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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修订内容解读

2021-02-253854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了2021年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新版《仲裁规则》”),该版《仲裁规则》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新版《仲裁规则》的修订涵盖信息技术的应用、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利益冲突制度、快速仲裁程序、内部章程调整等方面,顺应了当前飞速发展的国际环境,进一步增强了仲裁的效率和灵活性,提升了仲裁透明度。


笔者整理比对了ICC上一版《仲裁规则》(即2017年版《仲裁规则》)与新版《仲裁规则》的不同之处,同时结合ICC2021年版《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在此总结了本次修订的几大重点内容:


一、顺应信息技术的应用,允许提交电子材料及线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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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对《仲裁规则》第3、4、5条做出统一修订。修订后,除了当事人明确要求外,不再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纸质副本,允许当事人采用电子方式提交案件材料。第26条第(1)款更新后,对开庭方式以及是否开庭审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提出或选择权,且开庭方式也作出了扩大范围的规定。具体为:如果任一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认为需要开庭的情形,将会组织开庭。开庭的形式也做出了调整。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协商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可选择现场开庭或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其他方式开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材料在争议解决机构中已经十分常见。尤其当案件材料较多的情形下,使用电子方式送达能有效节约成本。同时,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传统的现场开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多数争议解决机构为避免案件过度堆积,纷纷选择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庭。在2020年《国际商会关于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可参考措施的指引》中,ICC即鼓励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发送仲裁材料,以及采取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庭审。这方面的修订顺应了全球信息化的大环境,为当事人及仲裁员参与仲裁程序时选择更便利快捷的方式提供规则依据,同时也能有效节省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二、调整追加当事人及合并仲裁规则,增强仲裁灵活度,同时赋予仲裁庭更大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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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仲裁规则》修订了第7条第(1)并在第7条项下增加第(5)款,对于在特定条件下增加仲裁当事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使得增加当事人制度更加完善和具有操作性。具体为:在特定条件下增加仲裁当事人,必须满足1)被追加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及审理范围书(如有)无异议,2)仲裁庭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提出请求的时间点、潜在利益冲突以及对案件进程的影响[1])后同意追加。


新版《仲裁规则》扩大了合并仲裁的范围,除了基于同一份或多份仲裁协议提起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仲裁外,不属于同一或多份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当事人以及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均相同,并且仲裁院认为仲裁协议可以互相兼容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合并仲裁处理。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更为繁复冗杂,这一修订增加了合并仲裁的灵活性,为更多复杂关联合同进行合并仲裁提供了可能。


完善追加当事人与合并仲裁的制度,放宽了相应的条件,旨在提升仲裁的灵活度,在赋予仲裁庭更大的裁量权以保证仲裁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复杂的商事活动提供更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

 

三、对第三方资助、仲裁庭组成、当事人代表(代理人)[2]变更等方面作出更严格规定,增强仲裁透明度,保障仲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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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仲裁规则》第11条增加了第(7)款规定,该款规定是关于第三方资助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案件仲裁或抗辩提供资金或其他物质支持,与仲裁裁决有直接经济联系或者有义务向一方付款的人或机构,被称为“第三方资助者”。第三方资助对仲裁结果享有利益,由于其并非仲裁当事人,在以往的仲裁规则中不需要进行披露,导致仲裁各方在进行利益冲突判断时由于信息的缺失而产生错误的判断,影响仲裁的公正性。第三方资助作为近年来的国际仲裁热点,受到了广泛关注,已有不少国际仲裁机构将其修订至仲裁规则中。所以,新版《仲裁规则》本次修订要求当事人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披露,是对这一国际仲裁热点作出的响应,提高这一环节的透明度,可有效避免第三方资助与仲裁庭的利益冲突,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新版《仲裁规则》第12条增加第(9)款规定,允许仲裁院在认为可能会影响裁决有效性的情况下,不采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而自行指定仲裁员。举例而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某一方当事人有权单独决定仲裁庭的组成,而该等约定违背了仲裁地法律的情形[3]。


新版《仲裁规则》在赋予仲裁院及仲裁庭更大权力的同时,为了提升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在当事人作出请求时,仲裁院将向当事人披露其做出判断初步管辖权、合并仲裁、指定仲裁员、替换仲裁员等相关决定的理由。


另外,本次修订对当事人代理人这一节做了大幅修改,对当事人代理人的变更做出了一定限制。在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再申请变更其代理人的,仲裁庭需综合考虑变更时间点、当事人在新代理人缺席的情况下完成案件的能力、新代理人是否与现有仲裁庭构成利益冲突等因素[4],并可在必要情况下为了维持仲裁庭的完整性采取措施,包括排除新的代理人参与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本次修订在当事人选择代理人的正当权利与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与效率之间作出了一定的平衡,修改后的规则可有效限制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仲裁或影响仲裁的公正性的情形。


以上几处修订均是对在仲裁实践中常见的可能会影响仲裁公正性问题的应对。仲裁因为有一裁终局的性质,程序公正便尤其重要。增强仲裁透明度,也是提升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可有效减少因程序存在瑕疵而使得裁决无效的隐患,保障ICC的裁决能够在各国得到认可并顺利执行。

 

四、扩大快速程序的适用范围,降低仲裁成本,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ICC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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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ICC在2017年版《仲裁规则》首次加入快速仲裁程序后,截止2019年底,已有146起案件采用快速程序进行审理,其中多数案件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了裁决。快速程序的出现降低了中小额案件的仲裁成本,提升了仲裁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快速程序的适用范围,由此鼓励更多当事人选择ICC进行仲裁,提升ICC在中小额案件领域的竞争力。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新版《仲裁规则》还做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修订,包括:

(1)紧急仲裁员规定不适用基于国际条约的仲裁(第29条第(6)款);

(2)仲裁庭应以附加裁决的形式处理仲裁程序中未处理的请求(第36条第(3)款和第(4)款);

(3)仲裁规则受法国法律管辖并由巴黎法院解决与之相关的争议(第43条);

(4)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章程和内部规则做出了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

(5)由“告知”当事人可以调解和解改为“鼓励”当事人调解或和解(附件四)。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不仅聚焦国际仲裁热点问题,顺应市场需求,同时注重保障仲裁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努力为当事人和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提供更为灵活和高效的方式方法。作为一家在国际仲裁领域颇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相信本次仲裁规则的修订能进一步提高ICC在国际仲裁领域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并推动国际仲裁朝着更高效、透明、灵活的方向发展。

 

[1]《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第II.B.18条。

[2]2017版《仲裁规则》及之前的官方中文译本中将“representative”译为“当事人代表”,2021年版《仲裁规则》的官方中文译本首次将其译为“当事人代理人”,更符合中国法律用语习惯。

[3]《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第III.C.43条。

[4]《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第II.A.15条。


作者:陈聪 马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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