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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律师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无罪辩护成功,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2024-03-18222

近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宇广律师、合伙人黄超律师代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获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张某某任A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化名,简称A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与同公司的商务总监朱某、盛某共同成立B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化名,简称B公司),计划从事与A公司类似的知识产权代理业务。2018年3月,张某某与朱某、盛某从A公司南京分公司离职,后A公司南京分公司大量员工也离职加入B公司,张某某在B公司占股60%。


A公司认为张某某、朱某、盛某以A公司南京分公司领导的身份带领员工集体离职,并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将员工在工作中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薪酬及薪酬制度、产品价格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带到B公司继续使用,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数百万元。2018年,A公司对B公司、朱某、盛某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并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B公司。


2019年4月30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B公司员工电脑中包含的A公司的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B公司利用该信息快速进入经营状态并取得良好的经营状况,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202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B公司、朱某、盛某共同侵犯了A公司南京分公司商业秘密,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22年,A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张某某、朱某、盛某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罪,造成A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停滞,损失高达数百万,要求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还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7月将张某某刑事拘留,张某某家属委托我所律师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发挥多年办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经验,迅速组成工作团队、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开展研判。


本案辩护面临的风险因素,一是案件主要事实已先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一审法院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二是刑事案件立案阶段曾经历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有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的认识。


同时,本案律师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存在的辩护空间。核心思路是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在刑事案件中予以认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因此民事或行政案件中依据优势证据而认定的事实,以同样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则不一定予以认定。民事案件中被告提出抗辩的部分事实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成为出罪的合理怀疑,如果要定罪就需要有进一步证据对出罪的合理怀疑予以排除。据此,律师进一步判断,张某某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中均不是当事人,其对于被指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起的作用方面的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中的一些合理怀疑在刑事案件中尚未能排除;刑事案件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已经可以得到部分救济,有争取刑事谅解的可能。


处理结果


围绕上述研判结果,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辩护团队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案,紧锣密鼓地开展了一系列辩护工作。律师前后共八次会见当事人,定期与当事人家属和有关证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在会见、阅卷的基础上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意见,多次递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律师主动联系被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并积极退赔,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刑事谅解书;参加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发表不起诉意见,并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通过律师的一系列辩护工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在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做出认罪认罚决定,检察院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后认为张某某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张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顺利在2024年元旦节前和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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