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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孙杨案裁决书中隐藏的秘密

2020-03-102347

孙杨暴力抗检事件CAS阶段的审理已经结束,裁决文书也已经公布。我在初读该份裁决书后,被其中的“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他试图将责任归咎于”、“令人惊讶的是”等这些在司法文书中极不常见的语言所触动,这让我决定再次仔细品读这份78页的裁决书,于是有了本文的思考,并发现了以下隐藏在裁决书中的秘密。


让我们针对孙杨事件的推进过程进行简要回顾,这非常有助于后文有关内容的理解。


2018.09.04

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经FINA授权对孙杨进行赛外检查。但检测当天,孙杨针对两名助理资质产生怀疑,因此,拒绝配合尿检,同时,将已经抽取的2瓶血液样品其中的一瓶外包装砸毁,该次检测未能完成;


2019.1

FINA(国际游泳联合会)裁决此次检查无效,孙杨不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但还是对孙杨及其随同人员提出警告。

2019年3月13日,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将本案起诉至CAS(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被告包括孙杨和FINA;


2020.02.28

28日17时,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听证会”的裁决书,孙杨被禁赛八年,当日起生效。 


本次CAS审理的焦点是:

孙杨拒检的行为(包括(1)让保安销毁装有血液样本的外包装;(2)撕毁兴奋剂检查表;(3)阻止检测官带走已经采集的血液样本)是否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3和2.5条,构成违规。


无论单就结果来看,还是场内外舆评以及后续事件的发酵来看,孙杨一方都是这场战役中的失败者,而且是完败,而裁决书正文还原了很多原本看不到的事实,也揭晓了孙杨团队败诉之谜。


【败因之一】

过分高估FINA裁决的基础性作用,未对本次仲裁做出全面预估并准备应有预案。

前文已载,在2019年1月国际泳联针对孙杨本次事件做出的裁决中认定IDTM此前的飞行检查无效,孙杨不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这本是本次CAS介入前,对于孙杨一方而言最为有利的一面,然而事情就是这样,看上去的优势面,往往为失败埋下伏笔。


在这样的优势下,孙杨团队采取了和FINA听证时几乎一样的应对策略——针对助理检测人员授权文件采取强有力的回击,并且坚持到底。无论是孙杨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还是代理律师的主攻点,都聚集于此。虽然代理人也曾就处罚期限、人格受损等问题有相应准备,但在主攻点的对比下,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和仓促,几乎可以一笔略过。


实际上,本次CAS的审理中,存在着一个对于孙杨而言巨大的隐患——平衡原则。裁决书上明确载明:“与孙杨类似的情况下(所谓授权资质不全),IDTM做出了数以万计的检查样本。如果孙杨的正确的,那么此前的检测样本将归于无效(言外之意,怎么平衡这个问题)”。仲裁员在庭审时,清晰地询问过孙杨一方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方案,但遗憾的是,孙杨本人以及代理律师并没有正面回答,显然,对于这样的一个隐患,孙杨团队在审理前,是没有准备到位的。


而这样的单一应对策略,导致仲裁庭给出了“令人惊讶的是,在整个过程中,运动员丝毫没有对他的行为表示遗憾或者认为可以采取其他更好的方式,相反,随着审理的进行,他毫不让步并最终试图将过错推卸给其他人”的认定。从这样的一个结果,我们也可以反推出整体策略部署时的失误。


虽然该等问题,在一些律师或当事人准备上诉案件时也时常出现,往往基于一审的乐观结果,对于二审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局面缺少足够的判断进而缺少警惕性,但我认为,在孙杨这样一个关注度极高的案件中,这种缺憾本是可以避免的。


【败因之二】

致命的语言缺陷,导致抗辩混乱无章。     

裁决书126条载明:“仲裁庭对于口译和笔译非常失望,……”


事实上,2019年10月18日,仲裁庭通知了当事各方,要求共同商定将在听证会上聘用的口译公司,之后,孙杨团队先行选择了翻译公司和口译员,之后得到了WADA和FINA的同意,即便如此,仲裁庭仍旧表达了前述失望情绪,而这种翻译的效果,对于仲裁的审理,形成了较大的障碍,观看过庭审直播的朋友,也应该有所感知。


法律翻译工作,不仅仅是体力活,更是专业度极高的一项工作。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对于孙杨陈述的翻译,还是对其他证人的翻译,翻译人员都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准确翻译出表达要点以及核心法律点,导致错误频出,而这种临场的翻译错误,给翻译人员造成了更大的体力和脑力透支,以至于在证人询问的后半程,翻译人员甚至对于仲裁员提出的“证据在哪里形成”这样浅显的问题都无法理解,而需要和仲裁员确认三遍才能给出“上海的家中”这样的答案。


与此同时,代理律师的外文掌握程度,特别是对于法律专业外文的掌握尤其重要。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孙杨的代理人一共有四位,两名欧洲律师,和两名中国律师,但欧洲律师看上去不懂中文,中国律师对于英文的把握也不是很出色,整个庭审过程中,孙杨与律师的沟通,需要翻译或者同传设备,而中方律师则更多依靠同传设备,少见与孙杨之间的交流以及证人的询问。虽然我们无法直接了解,在充分的准备期内,缘何翻译人员和律师团队组成人员的选择会呈现此等问题,但毫无疑问,对于这样的人员组合方式,应该做出否定性评价。


【败因之三】

对于审理规则的漠视,导致了不利裁决的最终呈现。

近日,检察日报发表一篇题为“无视规则承担相应后果”的文章,对于孙杨不配合药检的行为予以评述。本文对于孙杨抗检是否违反程序、违反规则,不再做重复性讨论。我想重点强调的是,对于CAS仲裁程序的漠视,也是形成不利裁决的直接原因之一。这种漠视,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现场庭审规则的漠视


裁决书358点载明:“出乎意料的是,在他做最后陈述时,他从旁听席上邀请了一个不知名人员与他一起入席并担任口译工作,而这一行为仲裁庭并未得到事先通知。他可能认为不需要获得仲裁庭的许可,或者认为不需要表达对仲裁庭程序的尊重”。


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搜索


裁决书的这一评述,已经明显看出仲裁庭对于孙杨一方行为的否定以及主观上的批判,而仲裁庭也将这一行为与本案审查的核心问题关联起来,评述为“正如2018年9月4日样本采集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一样,孙杨希望借助自己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其二:可能存在干扰证人的情形


裁决书84点,“2019年9月19日,WADA认为在本案中存在针对BCA(代指女性血样检查助理)的恐吓行为……这些行为导致BCA不愿作证,并要求CAS再次发布禁令,禁止对BCA或者DCO(代指主检官)进一步的恐吓行为或者泄露起个人信息……”;


裁决书86点,“仲裁员办公室通知各当事人,……我们再次提醒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案件相关人员都被禁止威胁或者接触BCA,禁止披露其个人信息或者修改证言”;


裁决书92点,“FINA告知CAS仲裁院,DCA(代指男性兴奋剂检查助理)于2019年10月18日向其发送了两封邮件,暗示其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因此DCA不愿作证,FINA向仲裁庭建议,应该向DCA提供与DCO同样的保护措施”;


裁决书72点,“2019年10月30日,WADA告知CAS仲裁员关于针对BCA的另一起威胁行为……并要求CAS重新发布命令,禁止任何恐吓行为或披露DCO、BCA或DCA的个人信息……”;


裁决书118点,“……一部由孙杨母亲录制的视频被公开传播,视频对DCO和BCA进行描述……WADA指出,曾有人受运动员指示,联系BCA所工作医院的领导……WADA要求仲裁庭再次签发禁令……”;


裁决书119点,2019年11月9日,仲裁庭再次要求“各方当事人禁止威胁或者泄露本次程序机密行为,否则,仲裁庭将作出对于这些行为相反的推论”。


以上这些,还不是全部。如此一份裁决书,如此多次指出有人干扰全部三名检测人员,仲裁庭两次签发禁令予以制止,这在国际仲裁文书中极为少见,尽管孙杨团队极力否定这种指责,但上述投诉信息分别来自于本案的另外两方——WADA和FINA,所以,孙杨团队很难摆脱因此而带来的仲裁庭对于其藐视规则的看法。


“该运动员是世界级运动员,拥有辉煌的成绩,但是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裁决书358点,这是仲裁庭给予孙杨的评述。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干扰证人问题,即便是没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也不会这样去做,更不会指示当事人去这样做。我在孙杨代理律师的微博中发现一篇转载,提到了有关境内代理案件时,不得对证人有任何的干扰。因此,我不太愿意相信以上这种情形来源于律师的明示或者暗示,我猜测,或许该律师的这篇微博,正是用于撇清关系的目的。


【败因之四】

以缺乏一般常理的“狡辩”当做抗辩,使得适得其反。

裁决书中记载,有这样一个细节:当仲裁庭询问,检测官员DCO是否告知孙杨拒绝检查的后果时,双方作出如下答复:


WADA:多次告知,并且在DCO向IDTM的领导请示时,IDTM的领导在电话里清晰的听到了DCO对于孙杨的警告;


孙杨:从未提出过警告。


最后,仲裁庭无奈的将DCO提出的警告归结于现场混乱,导致警告消逝在喧闹声中。


我们不去评判警告是否发出过,孙杨是否听到了警告,但如此抗辩,却不得不被人怀疑为“狡辩”,而非事实。毋庸置疑的是,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庭上针对事实的询问,认可或者否定。但是,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的抗辩,却很容易引起仲裁员或者法官的反感,他们会认为当事人或者律师在钻法律的空子,而违背逻辑或者生活规律的陈述,也会给司法资源带来不应有的损耗。至少,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不会对听上去无法自圆其说的当事人陈述予以采纳,更不会将此作为抗辩的理由在法庭提出。


我们来看看仲裁庭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根据现有证据,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DCO一再警示或试图警示运动员不遵守血液采集程序的后果”;


“即使没有DCO的警告,作为一名历经数百次兴奋剂检测的运动员,他应该意识到不配合血样采集工作的后果”.


同样是基于上述判断,在判断是谁要求破坏血样外包装问题的询问时,仲裁庭对于孙杨陈述的来自检测官DCO指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而是相信DCO深处孙杨家中,发生争执时无可奈何的唯一选择。


孙杨方面无论是对于DCO告知违规后果问题的答复,还是砸毁血样外包装行为的答复,基于一般常理的推定,仲裁庭均没有采信孙杨的说法,而且更愿意将此作为孙杨一方的借口或是狡辩,以至于孙杨将事发现场接受上级领导的示意,都被仲裁庭给予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孙杨试图将责任归咎于他的支持团队”的评价,仲裁庭的逻辑是,无论指责检测官还是指责孙杨自己的支持团队,这都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并不构成有效抗辩理由,并且听从随行人员的建议,也不构成拒绝检查的正当理由”。


【败因之五】

过分依赖媒体,反倒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孙杨案件,从2018年9月4日事发到CAS裁决做出之后的这段时间,媒体报道从来没有间断过,如此猛烈地持续报道,一方面源于孙杨自身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也源于孙杨及其团队在自媒体的持续发声。


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是事件的发起者,也可能是事件的终结者。自媒体有些时候,可以给事件带来正面的积极意义,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让事件向相反的一面发展。


可能国人习惯于借助媒体给某些案件、给司法施加压力,但是,在国际仲裁中,这是绝对行不通的。仲裁案件在未决之前,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对于案件负有保密义务,非经仲裁庭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因此,如同前述干扰证人一样,借助媒体形成舆论攻势,也被认为在干扰司法、干扰仲裁。


在裁决做出之前,媒体主要导向是将孙杨案件与国家荣誉、民族尊严挂起钩来,然而随着更多事实的披露,风向突变,“不能将商业比赛和国家荣誉混为一谈”、“无视规则承担相应后果”成为主流观点,画风突变之快,也正是前期自媒体的过度披露导致,所谓“爬得越高摔得越狠”就是这个道理。不仅如此,这种自媒体的过度使用,还成为了仲裁案件中的某些不利因素。比如前文提及,裁决书118点,“……一部由孙杨母亲录制的视频被公开传播,视频对DCO和BCA进行描述……的行为,最终成为了WADA控诉孙杨的证据,而孙杨母亲在裁决之后发布的朋友圈,直指中国体育界某些领导的授意,也被媒体认为是极端有害的行为。


其实,在裁决做出之后,孙杨并不需要这些自媒体来澄清事实,如果有未尽之言,有未表达的情感,完全可以通过召开媒体发布会的方式公开进行,并不需要在微博上发出内容后再度删除。


从整体来看,我认为,孙杨这个案件本身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争议焦点相对单一,法律适用也不复杂,历史案例有章可循,而孙杨本身的影响力以及舆论的关注,让本次仲裁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而与此同时,我也不认同孙杨律师针对本次裁决给予的“强权政治”、“偏听偏见”、“黑白颠倒”定义,反观在处理“是否取消孙杨历史成绩的”问题时,仲裁庭体现了刚柔相济、合情合理的原则。在裁决书中,是这样写的:


“8年禁赛期已经是非常严厉的制裁,如果再适用取消成绩的制裁,过去一年半中运动员所有成绩取消,包括光州世锦赛200米和400米冠军,这要求仲裁庭充分考虑取消成绩的公平性。仲裁庭认为,为公平起见,本庭可以自由裁量”;


“CAS既往判例可以看到,取消成绩本身就是一项严厉的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等同于禁赛期,仲裁庭应当认真评估取消此前1年半内的成绩与8年禁赛期同时适用是否会导致制裁过重”。

仲裁庭最终并未对孙杨处以取消成绩处罚。


通过前述对于裁决书中隐藏信息量的发掘,我认为,孙杨在本案中的失败,并非是外界干扰所致,而是法律框架内,对于违规行为的一次法律判断而已,失败也仅与事件本身以及有关庭审内容的准备工作相关。而对于后期上诉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禁令、上诉欧洲人权法院的可行性救济途径,如不能在代理思路上进行重大变革,我对未来前景并不看好。


作者:张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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