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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如何完善涉外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条款

2022-11-103684

商事主体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选择争议解决的具体管辖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的条款,均会影响商事主体在解决争议中需要付出的时间及费用等成本,甚至还可能会影响争议最终的裁判结果和执行,故而,争议管辖条款如何约定,对商事主体而言,非常重要。随着中国的国际影响进一步加深,中国境内法院对于跨境商事争议的主动权也越发显现。与此同时,在华商事主体面临涉外纠纷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或对方在中国境内有财产时,也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中国境内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72条之规定,当事人仅在纠纷属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才有权自行约定管辖法院;若当事人对协议争议解决管辖无约定时,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起诉地,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1]。因此,在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本文将就中国境内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意在帮助商事主体(一方在境外或一方在中国境内)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条款,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中国境内法院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协议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对于“不动产纠纷”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2]。但是,若纠纷系因协议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房屋买卖),则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二)项之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之规定,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协议纠纷,由协议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涉外协议涉及中国港口和海域的,应受前述规定的限制,由相应的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二、 诉讼与仲裁的管辖冲突


商事主体事先约定通过商事仲裁或调解来解决争议的情况,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依从约定,且该仲裁效力不受专属管辖的影响[3]。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中约定了或裁或审,则仲裁协议的约定无效[4]


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即如果涉外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先裁后审”,其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在(2020)沪01民辖终78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案件合同约定中“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若双方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于甲方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这条约定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具体且明确,约定了仲裁程序的优先适用性,并不具有“或裁或审”的选择的特点,应认定本案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5]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外商事争议的特殊管辖规定[6]


1.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推定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对管辖条款进行非排他性管辖约定,那么,当事人主张该管辖条款为非排他性条款很难得到支持。


2.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从一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中选择某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管辖协议涉及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国境内法院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民终321号判决中认为,我国内地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其保障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而非必须选择相同的管辖法院。因此,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均应认定有效[7]


3.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管辖协议的效力


网络电商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跨境网购合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包含的管辖条款,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主从合同约定不同管辖法院的处理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约定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管辖,且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依据管辖协议的约定分别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对涉外合同中争议管辖条款的建议


当合同约定争议由外国法院管辖时,商事主体可能会面临诸多风险,例如,受理国家法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范以及胜诉判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等风险。根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之规定,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约定外国法院对其争议享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时,可以认定该协议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8]


因此,笔者建议,若因交易需要或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商事主体无法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或无法掌握管辖法院的主动权,也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多个国家法院均可作为本合同的争议解决管辖地”,以此来达成非排他性管辖。未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商事主体对于诉讼法院的选择权就可以基于上述约定,视争议解决时的具体情况,主动选择对己方更有利的其中某一个国家的法院,从而更好地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双方协议约定到境内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而不是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的,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5] 上海浦东法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涉外 “先裁后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

[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7] 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终321号)。

[8]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


作者:占帆 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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