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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实务解析

2022-07-213949
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一直是我国重视的问题。从1980年起,我国每年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宣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法律的一项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对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由于某些企业对安全问题的疏漏,导致了严重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警戒全社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产安全,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2020年4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启动。2021年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生效。


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带动了旅游消费需求,促进了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根据2022年5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发布的《2021年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旅行社总数达42432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是文化旅游行业繁荣发展的前提,因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与安全责任问题是旅游业不可忽视的问题。近年来,多地政府开展了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针对景区、酒店、旅行社、娱乐场所等相关企业,深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切实保障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新《安全生产法》及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背景下,旅行社作为重要的旅游经营者,对其安全生产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予以明确,既有利于旅行社自身改进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还能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 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分析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基础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调整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是适用广泛的一般性法律,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安全生产问题未另作规定的情况下,均适用《安全生产法》。因此,对于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责任问题,首先应适用《安全生产法》。

《旅游法》调整境内及出境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我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基础法律规范。《旅游法》中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生产义务,如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明示的方式就安全相关事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与财产安全事项作出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行社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等。旅行社作为重要的旅游经营者,其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样受到《旅游法》的规制。

除上述针对安全生产、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外,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责任问题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规范,例如严重违反相关安全生产义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时,除依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可能依据《刑法》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另外,2021年《民法典》已生效实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是调整我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其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旅行社对于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第六十一条及六十三条规定了旅行社违反条例规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7年修订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游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

另外,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针对导游活动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要求、导游活动中应遵守的相关义务及违反义务时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旅行社应注意审查其资质,监督其行为,对其加强经常性应急救助及安全方面的培训,保障旅游者旅游活动的安全。

(三)重要规章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现在为“文化和旅游部”,下同)2016年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包括旅行社在内的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是调整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的总则中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该《办法》的其他章节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安全、风险提示义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违反相关义务时的处罚作了详细规定,对于旅行社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同年,国家旅游局还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中对旅行社的设立、变更、分支机构及经营规范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也有涉及旅行社安全生产义务的内容,如规定了旅行社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等内容。

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项目,为了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国务院2020年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被称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其经营者被称为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于安全生产问题,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者,不仅应遵守关于线下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同时由于在线服务方式的特殊性,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正常开展。

除上述列举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外,为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适用于所辖区域的政府规章,如《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这些地方政府规章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对所辖区域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所应遵守的相关职责和义务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有较强的指导性。

此外,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行业标准,如国家旅游局201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 028—2013),其中《旅行社安全规范》规定了旅行社安全工作的一般原则,安全管理、安全经营与服务的基本要求。2016年2月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为旅行社保障老年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行程安排、旅游活动选择、团队计划落实、安全提醒、保健服务、应急处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范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对旅行社安全生产的落实起着指导作用,对法官裁判相关案件有着参照作用。

二、 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分析


对于旅行社违反安全生产的责任,根据所依据法律规范性质的不同,具体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功能不同,严厉程度亦不同。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最弱,承担方式以补偿、恢复受害人权利为基本内容,实现方式以支付赔偿金等财产性方式为基本形式。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的内容及承担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作为违反公法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都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直接强制性,违法主体与国家机关之间一般不能进行和解,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财产性方式与非财产性方式,且以非财产性方式为主。

(一)旅行社安全生产中涉及的民事责任

在旅行活动中,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既可以依据旅游合同以旅行社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旅行社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构成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民法典》《旅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此类因旅游服务引起的合同及侵权纠纷的主要实体规范。

1.违约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即负有将旅游者安全送往旅行目的地、返回约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旅游者能够举证证明旅行社在履约过程未尽到对旅游者安全保障的义务,则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要求赔偿。

在实践中,旅行社为了规避责任,在预先拟定好的旅游合同文本中经常有“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在目前的司法裁判中,该合同条款可能因属于格式条款且剥夺了旅游者依法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依然会成为法院判决第三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时,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赔偿的依据。

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因此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但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另外,在这种情形下,若旅游辅助者赔付了部分费用,该部分费用组团社不再需要赔付。

关于旅游者能否在违约之诉中要求旅行社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被支持。随着《民法典》的生效,这一规定发生改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定打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传统的泾渭分明的救济体系,拓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了与民法典保持体系一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删除了旅游者在违约之诉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旅游者能够证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其人格权受损,并使其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其可以在违约之诉中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精神损害。

2.侵权责任

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旅游者不能在旅游合同之诉中同时主张对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责任,以及过去违约之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原因,在旅游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提起侵权之诉亦成为旅游者可资选择的救济途径。侵权之诉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主要为《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在旅游者主张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之诉中,争议焦点往往在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均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与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此,法院在审查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1)旅游者自身行为能力状况。对于旅游者是老人、小孩、残疾人的情形,法院一般认为旅行社应具备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2)旅游活动的危险性情况。对于危险性高的活动,旅行社需对旅游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提醒、风险提示,配备适当数量、有经验与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3)所委托供应商及委派工作人员的状况。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供应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服务及安全保障能力,委派的导游、领队应当具备导游证、应急救护等业务技能、旅游专业知识及一定的从业经验。(4)在危险发生后,旅行社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等。如旅行社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旅游者自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

对于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但是对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均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旅行社安全生产中涉及的行政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及相关行政规范,旅行社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员可能受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加大了惩处力度。如对原有的非财产罚情形,增加了财产罚;对原有的财产罚增加了处罚金额,并对违反相关义务且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其次,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遵循处罚法定原则,法律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对违法情形、责任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则依法执行,故对法律规范中的处罚情形不再做列举。根据多个地区文旅部门组织的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对其中旅行社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容易出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后果作列举,供旅行社自查以规避相关风险。

1.经营资质问题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于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应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该条规定是旅行社设立准入条件,旅行社的设立需取得经营许可,无证经营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外,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在经营情况产生变动时应注意符合该规定中的条件,实践中存在旅行社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例。

2. 旅行社用车安全管理问题

旅游活动中“行”离不开用车,旅游客运安全是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环。2021年1月13日,交通运输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旅游客运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该《意见》对旅行社用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提出旅行社用车“五不租”, 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要求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在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需告知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明确提示并约定严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乘车,加强旅游包车驾驶员、安检人员、导游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容。如旅行社在用车过程中未遵守这些规定,则可能构成未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尽安全告知义务等违法行为,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3.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如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则会受到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逾期不改正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进行落实,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消除,对相关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否则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面临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旅行社安全生产中涉及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均规定,相关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行社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制作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旅游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2019年,青海某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造成六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三个被告中谢某是对旅游公司的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某、李某是旅游公司运营和计调岗位职员,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三人被判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不同职责的主体的量刑问题,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如旅游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违反报告义务,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因此,在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责任问题上,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各工作单元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均不可掉以轻心,对于风险较大的客运运输、旅游项目,应审查相关作业人员资质、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如事故已经发生,应当及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尽量减小事故影响。

三、 旅行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这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第一次提出。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做了更加具体完善的规定,并增加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等。

(二)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既包括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责任,也包括在对商品的生产过程或服务的提供过程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对于旅行社这一旅游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对于保障旅游者及从业者自身安全问题十分重要。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应将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做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2. 完善双重预防体系,排查风险隐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不仅注重安全问题发生后的追责,也重视源头上的风险预防与隐患消除,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工作机制。

旅行社应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审查机制,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发布的与旅游相关的安全风险提示及时关注,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目前,我国已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旅游紧急救援体系,旅游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等旅游安全公共服务机制逐步完善。旅行社可以利用这些旅游安全公共服务机制,了解相关旅游活动的安全环境,潜在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合理管控旅游安全风险。

3.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只有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才能规避相关安全风险。旅行社的导游、领队,直接为旅游团队服务,承担着监督旅游合同履行以及协调各旅游主体之间关系的职责,对于保障旅游活动安全顺畅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旅行社负责签订旅游合同的人员,负有告知旅游者安全注意事项、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群体以及收集旅游者与旅游相关健康信息的职责,对于旅行社与旅游者掌握充分有效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缔约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法》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因此,旅行社作为经营主体,应安排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其次,旅行社应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4.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安全事故

《旅游法》规定,旅游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需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因此对于旅游活动中突发事件及安全事故,旅行社不仅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还要依法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可迟报、不报、瞒报。若旅行社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员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5.严格遵守防疫措施

旅游活动中,人员聚集、跨区域活动不可避免,因此旅游行业是疫情防控的重点行业。2021年8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发布了《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提出坚持常态防控、精准防控、联动管理的总体原则,按照“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该工作指南从行前管理、行程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应急处置、保障措施五个方面,对旅行社的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在疫情期间,旅行社应严格遵守相关防疫措施,以避免出现因聚集导致大范围感染。

根据疫情精准防控的要求,旅行社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规范防护、个人健康监测日报告制度,根据所涉区域政策的要求进行定期核酸检测。接待旅游团队的导游、驾驶员上岗前须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其次,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告知旅游者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在旅游活动应督促旅游者遵守旅游景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相关场所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疫规定。旅行社应注意加强对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的培训,提高疫情防控意识,自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发生疫情时,要精准发布风险提示。最后,旅行社在疫情期间应注意对旅游者个人信息、行程信息进行精准记录,一旦发生疫情为精准流调溯源提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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