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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由于复杂的联邦体制,要想将一个民事案件诉至具体的法院,需要首先跨越三道门槛:
第一,选择一个对被告有管辖权的州提起诉讼,确定在哪个州起诉,解决的是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的问题;
第二,确定在州法院系统还是位于该州的联邦法院系统起诉,解决的是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的问题,即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类案件;
第三,在选定的联邦或州法院系统内,确定应当在哪个具体的法院起诉,解决的是审判地(Venue)的问题。
但在满足以上对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和审判地三个条件后,受案法院并不必然会审理该案件。当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可能会以“不方便法院”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同一法院系统的另一个法院。如果不能进行移送,也可能驳回起诉。
不方便审理法院
(Forum Non Conveniens)
在判断“不方便法院”时,法院会同时考虑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因素。
私人利益因素包括:(1)获取证据的难度;(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可用程序,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成本;(3)视察案件现场的可能性;(4)所有其他影响案件便捷性、速度和成本的实际问题。
公共利益因素包括:(1)法院案件积压量造成的管理难度;(2)将争议本地化解决的地方利益;(3)在异籍案件中,将案件依据本州法律进行审理的利益;(4)避免因法律冲突或适用外国法律造成的问题;(5)在一个无关的司法区要求当地州民履行陪审团职责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