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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成功代理生态环境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合同书纠纷案

2024-05-30446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陈雅杰律师在代理生态环境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合同书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均取得完全胜诉判决,并且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全部案款执行到位,挽回国家项目资金一千余万元,获得委托方的高度认可,成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方面的一个典型优秀案例。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在感谢信中,称赞天驰君泰律师认真负责,专业高效、服务到位,展现了良好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高质量的完成了案件代理任务,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部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4日,H公司中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合同书》,承担原环保部水专项“十二五”“无堆场疏浚污泥处理与资源化技术及规模化工程示范”课题的研究工作,合同约定课题终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后延期一年)。2019年6月26日,因H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展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生态环境部通知H公司,其所承担的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按“不通过”处理。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生态环境部通知H公司将中央财政结余资金1150.34万元退回。截至起诉前,该公司仍有897.73万元未退回。

本案除了合同纠纷,还涉及一定程度的专业技术的认定。因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张莹与陈雅杰整理了案件可收集的全部资料和多年来几方往来的信函,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于涉案的专业技术知识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在诉讼中,经律师的努力,法庭对合同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予以认可:

1.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课题终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此后经原环保部批复同意延期一年。法庭上被告提出生态环境部约谈中要求2019年6月1日前报送验收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课题结题时间,对此法庭不予认可。

2.示范工程第三方评估及课题财务审计是开展验收的前置程序。H公司尚未开始第三方评估,亦未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且在截止日期前无法补充完成相关评估、审计工作。据此,生态环境部直接以H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展课题综合绩效评价为由对其承担的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按“不通过”处理,并无不当,法庭予以认可。

3.生态环境部单方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虽然不是司法审计,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经审查,生态环境部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资质,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均无误,案涉清查审计报告可以采纳。

4.被告在法庭上称参与项目的主体是多家公司和教学科研机构,责任不该由一方承担。我方律师坚持项目合同系原环保部与H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H公司是该合同项下所涉权利义务的主体,所涉结余资金的退回责任主体应为H公司。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我方的理由和观点,判决生态环境部完全胜诉。在后续的执行阶段,H公司迫于财产被查封、冻结的压力,将所有案款连本带息全额赔付完毕。至此生态环境部在天驰君泰律师的助力下,保障了国有资产不流失,成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通过诉讼手段维权的一个典型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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