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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合同法之两大体系:普通法与统一商法典(五)

2023-03-273199
美国合同法分为两大体系,即普通法 (Common Law) 体系和统一商法典 (UCC) 体系。如果一个合同主要涉及的是货物买卖,则应当适用UCC体系;而如果该合同涉及的是货物买卖以外的合同,包括房地产合同、服务类合同等其他合同,则应当适用普通法体系。这两大体系在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上有很大区别。因此,在遇到合同法问题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应当在普通法体系下分析,还是在UCC体系下分析。


普通法和UCC关于“要约”的不同规定

在普通法体系下合同应当包含所有关键条款,比如合同签订双方、合同标的物、价格和数量等。

例如,Alice向Bob发出要约,表示如果Bob能够在未来一年的每周六为Alice洗车,Alice会向Bob每周支付20美元。这里应当适用普通法,因为它是一个服务类合同;而且这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因为该要约明确了当事人、服务内容、价格、洗车的频率即次数等关键条款。但是,我们假设Alice向Bob发出要约,表示如果Bob能够在未来一年每周为她洗车,Alice会向Bob支付“合理报酬”,这就不是有效一个要约,因为它没有明确服务的价格和洗车的具体次数等必要条款。

在UCC体系下, 合同可以更自由地成立,只要当事人有意愿成立合同,UCC会为合同添补很多空白。

例如,Bob向Alice发出要约,表示下周向Alice购买500个耳机,每个5美元。这里应该适用UCC,因为耳机是货物;同时这是一个有效要约,因为要约中明确表明了数量与价格。

假设Bob向Alice发出要约,表示下周会按合理价格向Alice购买500个耳机,这同样是一个有效要约。因为在UCC体系下,当事人只需要明确货物的数量,其他条款可以依据UCC的原则填补空白。进一步地,假设Bob向Alice发出要约,表示下周按合理价格向Alice购买耳机,这就不是一个有效要约,因为它没有明确数量。

普通法和UCC关于“承诺”的不同规定

在普通法下,必须遵循“镜像规则”(Common-law Mirror-image Rule),即承诺必须严格对应要约的条款,对要约条款的修改和增加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同时形成一个新的反要约。而在UCC体系下,即使在有一个或多个条款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货物买卖合同仍可以以任何足以表示同意的方式成立。

例如,Bob发了一封邮件给Alice说“请在下周给我发500个耳机,每个5美元。”Alice并没有直接发货给Bob,而是回复邮件写到“我同意”。Bob和Alice 之间有合同吗?答案是有。看到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意识到,这是一个货物买卖合同,适用UCC。其次,应该意识到这是单务合同要约,其特征是承诺换取行为。但是,在UCC下,当买方要求卖方发货时,卖方可以通过立即发货或者作出承诺的方式来接受要约。这是UCC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

还是上面这个例子,如果卖方接受了要约但又发错了货物,应该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下,UCC认为,发货行为构成承诺,双方成立了合同,但因为发错了货物,同时产生了违约。

UCC不遵循“镜像规则”,另一方增加条款并不自动构成对要约的拒绝。总体上,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一方提出的额外条款或不同条款不会被视为对要约的拒绝或者构成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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