无需知道土地属于他人。

经典案例


Fisher v. Carrousel Motor Hotel, Inc.(Supreme Court of Texas, 1967)一案中,原告是美国航天局的一名成员,有一天参加在被告酒店举办的专业会议,当原告与同事们排队领取自助餐时,被告的一名员工走近他,夺走了他手中的盘子,并大声喊到:“俱乐部不能为黑人服务!” 原告的身体并没有被实际碰触到,也并没有担心自己会受到伤害,只是感到非常尴尬。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员工故意夺走原告手中盘子的行为是否构成Battery?法官将本案事实与构成Battery的要件进行逐一对比,最终得出被告员工的行为构成Battery的结论,被告不需要实际碰触原告的身体,甚至不需要碰触原告的衣服,如果以冒犯性的方式碰触与原告身体密切相连的东西,就可以构成Bat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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