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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创开发与授权的法律问题

2022-11-044734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力的提高,国家层面对于传统文化与精神财富的传承愈加重视,许多博物馆凭借丰富的馆藏资源、巧妙的策展形式,纷纷成为“打卡圣地”,激发了群众参观博物馆的热情,带动了文博文创产品的发展。



反观文创产品,由于其具有设计价值与美学价值,兼具观赏性和实用性,成为了传统文化的现实载体,也引起了诸多博物馆和文化机构的关注。


2015年实施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该条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从法的层面认可博物馆有权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


然而文创产业的市场目前尚不甚成熟,一些经营主体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未取得授权即打着博物馆的名号制造产品的、抄袭仿制已有产品在各线上线下渠道销售的情况层出不穷,博物馆对于打假维权事务疲于应对。


实际上,博物馆如发现自己/合作开发出来的文创产品被侵权销售,应积极存证向不法经营者维权,一是肃清文创产品的不良市场环境,二是保障不明真相消费者的权益,三是为博物馆自身正名,避免品牌被滥用。


除上述仿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以外,博物馆在文创领域的经营中,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实务或法律层面的问题,本文笔者拟从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和对外授权的角度对常见问题做一梳理。


一、谁有权开发文博文创产品


提起文博文创,大众以为只有博物馆有权对其藏品进行二次文化创意开发,将文化元素和内涵赋值于产品之上,实际上,此种开发的权利并非博物馆所专有。博物馆的馆藏资源多为年代久远的文物,已过了我国对于智力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对于该种藏品,博物馆并不能绝对排除或禁止其他单位/个人对其进行文创开发或使用。


二、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优势


1.虽然从开发文博文创产品的角度来看,博物馆并不具备“独占性”,但博物馆馆藏资源之丰富、对文物细节掌握之具体、文化渊源之厚重,由博物馆开发出来的文创产品因其文化载体的身份自有其不可撼动的市场地位。


相比较而言,市面上未取得博物馆授权而制造出来的有些文创产品设计感不强,只是将文物的图案印制在抱枕、文具等产品上,既没有文化号召力,也难以和博物馆开发的文创产品形成竞争。


2.博物馆具有得天独厚的文化基因和宣传渠道,如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将开发出的文创产品以商标权授权、品牌授权等方式进行推广,其市场效应必然超越普通机构或自然人开发的同类文创产品。


三、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模式


文博文创产品目前在市场上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博物馆自主经营、与企业合作两种模式。


自主经营需从创意理念——设计——宣传销售等各个环节由博物馆亲自参与,对其创意开发素质和资金的要求都很高,故而,一些博物馆更倾向于采用与企业合作的模式。


合作模式一般只需将博物馆自身的文化资源和品牌、商标等权利授权给合作方,由被授权方进行设计,并负责后续的生产、销售等一系列工作,博物馆可先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并按约定的比例就文创产品的市场收益进行分配。


四、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授权的合同签署



鉴于文博文创产品多采用合作开发模式,那么签署一份书面的开发与授权合同应包括哪些必要的内容?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笔者详述如下:


1.授权许可权利的种类

对于重视知识产权的博物馆而言,有些博物馆取得了一些近现代馆藏资源的著作权,有些博物馆为开发文创产品申请了相应的商标权。博物馆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将这些权利的基本情况列明。


2.授权许可权利的性质

即合作方(被授权方)所享有的权利是专有权利、排他权利还是普通权利。专有权利是指除了合作方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授权方(博物馆自己)均不得再使用所授出的权利;排他权利是指合作方与授权方均有权使用该所授出权利,但其他任何第三方则不能再通过取得授权享有该项权利;普通授权则是指博物馆未与合作方签订上述两种授权许可合同,博物馆有权向其他第三方授予相应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利。


3.授权许可权利的地域范围、期限和形式

一项权利的授出需要考虑题述三项内容,是否分地区使用、使用的时限和应用的产品形式。这亦是从博物馆文创产品如何达到开发价值最大、效率最优、产品最佳的角度考虑的。合作方的优势、经营范围各有不同,故此最好细分市场,对拟开发的文创产品分类、分区、分时地进行授权,但需注意以下两点,一、避免各授权产生冲突,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二、避免给一次性笼统地给出权利,削弱了博物馆的自主权与市场利益。


4.转授权的限制

博物馆对合作方的授权中还应明确是否约束合作方对外转授权,即其再次向其他市场主体授权。理由在于,如授权链条过长,对于产品的创意理念和质量都不好把控,如产品最终呈现效果不佳,最终损失的是博物馆的金字招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5.授权费用和利润分配

博物馆用自己的馆藏资源与商标权等权利对外授权开发文创产品,可以直接收取授权费用,并另就文创产品面市后的销售额约定一定的分配比例;或者博物馆先期不收取授权费,可直接与合作方约定较高比例的利润分配方案。


6.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博物馆与合作方在履行合同时应注意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双方均应谨守合同条款。


合作方为被授权方,对文创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承担主要责任,博物馆在与之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约定监督建议与质量验收等权利,如合作方在开发文创产品的过程中未达到约定要求,可利用相应的违约条款对合作方加以约束。


如合作方未能满足合同订立的目的或存在致使博物馆产生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形,博物馆还可约定授权权利回收条款,双方终止合作,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及时止损。


7.文创产品的著作权归属

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图纸、创意文稿等如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定义,将会产生新的著作权,博物馆需在合作/授权合同中对此著作权归属应做明确约定,否则,按《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将导致博物馆失去该次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著作权,直接后果则是无权对该产品进行二次开发。


文创产品开发时所产生的著作权与博物馆馆藏资源息息相关,如因商业合作致使相关权利流失,不利于博物馆延展文创产品的生命力和全面规划文创产业布局。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合作/授权合同中应当对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新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做好事先安排,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


五、结语



当代博物馆给人的印象不再是一成不变与墨守成规,而是逐渐鲜活起来,所开发的诸多文创产品有趣且有才,为我国的博物馆文化复兴奠定了群众基础。值此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之时,博物馆更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应用,方可实现可持续发展,向社会和公众真正释放出“博物馆的力量”( The Power of Museums)(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确定的本年度“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


作者:徐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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