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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含有他人注册商标之法律风险分析

2020-12-022334

作为一家出版社,你是否遇到过诸如这样的选题:“我有一个朋友叫娃哈哈”?抑或是这样的选题:“未来的联想科技在路上”?

 

机智如你,一定发现了上述选题的共同点:均含有他人在先注册商标。那么问题来了,图书名称是否可以含有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呢?上述选题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对于上述问题的分析,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否为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我国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可知,图书名称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因此,出版社在策划选题或审稿过程中需关注图书名称涉及的在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若所涉商品类别与图书等印刷出版物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便较难认定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即使所涉商品类别与图书等印刷出版物类别相同或类似,也并不必然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侵权与否需要结合下文中阐释的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 图书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判断图书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主要是看该图书名称中的注册商标是否起到了识别图书出版物来源的作用。

 

如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封面、封底等装帧设计上重点突出了在先注册商标,使得该注册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图书出版物来源的作用,那么便可能会构成商标性使用。法院在判定图书名称使用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往往会判断被诉图书名称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日有所诵”作为其出版涉案图书系列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各个单册图书的封面中上部突出了“日有所诵”四字的同时,还在内容页中隔页的上部中间位置标注有“日有所诵RIYOUSUOSONG”的字样。

 

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日有所诵”和“日有所诵RIYOUSUOSONG”起到标识图书来源的作用,故属于商标性使用。由于被告在出版的图书封面突出使用及在图书内容页上大量使用的“日有所诵RIYOUSUOSONG”,与广西出版公司取得独占许可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由此可见,出版社在选题策划与审稿阶段,需要预见性地评估图书的封面、封底等装帧设计是否可能会突出性地使用图书名称中含有的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若在图书版式设计方面突出性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使得该注册商标能够起到标识图书出版物来源的作用,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三、图书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


所谓误导公众,一般指图书名称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认为该图书出版物的来源与注册商标权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若相关公众对图书出版物的来源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产生误认,那么也会作为法院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

 

判断是否会误导公众,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法院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说认为商标显著性越强,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排斥力越大。即使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强,若该商标通过商标权人的大量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意识中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起了联系,那么也较容易获得法院的保护。

 

在大众文艺出版社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精品故事会》杂志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故事会”构成侵权。具体理由为:一审原告通过多年持续使用,《故事会》杂志及“故事会”商标多次获得诸多荣誉,已在公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因此应当认定“故事会”商标在“书报杂志”类商品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并非“书报杂志”类商品的通用词汇。

 

大众文艺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精品故事会》杂志上,突出使用“故事会”三字,且字体、排列等方式均与“故事会”商标近似,致使相关读者将其误认为系“故事会”商标权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发行,该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故事会”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大众文艺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故事会”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四、图书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有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作为一个符号,除了能够结合特定的商品,标识该商品来源之外,还可能具有语言学上的其他含义。当图书名称使用注册商标仅是为了客观地描述作品的主题、内容、人物、情节、思想、受众、用途等特点,可以被认定为是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从学理上来看,商标权从某种程度上对商品的特定标识构成了一定形式的垄断,而对特定标识的正当使用涉及公共利益。为了平衡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将商标权的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商标,商标权人无权干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正当性使用。

 

在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与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丁海森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被告使用《世界经理人周刊》不构成侵犯原告“世界经理人”的商标权。具体理由为:“世界经理人”的文字由“世界”和“经理人”两个词汇组合而成。其中,“世界”表示服务的区域,“经理人”表示服务的对象。“世界经理人”的含义应为“全球从事经营管理的群体”,在作为商标注册之前,该词汇已经被人们熟知并大量使用。

 

因此,该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含义,从而弱化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难以在相关公众的意识中建立起该词汇与商品来源之间的对应联系。一审被告在出版的刊物上使用“世界经理人”表明该杂志的服务对象、用途及特点,其中,服务对象为从事经营管理的人才群体。因此,一审被告具有正当使用的理由。同时,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权利人的相关商标区别开来,不构成侵权。

 

因此,出版社在选题时,需要评估图书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用意何在,是否为对作品内容、主题、思想、特点等的描述性使用,是否有脱离于商标性使用的正当理由。若有足够充分且合理正当的使用理由,那么结合不同的商品类别、非商标性使用方式等因素,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较低。


    结 语    


当出版社遇到某个有趣且有灵魂的选题时往往会眼前一亮,同时也可能会因该选题包含某个似曾相识的商标而搔首踟蹰。那么,机智的你是为了吸引眼球的选题铤而走险,还是为控制法律风险择善而从之?


明智的选择来自于对市场信息的充分了解以及对法律风险的全面评估,做好法律风险防控,让法律为市场保驾护航,才能更好地驾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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