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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2023-04-262052

前言: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本届国际知识产权日的主题被定为女性与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局也将每年的4月20至26日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周,为期一周的各种知识产权宣传和研讨活动密集举办。为此,作为女性知识产权从业者特分享企业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飨读者。


科创企业发展壮大的通常路径,是在经过多轮融资后最终实现上市。在这个过程中,基于投资回报的考量,投资者最关注的就是企业的资产价值,而技术企业多是轻资产(使用而不占有资产)企业,企业基本不持有有形资产或者持有很少量的有形资产;主要以知识产权体现的无形资产就成为企业最主要的资产甚至唯一资产。投资者的关注最终会落到承载了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上以及该知识产权来源的技术人员上。企业能否做好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有效法律保护,则成为企业能够顺利吸引到投资的关键。


一、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保护新技术成果最常采用的知识产权类型。由于知识产权都是国家赋予的权利,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性是新技术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条件。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专利性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外观设计而言,专利性指新颖性、明显区别性和不同现有权利相冲突。  

     

专利权作为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和时间性的特性。地域性指某国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范围内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我国的专利权为例,其仅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得到承认和保护。独占性也叫排他性,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该新技术获得授权后,即使他人在专利申请日后自行研发出同样的新技术,他人也无权实施该新技术,除非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时间性指专利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则专利权终止,任何人均可自由实施该过期的“专利”技术。专利制度的基石是公开获取一定时间的保护,时间性正是专利制度这一基石的体现。具体到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5年。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算,但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才开始享有专利权,所以虽然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理论上相同,但是由于专利权授予时间不同,即使在假设不存在其他专利权终止和无效的情形下,专利权人实际享受到的专利权保护期也不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技术必须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技术信息。相对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保护不具有独占性特点,商业秘密的保护人不能排斥其他人就同样的新技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或者申请专利保护。不同的主体可以就自行研发得到的同样的新技术同时通过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不同主体商业秘密的技术内容可以完全重合。另外,商业秘密同样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要一项新技术能持续具备上述商业秘密三要件,该新技术就可以一直享有商业秘密保护,没有保护期限限制。最为经典的莫过于可口可乐的保密配方了。


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互斥性,同一个新技术不可能同时即通过专利权又通过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原因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前提是公开,用公开换取保护,公开的内容自然不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处于保密状态的新技术自然也无法满足专利权公开换取保护的要求。申请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因为公开会永远丧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机会,而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因为保密的原因也无法获得专利权。 

      

但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又具有互补性,同一个产品的不同技术方案以及同一技术方案在不同阶段可以综合选择用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针对同一产品的不同技术方案,能用并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有限,很多技术方案适合用商业秘密保护。通常外化的结构性方案一般选择专利保护,而该产品的制造工艺及配比(特别是最优工艺参数和最优配比)企业都选择不公开。针对一个技术方案,选择用专利权保护的,在专利公开前可用商业秘密保护进行过度,使得新技术在研发出来以后至专利公开前处于商业秘密保护中。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也可适时转换为专利权保护。这样既能保证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来保持竞争优势,也同时避免后来研发出同样新技术的发明人公开了该技术而丧失竞争优势,甚至因后来研发者先申请了专利反过来限制自己实施。


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上专利性的要求和专利权保护的特点、商业秘密构成三要件和特点,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产品在不同阶段的保护侧重点,最终确定选择合适的类型保护技术成果。


二、对技术人员的有效管理


技术成果均来源于技术人员,对技术人员的有效管理是保证对承载了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重要基础。为此,需要分两阶段入手进行管理。第一,权利产生阶段,要避免技术人员原因引入知识产权风险。权属纠纷多发的,一是新加入技术人员带来的权属风险,体现为技术人员把前雇主的技术成果带入新公司。以专利为例,专利法明确规定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如果新入职员带入并使用前雇主的技术秘密,企业还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甚至犯罪。二是技术合作开发过程中带来的权属纠纷。企业经常性地会与高校及科研院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在合作开发过程中特别注意明确约定合作技术成果的归属,避免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导致权属纠纷。第二,权利产生后,对技术人员在职期间和离职后要做好竞业限制和保密两方面的管理。竞业限制,除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外,应重点关注约定的竞业限制,主要包括劳动法层面的竞业限制和股东层面的竞业限制。这两类竞业限制在人员范围、竞业限制期限和赔偿等方面存在不同,可充分利用股东层面的竞业限制弥补劳动法层面竞业限制的不足。保密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附随义务,保密的主要对象是商业秘密,保密管理不到位,会使得商业秘密保密性条件缺失,最终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落空。


知识产权保护是系统工程,除了将技术成果及时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类型固化到企业名下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并避免技术人员原因引起的各种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孤立的,需要企业配套相应的管理规范,做好从入职前调查到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有效管理的全流程把控,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保护企业技术领先地位的铜墙铁壁,既能用于防御竞争对手的攻击,必要时也可作为武器主动维护企业的技术独占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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