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4.26天驰君泰献礼——发挥综合大所专业优势保护中国酿酒泰斗“秦含章”商标

2024-04-26141

秦含章先生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秦邦宪(又名博古)族弟,是清朝庚子赔款最后一批留学人员,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和工业发酵与酿造技术奠基人、中国酿酒行业泰斗。1950年,周恩来总理亲自签署任命书,任命秦含章担任中央政府食品工业部参事,轻工业部参事。秦含章后参与周总理主持的“国家十二年长远科学技术远景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任食品工业组副组长。


秦含章先后在汾酒、茅台常驻试点,使中国白酒从“传统手工酿造工艺”迈入“现代化酿酒工业”。秦含章还先后主持筹建了被誉为酿酒界“黄埔军校”的江南大学等15所轻工院校。秦含章累计发表6000万字作品,其中《新编酒经》被业界誉为“中国酒文化第一书”。2017年,中国酒业协会、江南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发酵研究院、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汾酒、古井贡及洋河酒厂等发起设立国家级酒业最高科技奖“秦含章科学技术奖”。


秦含章一生严格律己,把名誉视作生命,从不以权谋私,也不允许子女打着他的旗号从事酒类相关行业。秦含章50岁时,其唯一的儿子秦大文(本案原告)出生,由于秦含章年事渐高,身体每况愈下,秦大文很早就辞职在家照顾家事,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也一直未能成婚。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秦含章106岁时,为秦大文后半生考虑,决定将“秦含章”注册为商标留给秦大文谋生。之后,秦含章陆续向国知局申请注册了多件“秦含章”姓名及肖像商标,鉴于秦含章在白酒行业的极高知名度和巨大影响力,秦含章商标也自然成为代表白酒行业最精技术、最高品质的商标。2022年,在第十四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测中,秦含章商标品牌价值为36.52亿元。


2017年7月11日,李登科、邹银、秦含章、秦大文等出资成立贵州省仁怀市秦含章酒业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秦含章酒业公司),2017年12月27日、2018年8月1日,秦含章与秦含章酒业公司分别签署了《股份承诺书》《声明书》《确权书》等文件,双方约定秦含章以“秦含章”商标入股秦含章酒业公司并授权秦含章酒业公司使用秦含章商标生产白酒。


2018年8月14日,秦含章酒业公司伪造秦含章签字,私自向国知局提交了秦含章商标的转让申请,秦含章酒业公司为补救伪造签字及私自转让的法律风险,事后让110岁高龄且眼睛几乎失明、听力极差的秦含章在《商标转让申请书》等文件上签字并拍照。2018年10月11日,秦含章要求秦含章酒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秦含章商标所有权归秦含章,秦含章酒业公司仅有酱香型白酒使用权。2018年12月20日,国知局核准秦含章商标转让至秦含章酒业公司名下。


2019年8月15日,秦含章先生仙逝。2021年10月12日,秦大文先生委托我们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转让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秦含章商标转让无效,但因双方法律文件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且涉及国知局行政行为等,案件进展缓慢,超出审理期限,法院要求另行起诉。2022年9月26日,我们建议秦大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转让行政诉讼。


为保护中国酒业泰斗“秦含章”商标,我们在商标转让行政诉讼中围绕国知局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秦含章是否同意商标转让及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三个焦点问题,与秦含章酒业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首先,关于国知局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我们认为,第一,秦含章在商标转让时已111岁高龄,根据北京市老龄协会统计,2004年北京市100岁以上老人247人,年龄最大的110岁,国知局理应知晓111岁高龄老人在世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在世,其为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概率也极大,故国知局对商标转让材料中“秦含章”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是否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注意,并应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进一步举证以核实“秦含章”签名及转让意愿的真实性。第二,秦含章商标注册申请与转让申请均为同一家代理机构,该代理机构很可能留存秦含章身份证复印件,且商标转让材料中“秦含章”签名也与该代理机构代理人签名字体几乎一致,故国知局在审查商标转让时,亦应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进一步举证以核实“秦含章”签名及转让意愿的真实性。第三,秦含章商标是自然人姓名及肖像商标,人身属性强,国知局应尽到更高的审查义务。第四,秦含章商标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商标,转让有不良影响并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国知局亦应尽到更高的审查义务。第五,秦含章商标是自然人注册的商标,转让材料只有自然人签字,不盖公章,容易伪造,无违法成本,以往国知局均发《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转让人对本人签字进行公证。


其次,关于秦含章是否同意将商标转让至秦含章酒业公司,我们认为,第一,《股份承诺书》《声明书》《确权书》等文件违反《公司法》《商标法》等有关规定,不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不是商标转让,双方实际约定的是秦含章以“秦含章”商标使用权入股秦含章酒业公司,并鉴于秦含章实际是以货币出资,则双方实际是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第二,秦含章未签署一整套转让文件,商标转让申请还需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秦含章并未签署。第三,《承诺书》明确商标所有权归秦含章所有,《承诺书》及《转让商标申请书》均系对商标所有权归属及转移进行约定,在后《承诺书》已推翻在先的《转让商标申请书》《股份承诺书》等文件。第四,品牌价值高达36.52亿元的秦含章商标,不可能仅以每月1万元的低价转让给秦含章酒业公司,且每月支付费用的方式也不是商标转让的交易惯例,而是商标许可使用的交易惯例。


最后,关于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我们认为,第一,国知局核准商标转让后,仅向受让人秦含章酒业公司送达转让证明,未向转让人秦含章送达转让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国知局关于商标转让的核准公告是针对不特定对象面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公示性公告,仅表明商标已转让的客观事实,不同于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的公告送达,不能推定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知局核准商标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国知局未尽到审查义务且秦含章没有转让商标的真实意愿,进而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了国知局核准商标转让的行政行为。


本案法律文件众多且多有约定不明及前后矛盾之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并涉及《商标法》《公司法》《行政诉讼法》及《民法典》的合同、物权、继承等多个业务领域,对代理律师的综合法律服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其中在商标转让业务领域,对转让流程、文件形式、内容审查等各方面也提出了很高的专业化要求,其它律师事务所在评估本案时,或认为案件涉及多个业务领域且较为专业,难以面面俱精,主动放弃代理;或认为案件难以胜诉,主张与对方谈判,高价购买商标;或诉讼策略制定有误,使案件面临巨大败诉风险。天驰君泰充分发挥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优势,组成精英团队,由马翔律师、张晓旭律师出庭代理,充分借鉴民事诉讼专业律师张家兴、行政诉讼法专业律师陈猛、合同法专业律师冯培、公司登记注册专业律师唐芳芳等在各自领域的专业意见,共同促成了本案的良好结果,再次体现了专业大所聚智为一,通力协作,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巨大优势。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恰于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收到二审终审判决,是天驰君泰为4.26的精彩献礼。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时代,天驰君泰将继续为打造最全面、最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目标而笃定前行。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 | 私隐保护声明 | 京ICP备15006147号-2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