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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常见问题——高校视角

2022-06-092774

《2022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地方工作要点》印发实施,其从加强顶层设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和文化建设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各地方的主要任务举措。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是地方主要任务举措之一,高校作为科技研发的重要力量,高校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地方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任务能否顺利完成。为此特梳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主要内容以抛砖引玉。


一、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转化条例,以北京为例,即为《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北京转化条例》。


二、客体:高校科技成果


高校科技成果是执行高等院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高等院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中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高校科技成果是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而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高校科技成果通常以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得以固化和体现。所以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普遍体现为承载高校科技成果的各种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


三、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最终通过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实现落地转化。高校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国家鼓励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目前已有不少高等院校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若干意见》,以及所在省市颁布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该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四、收益分享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即高校,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可见,上述奖励和报酬规定了法定最低标准(不低于),在无规定且无约定时适用。有规定或者约定的规定或者约定优先适用。规定和约定的奖励和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地方转化条例一般都规定了更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比如《北京转化条例》第十二条将法定最低奖励标准由50%提高到70%,具体规定如下:


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上述奖励和报酬在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中又是如何分配的呢?实践中,高校普遍将不低于奖励和报酬70%的部分支付为完成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科研团队,余下不高于奖励和报酬30%的部分在高校、科研团队所在的院系和技术转移中心(如有)之间再次进行分配。


五、转化步骤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高校多部门协同配合。国家正在积极推行高校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即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高校可以贯标为契机,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好制度铺垫。


参照上述《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知识产权运用部分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对科技成果收集整理并形成分级清单,具体由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亦称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实践中对科技成果的收集可以主动进行也可以根据研发人员的申请进行。


对于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评估应用前景,包括潜在用户、市场价值、投资规模等;评估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权利稳定性、市场风险等。本步骤一般需要得到高校知识产权部门和外部专业机构的配合,在收集高校的科技成果信息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于暂时没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登记在册注明无转化前景的原因,并在具备转化前景时及时转化。


第二步,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落地,通过展示、推介、谈判等建立与潜在转化用户的合作关系。落实转化落地文件主要包括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就转化范围、转化方式、转化费用以及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交付义务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此过程需要法务部门或者外聘律师以及财务部门的紧密配合。特别是律师需要在磋商和协议成稿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三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应按照学校规定将收益进行分配,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在收到相关的转化费用和分配方案后,及时将转化费按照确定的比例分配给相关主体。


第四步,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管理,主要是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以及跟进管理发现转化企业的进一步需求,形成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对转化后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六、常见问题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若干规定》和《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则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综上,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无需审批或备案。


(二)拟转化科技成果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若干意见》以及各省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未规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三十九规定,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涉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价格。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按照此条规定当高校的科技成果用于出资时应当进行评估。


综合以上规定,用于出资的和涉密科技成果应进行评估,其他科技成果是否需要评估高校具有自主决定权。高校应在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予以明确,以规范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实践中,上述自主决定权在高校中得到不同体现,有高校仅规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一般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未规定其他科技成果需要进行价值评估;但是也有高校规定转让和许可科技成果均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如何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定价


《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若干意见》以及《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同时规定以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涉密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评估后,仅能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价格。


可见,对于涉密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价格;其他科技成果的转化可选择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和拍卖的方式确定价格。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价格的,需要按照要求进行15天的公示。


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而且多数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交易价格。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有无特别限制


《若干规定》第二条(八)项规定,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综上,高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可获得现金奖励;副职领导无此限制。同时,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均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五)高校领导是否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负决策责任


《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简言之,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确定合法合规,且单位领导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高校领导对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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