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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之“合并审理”②(十九)

2023-06-193472

上一篇推文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法中合并审理之诉讼请求合并(Joinder of Claims)的情形,本文将对当事人的合并(Joinder of Parties)作一介绍。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当事人合并诉讼提供了选择,但该合并是任意性的。如果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源自同一交易或事件或者系列交易或事件,并且至少提出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则这些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加入诉讼。法院则必须满足对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和审判地的要求。

被告追加第三方诉讼

(Impleaders)

联邦诉讼规则允许在有限的情况下由被告引入第三方加入诉讼。主诉中的被告是“第三方诉讼的原告”(Third-party Plaintiff),被引入的第三方被称为“第三方诉讼的被告”(Third-party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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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入的第三方必须是“针对主诉的全部或部分诉求需要承担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缺席者”。被告可以选择引入第三方诉讼,也可以选择另行诉讼。

被告必须在对原告提交答辩状后的10天内引入第三方参加诉讼,超过10天的,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

在第三方诉讼中,由于要引入案外当事人进入诉讼,会出现对人管辖权的问题;关于事项管辖权,由于要求与主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因此至少可以满足附属管辖权;第三方诉讼无需考虑审判地问题。

必要当事人的合并

(Compulsory Joinder of Parties)

在诉讼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必不可少的(Indispensable),对于这些当事人,原告本应该将他们并入诉讼但却没有。联邦最高法院将“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缺席者”定义为:对案件争议存在利益,理应成为当事人,而且只有在其出席后法院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判决的一些人。这些人不仅对案件争议存在利益,而且其所涉利益,要么使得法院的终局判决对该利益产生影响,要么可能使判决完全背离公平正义。

联邦诉讼规则允许当事人或法院质疑诉讼是否可以进行,因为必要的当事人不在诉讼中。此前的文章曾介绍到,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被告可以提出动议(Motion)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其中有一项动议是“未能根据诉讼规则第19条追加第三方”,即为此处这种情况。

第三方主动申请加入诉讼

(Intervention)

指非当事人(Non-party)希望加入到一个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其中:

(1)法定加入(Intervention of Right)指缺席者有权加入,包括两种情况:①联邦成文法授予其无条件加入诉讼的权利;②在缺席者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缺席者有权加入诉讼:缺席者对诉讼争议的事项有重大利益;诉讼存在损害缺席者利益的重大风险;诉讼中的现有当事人不能充分保护缺席者的利益。

(2)许可加入(Permissive Intervention)指法院实施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允许缺席者加入诉讼,也包括两种情况:①联邦法规定的附条件加入诉讼的权利;②缺席者有一个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与主诉之间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

无论是法定加入还是许可加入,申请加入的动议都必须及时提出,而且法院必须拥有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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