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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守约方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

2022-12-082860

在以转移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双务合同中,除了互易合同,一般都是以金钱作为交易的媒介,一方的主要履行义务一般都是支付金钱,比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若合同的守约方是出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另一方不支付金钱对价,则守约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对价,且金钱债务不存在继续履行限制的情况。但若合同守约方是支付金钱对价的一方,另一方违约不交付财产或者提供服务,此时守约方享有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一方面我国民法有严守合同的原则,《民法典》577条(具体法条内容见下文第一部分)把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民法典》580条(具体法条内容见下文第一部分)对非金钱债务请求权进行了限制。由此,本文拟阐述守约方应如何选择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由此又推导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对类似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有所启发。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简称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违约责任的种类”。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此,简称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限制”。

二、诉讼请求的设计:守约方是否请求继续履行?

首先明确,根据民法典中对违约责任种类的规定,守约方有请求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基础。但是请求继续履行,还是请求违约赔偿,需要仔细斟酌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

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必然需要先弄清楚,对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般的合同中都会对合同解除和终止作出约定,不但需要对照合同中解除和终止的约定,同时,还要看看《民法典》中对该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有没有规定。

拿委托合同举例,《民法典》933条中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也规定了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之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若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限制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该约定是否有效?最高院在(2013)民申字第2491号民事裁定书中给出了说理:商事委托合同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人身信赖关系往往并非当事人主要考量因素,而更多的是关注受托人的商誉及经营能力。同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的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务通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开拓市场、进行宣传和联系客户等等,为了防止委托方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带来的将来经营不确定性损失风险,故对其解除条件作出特别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风险所作出的特殊安排,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任何第三方得益,应当合法有效。

2、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

    关于合理期限,《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在此,笔者认为此处的合理期限,也可以三个月为参考。

3、继续履行必须可能,最好必要

所谓继续履行必须可能,是指法律上和事实上皆可能。法律上不能履行,比如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的标的物遭到查封等;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作为特定物的标的物已经损毁,或者因再次交易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造成不能履行的结果更为重要,如何区分并不重要。

所谓继续履行最好必要,比如若对方提供的合同标的是种类物,比如某种型号的电器,则可以方便地用相应的赔偿款从市场上购买,此时原告方不应机械地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4、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不适于强制执行的债务,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具有可替代性、无法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形。如在某些定制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可强制履行;而若定作人不履行合同,因承揽合同是基于对当事人的信任、忠诚程度要求较高,此时亦不适合强制履行。

再比如经销合同纠纷中的供货,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提字第233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这样说理:虽然江裕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然而打印机独家销售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不能支持江裕方关于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即本案所涉协议自此应当终止履行。

由此可以看出,在经销合同纠纷中,有在先案例认为独家销售不适用强制履行,为此在这类纠纷中,代理商应考虑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合同有履行期限时应谨慎

因司法解决争议的周期较长,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合同,法院会考虑一旦判决生效时,已经超过或者接近合同履行的期限,此时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尤其是在一方明确拒绝履行的时候。因此法院此时对于判决继续履行,会非常谨慎。

6、即使法院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判决如何执行是重要的问题

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判决,只能通过间接手段来促进被执行人的履行,比如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而无法通过直接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来直接实现。对于商事法人行为的执行,虽然不存在侵害人身权的障碍,但若双方义务交织,即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执行程序中,也很难强制执行。

7、若对方在执行程序中拒绝履行,守约方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

法院对这个问题,会在“一事不再理”、“新的事实”及“实质公平”中进行权衡。一事不再理即部分法院认为守约方已经提出了请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违约方是否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守约方不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也有法院认为判决生效后,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方因为经营恶化无法履行合同,属于新的事实,守约方依据新的事实,提出解除合同的新的诉讼请求,不落入“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但这又涉及对“新的事实”的认定,在实践中情形较多,本文不一一讨论。

因此,概括地回答,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对于之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解除合同,是有风险的。

三、当履行对债权人有不可替代意义时,如何争取法院?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合同,虽然继续履行有难度,但只有继续履行才能维护守约方的利益,比如合同标的对守约一方有很高价值,但是可得利益很难举证证明。例如在一些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合作开发了某一项技术,具体技术的价值有多少,很难通过举证证明。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技术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两项关于继续履行的判决主文如下:

1、康力元公司、康力制药公司与奇力制药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奇力制药公司应停止与第三方洽谈上述合同约定规格产品的合作、转让事宜。奇力制药公司在康力元公司、康力制药公司付清80%的转让价款后,即应停止对上述合同约定规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康力元公司、康力制药公司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即应向康力元公司、康力制药公司交付上述合同规定的全套资料复印件;

2、奇力制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配合康力元公司、康力制药公司办理委托生产手续,并在获得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将规格为1.125 g/瓶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药品交康力元公司、康力制药公司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同时派员指导康力元公司、康力制药公司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连续生产三批合格产品。产品由康力元公司销售。

后该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但最终最高院提审,认为判令奇力制药公司配合其指定的企业生产和销售涉案新药产品,因该项请求内容在《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该项请求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最终仅把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进行了部分改判,其他判决内容都维持。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不厌其烦地在判决主文中写清楚了合同义务,并没有因为合同僵局形成已久、合同强制执行困难、甚至当时的法规条件是否能够使注册证书发生变更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当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告方有不可替代意义的时候,法院也有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如何才能使法院支持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呢?

1、写清楚对方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义务

作出合同继续履行的判决时,应根据合同的目的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表述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的每一项内容、顺序与期限等,以便于执行。简单地说,执行法官不需要看合同的内容,不需要看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只看判决主文,就可以明确知晓执行内容。这样做,使审判法官能明确知道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在审判中明确目标、查明事实,也有利于执行程序的进行。

2、向法院阐述清楚,为什么继续履行具有特殊的意义

    天下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因此,结合案件的行业背景因素,向法院阐述清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和履行成本,对法官心证的形成,有较大的意义。这要求律师对行业有一定的了解,把当事人的陈述转化为相关的证据,化繁为简、清晰地呈现在法官面前,从而影响法官的心证过程。

3、论证不属于上文中继续履行受限的情形

法官一定会审查,本案原告的继续履行请求是否属于继续履行受限的情形。因此,原告方需要针对受限的情形进行相对应的阐述。既然这个问题无法回避,就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地打消法官的顾虑。

四、裁判规则的利用和启发

1、由诉讼的局限性倒推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从本文的阐述中,可以得知很多情形下,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违约赔偿是否可以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往往需要打一个问号的。这往往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对合同的可能的走向进行预判,并且针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定好相关的违约条款。

这里特别提出,针对一些某一方首先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先行履行的合同(比如经销合同,代理商需要先让市场对产品有认可度),合同履行的期限和续签周期(比如经销协议是一年一续签,还是两年一续签)是很关键的。代理商需要在打开市场之前,对打开市场之后的产品授权时间,有一个合理的约定,这样才能在供应商违约时,有去主张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自身的可得利益。

2、利用裁判规律,设计合同纠纷的走向

本文所涉及的合同继续履行限制的情形,提供了在某些合同中,违约方可以实现合同解除效果的思路,进而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把案情往“继续履行限制”的情形之处引导。比如在笔者执业之初,一名律界前辈分享了在一则双方设立新公司合作经营的纠纷中,他利用合作双方之间的纠纷,使得双方共同设立的公司被工商吊销了营业执照,从而使得合作经营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导致合同最终解除的案例。

因此,如果当事人签订了某一份合同,又因为种种原因不想继续履行的时候,我们除了考虑合同是否会无效和可解除,还可以考虑,是否纠纷可以落入“继续履行限制”的情形之中。



作者: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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