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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1300万元判赔:天驰君泰代理中顺洁柔“洁柔”品牌维权取得终审胜诉

2026-09-1021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公司”)诉中山某晟公司等八被告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停止商标侵权、确认批量申请注册“洁柔”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含“洁柔”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万元、登报消除影响等核心判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马翔、田龙律师作为中顺洁柔公司一审、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中顺洁柔“洁柔”品牌维权取得终审胜诉。


01 案件背景


中顺洁柔公司是知名生活用纸企业,“洁柔”系其核心品牌。中顺洁柔公司第3423690号注册商标于2004年核准注册,经中顺洁柔公司持续使用,早已在生活用纸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曾先后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并在个案中多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多地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而中山某晟公司作为与中顺洁柔公司同处广东省中山市的同业经营者,对“洁柔”品牌知名度理应知晓,却将批量注册的“洁柔”商标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虚假权利外衣”,通过授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组织、有谋划地联合某柔日化中山公司、某柔日化广州公司、广州某柔公司、某辉凡公司、某之美公司、某豪鑫公司、某雅公司等多家主体,在洗衣液、洗发水、沐浴露、洗洁精、牙膏等19种日化商品上使用侵权标识,并依托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主流电商平台大规模铺货销售,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令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更严重损害了中顺洁柔公司的品牌商誉与合法权益。


02 终审结果:侵权链条一体担责



生效判决认定,中山某晟公司、某柔日化中山公司与中顺洁柔公司同处于广东省中山市,在受让、申请注册及使用“洁柔”商标时,其理应知晓中顺洁柔公司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第 3423690号“洁柔”商标。在此情形下,中山某晟公司仍然受让、注册多个“洁柔”商标,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某柔日化中山公司在多种商品上使用被诉“洁柔”标识,并以授权他人使用相关“洁柔”商标的形式使用被诉“洁柔”标识,其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明显,主观上难谓善意。


中山某晟公司、某柔日化中山公司连带赔偿中顺洁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万元,某柔日化广州公司、某之美公司、某辉凡公司、某豪鑫公司、某雅公司、广州某柔公司分别对其中的35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侵权主体需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03法律适用亮点一:驰名商标认定与“商誉辐射”规则



广东高院在涉及驰名保护的裁判说理部分论及了颇具指引价值的“商誉辐射”规则:中顺洁柔公司持有的其他“洁柔”商标与涉案第3423690号注册商标的核心元素“洁柔”文字相同,部分注册商标的“洁柔”字形甚至高度一致,相关“洁柔”商标基于持续宣传和使用所产生的商誉会辐射至涉案第3423690号注册商标,有助于其知名度的提升。同时,中顺洁柔公司企业字号亦与第3423690号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其企业名称获得的相关荣誉及产生的影响,能够与第3423690号注册商标相辅相成,亦有助于其知名度的提升。


该裁判规则的意义在于:将同一品牌体系下的关联商标商誉、企业字号商誉纳入驰名商标认定的整体考量,为多品牌、多品类经营企业的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清晰、可参考的保护路径。


04 法律适用亮点二:批量抢注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商标注册行为能否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是本案最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焦点。二审法院对此确立了审慎而明确的裁判规则。


首先,法院明确一般规则: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发生在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具有行政确认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为防止民事诉讼程序不当干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以及避免民事侵权案件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处理结果相冲突,一般不宜在民事侵权纠纷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单独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规制。


其次,法院清晰划定例外边界:除非结合商标注册后的事实和行为能够认定,相关商标注册行为本身是有预谋、有规划地为后续实施侵权做准备,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若相关商标注册行为已经超出生产经营所需,本质上是利用商标注册制度行侵权之实,即使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方式阻却争议商标获得注册或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前述注册行为不仅会消耗在先权利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还会实际影响在先权利人相关商标权的正常行使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致使其利益受损,也不利于维持良好市场竞争秩序。故应将行为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与其后续使用行为作为整体看待,结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情节、商标存续情况、商标注册与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综合评价该商标注册行为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回到本案,中山某晟公司不仅批量申请注册前述“洁柔”商标,还以此作为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的虚假权利外衣,通过授权许可使用其“洁柔”注册商标的方式,有组织、有谋划地联合多个侵权主体,大肆实施侵害中顺洁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中顺洁柔公司“洁柔”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中山某晟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裁判规则清晰地回答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抢注行为虽属行政授权确权范畴,但当注册与后续使用相互勾连、形成系统性侵权链条时,法院可以将注册行为与使用行为整体评价,直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从而为在先权利人提供更直接、更高效的司法救济,对“傍名牌”“囤商标”“以注册之名行侵权之实”等乱象形成有力震慑。


05 法律适用亮点三:注册商标权不能当然衍生企业字号权益



针对各侵权主体以“经某晟公司授权使用‘洁柔’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其使用“洁柔”企业字号具有合法依据的抗辩,二审法院作出了具有重要指引意义的规制观点。


法院指出,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形成方式和法律效力不同:注册商标权系经过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的对于商业标识的专用权,有确定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商标权并不能当然衍生形成企业字号权益,更不能以此对抗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故中山某晟公司无权依据其相关“洁柔”注册商标授权他人使用“洁柔”企业字号,某柔日化广州公司、广州某柔公司、某雅公司上诉所称的所谓“授权”,不能成为其侵权阻却事由。某柔日化中山公司、某柔日化广州公司、广州某柔公司、某雅公司使用“洁柔”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规则的实践价值在于:注册商标仅在核定商品范围内产生专用权效力,并不当然延伸为企业名称权,从而为“傍名牌”式企业名称登记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06 高额判赔:以侵权为业,1300万元赔偿获终审维持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查明,中山某晟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将其“洁柔”商标授权给他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诉商品系中山某晟公司、某柔日化中山公司的主营商品,系其主要利润来源,二者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中山某晟公司等的侵权获利远超1300万元赔偿额,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07 结语:以专业守护企业品牌保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批量抢注商标为“外衣”、系统实施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在驰名商标“商誉辐射”认定、商标注册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益边界等前沿问题上作出了清晰、完整的裁判说理,为企业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指引,也对市场主体发出了明确的诚信经营警示:任何企图借助他人品牌商誉、以商标注册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深耕企业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三十余年,在本案中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守护了中顺洁柔公司“洁柔”品牌的合法权益。未来,天驰君泰将继续以专业、勤勉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品牌的培育、发展与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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