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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上海、杭州、成都分所协同破局,重大性抗辩厘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边界

2026-06-22366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驳回原告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本案“行政处罚已落地、民事索赔被驳回”的裁判逻辑,对同类纠纷中民事责任边界的厘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杭州、成都三地办公室协同代理,充分体现了天驰君泰总分所一体化协作、跨区域专业协同的核心能力。


案情回溯:一项“迟到的利好”引发争议

涉案某A股上市公司于数年前完成控制权变更,原实际控制人将股份转让予某国有控股集团,后续补充披露此前未公开的业绩补偿安排协议。证券监管部门据此对相关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要旨:坚持侵权构成要件独立审查标准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不同法律评价体系。案涉未及时披露行为虽构成行政违规,但该未披露内容系原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属于对上市公司有利的安排,其性质为“消极不作为的隐瞒利好消息”,与典型的诱多型虚假陈述存在本质差异。


法院进一步指出,从揭露日前后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看,该上市公司股价走势与大盘及行业指数基本吻合,未出现明显异常波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应当认定案涉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故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被告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亮点:系统性抗辩体系奠定胜局

代理律师围绕侵权构成要件,构建了三重递进式抗辩体系:

一是从虚假陈述类型入手,论证“隐瞒利好”与“诱多型”虚假陈述的本质区别,从源头上削弱误导性论证基础;二是以详实的交易数据对比证伪重大性,通过股价、交易量与深证综指、申万传媒行业指数的系统比对,形成客观证据链;三是还原原告交易决策的真实动因,揭示其买入时间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业绩扭亏等多重公开利好高度重合,瓦解因果关系链条。该抗辩逻辑获法院全面采纳。


案件意义:破立之间树规则,审慎之中见标杆

本案的示范价值,集中体现在规则确立、策略引领与风险治理三个层面:

一案之判,厘清责任边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依法脱钩,不因行政违规而自动触发民事赔偿。重大性要件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门槛性”标准,须以价格与交易量的客观变化为依归,而非简单以违规行为本身替代司法判断。本案裁判明确传递了这一司法导向。


一案之先,引领抗辩方向。重大性抗辩从“理论预设”走向“实战利器”。在隐瞒利好型信息披露案件中,以数据还原市场反应、以指数对比证伪重大性,是被告方最有力的抗辩路径。本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检验的应诉范本。


一案之胜,防范群体风险。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素来“一案胜则百案息,一案败则百案随”。首案判决的示范效应,直接决定后续批量索赔的走向。本案在首案中即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并取得全胜,不仅为当事人筑起了抵御群体性诉讼的“防火墙”,也为资本市场主体应对同类风险提供了清晰的行动坐标。


结语


本案裁判既依法维护了投资者合理诉权,又避免了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形成“自动传导”机制。在全面注册制向纵深推进的当下,这一裁判逻辑对于廓清市场各方责任边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均具有深远而务实的制度意义。面对行政处罚,消极等待绝非上策,主动评估民事诉讼风险、依法行使抗辩权利,方能在风险化解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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