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期货及衍生品领域的根本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重点围绕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法的颁布意义重大。在此之前,在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等六大金融行业中,唯独期货业我国始终未制定法律。本次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已有效填补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前述缺失和空白,同时也意味着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以《刑法》、《企业破产法》为支撑,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干,以证劵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配套的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亮点、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重点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法律性质、基本定位总体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紧密相连,共同服务于实体经济;二是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证金监控、账户实名制等监管制度,同时在品种上市机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保证金多样化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三是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明确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持仓限额豁免;四是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等风控制度,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加强监管;五是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构建了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六是填补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确了该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对跨境监督管理的框架和原则做了安排。本文重点围绕期货交易者保护体系,给各位读者做相应的介绍。需提示的是,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原先期货投资者的称呼,改称期货交易者,法律用词更加精准。第一,新法明确了十一种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红线,具体包括:1.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2.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3.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5.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6.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7.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8.挪用交易者保证金;9.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10.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1.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第二,作为期货交易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法明确列明十条红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4.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6.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7.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8.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9.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10.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第三,新法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新法明确规定,如果期货经营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新法在交易者保护方面,考虑到交易者内部存在专业知识掌握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等的显著区别,故该法借鉴市场成熟经验,继续区分普通交易者与专业交易者,并对普通交易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新法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交易者的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如果交易者被认定为普通交易者,则当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主动证明其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假设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专业交易者的标准,新法授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规定。第五,针对交易者的保护,并非仅是期货经营机构的单方义务,交易者自身也应当进行自我的风控约束。新法明确规定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期货交易的,其自身也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六,除了前述作为机构的交易者负有义务进行自我的风险控制及合规约束外,知情权是交易者保护的主要组成部分,新法规定全体交易者均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不仅如此,新法也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谨防道德风险。前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也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注意新法采用的是工作人员的表述,泛指全体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工作关系导致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人员,而不限于狭义的期货从业人员。第七,排除期货从业人员作为期货交易者的合法身份,新法明确禁止期货从业人员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等,新法均明确禁止这些人员自身进行期货交易。第八,明确了期货交易者如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时的调解解决机制。实践中,不少期货交易者在出现纠纷时,当与期货经营机构自行协商不成时,一般就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约约定提起仲裁,但其实忽略了一条潜在的或可高效解决期货交易纠纷的路径,即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鉴于行业协会的专业机构的地位,以及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更高标准的合规约束要求,普通交易者若寻求行业协会调解,反而可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交易者保护效果。因此,新法明确规定,当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第九,大幅度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新法明确民事索赔中的代表人诉讼规则。当期货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如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所谓操纵市场,即为上文第二点所列十种操纵市场之红线。所谓禁止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等。第十,交易者保护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环节,为强制平仓操作。新法规定,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前两款规定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鉴于法律规定的强制平仓,均是按约进行,故各家期货经营机构对合同的设置,尤其是各种情形下的细化约定,就更加凸显重要性。新法并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的民事追偿权。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即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有义务动用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假设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即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综上,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系统构建了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2.系统规定交易者享有的各项权益;3.禁止期货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4.系统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5.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以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前述规定,既是对现行法规制度的确认,同时又是对现行法规制度的优化升级。同时鉴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纷繁复杂,新法的颁布仅是制度建设的高标准开始,按照《立法法》第62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出配套规定”,新法实施后的一年内,国务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还需继续对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如何进行系统规范和监督管理、专业交易者的具体标准、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如何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当事人承诺制度下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时的对应处理办法等,开展进一步的立法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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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 https://mp.weixin.qq.com/s/3O3425-3njbSmqOZT8KtRg
3.期货日报|尹中卿详解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突破与意义 https://mp.weixin.qq.com/s/6-sk_lVc6piazbTMwUuXi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