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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执行“终本”

2022-02-099337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有时候会被执行法官告知自己的案子要“终本”,那么,究竟什么是“终本”,执行案件“终本”是不是意味着执行案件法院就不管了?别着急,下文就带你全面了解执行案件“终本”那些事。


一、什么是“终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1]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其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就是“终本”,也就是说,“终本”其实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国法院每年执行案件上百万件,如果这些案件长期滞留在法院,会耗用大量执行资源,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巨大压力。此外,被执行人失去履行能力,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交易风险、法律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身承担,法院的执行措施仅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法院是不可能承担这样的风险的。“终本”程序就是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对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要通过一定的标准,使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好地利用。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终本的条件,即需同时满足(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终本的适用条件还是很严格的,必须满足的程序性要件包括:立案后超3个月;已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名单;对下落不明的,已查找;对妨害执行的,已采取相关措施。实质要件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对于实质要件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对于实质要件中“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第二是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对第二种情形比较好理解,属于客观上不能处置的情形,而对于第一种情形,是需要深刻思考背后的含义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形是为了规范执行人员依法执行,避免强行蛮干式的财产处置,损害司法权威。

三、“终本”的必要程序


(一)“终本”前,告知并听取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

(二)制作裁定书,并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并载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案件信息录入最高院终本案件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终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7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更正。

四、对“终本”有异议,如何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本”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终本”不等于不再执行


“终本”并不是不再执行,执行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还要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也是继续有效的。而且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终本”后,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做这些


(一)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二)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执行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三)对新发现的财产申请控制性措施

执行案件终本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前述措施。

七、总  结


执行案件终本并不等于不再执行,终本程序是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法律出口。终本后,法院仍会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而且是把案件纳入到终本案件的信息库来更加规范有效地管理,通过计算机查控系统定期对这些案件进行统查,统查后如果发现有财产可执行,经审查认为应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立即恢复,如果不恢复的,上级法院可以责成相关法院立即恢复执行。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作者:张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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