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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奥运会门票服务费等退还之争的法律分析

2021-04-141730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原定2020年7月举办的东京奥运会推迟至2021年7月;2021年3月20日,东京奥组委又宣布本次奥运会不接受海外普通观众现场观赛,由此引发比赛门票退费争议。东京奥组委宣布按照门票票面价格退款,各国经销商收取的服务费以及相关酒店、机票等手续费不负责处理。我国某旅行社作为东京奥运会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与服务接待供应商,拟收取20%门票服务费以及酒店取消费等,引起旅游者反对并事件持续发酵。本文就东京奥运会门票服务费以及酒店取消费等应否退还旅游者问题在中国法体系下作法律分析,以供探讨。


一、东京奥运会不接受海外观众禁令的法律性质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肆虐,对各国民众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各国纷纷采取了隔离、禁令等严格的防疫措施。该疫情之发生突然、传播迅速、病情凶险、危害严重、难以控制等特点,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三要素。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本身以及为应对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这些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1]。这是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涉及疫情的防控措施的权威定性,具有指导意义。可以说,一般意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2]。


此次东京奥运会推迟并禁止海外观众现场观赛,系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防止疫情严重化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于门票、酒店等合同当事人而言,构成不可抗力。那么相关合同走向以及责任承担、风险负担等问题应当受到不可抗力规则的规制,在不可抗力规则体系下解决。


二、某旅行社与旅游者所成立合同的性质


东京奥运会海外观众不得现场观赛的禁令发生于2021年3月,因此,引发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判断,应适用《民法典》[3]。《旅游法》作为《民法典》特别法,也应作为法律依据。


根据媒体发布信息显示,某旅行社作为东京奥运会门票中国境内独家代理商与接待服务供应商,其与旅游者之间存在两种合同关系:其一,委托合同关系。旅游者委托某旅行社代为购买东京奥运会的比赛门票,支付其代办费用,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二,包价旅游合同(以下称“旅游合同”)关系。旅游者从某旅行社购买“套票”,包括比赛门票、酒店住宿及或机票等,符合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总价支付特点,构成包价旅游合同关系[4]。


三、海外观众不得现场观赛之禁令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


海外观众不得现场观赛禁令系日本政府为疫情防控之需所采取的措施,属于疫情防控措施范畴;它直接导致为观看奥运会比赛而与旅行社签署委托合同及旅游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履行没有意义,因此该禁令对于委托合同与旅游合同当事人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包括合同解除抑或变更、违约责任、风险分配等问题。


关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对于因禁令导致委托合同或者旅游合同履行不能,旅行社负有及时通知旅游者的义务;某旅行社及旅游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解除或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其基础条件发生了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目的落空,适用合同解除规则;不可抗力引发合同履行致一方利益严重不公者,适用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规则。[5]《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对于购买门票的旅游者,禁令导致购买目的落空,变更没有意义,某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委托或旅游合同。对于未购买门票,仅购买酒店住宿及机票的旅游者,如果能够与旅行社就变更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后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法》是特别法,其关于旅游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其未规定的,适用《民法典》规定。因此,前述旅游合同解除后果,一是合同终止,不再履行;二是旅行社对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之外费用应全部返还旅游者,对于不可退还费用旅行社须承担证明责任,预定费用凭证、预定合同以及经营者不予退还的证明材料等;三是旅行社不能留取其提供服务对应报酬部分。


但委托合同解除后,应否支付旅行社代办事务的报酬,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基于委托合同与旅游合同同属旅行社与旅游者建立的合同关系,提供服务性质类似,应参照旅游合同解除规则,除已支付第三方且不可退还费用外,旅行社不应扣留旅游者已支付的费用。这也符合公平原则,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均无过错,相应损失应分担。旅行社虽已提供代订服务,但旅游者并未从该服务中获益,其金钱利息及精神利益亦受损,因此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利润不合理。如果支持了旅行社扣款,相当于旅行社从不可抗力事件中获益,而作为消费者的旅游者承担了全部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负担规则,亦可作借鉴。该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以上分析均基于法律规定所作出。如果某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或委托合同作出了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则另当别论,因《民法典》及《旅游法》的前述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作出排除适用的约定。但该约定是否有效,还要视合同是否格式条款以及消费者特别保护等确定,可能受到格式条款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则的规制。


综上所述,因日本奥委会作出的不接受海外观众禁令属于不可抗力,除某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不解除合同之外,旅游合同或委托合同均可被解除;某旅行社与旅游者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某旅行社应当对基于旅游合同收取的费用,在提供已支付第三方且不可退还证据的情况下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委托代订合同,应当参考《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及《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扣除已支付第三方且不可退还费用外,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旅行社可能已经将门票等费用支付奥组委等相关部门,退还时间受第三方制约,因此,在退还时间上旅游者应给予理解与包容。


注释:

[1]参见中国人大网:“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b9a56ce780f44c3b9f6da28a4373d6c3.shtml)

[2]参见丁宇翔《疫情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及与情势变更的衔接》,《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10期。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4]参见《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5]参见韩富鹏《新冠肺炎疫情纠纷处理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2020年《政法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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