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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主办,知产宝数据库支持的“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重磅揭晓,天驰君泰商标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同济”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入选 “2020年商标授权确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同济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州同济堂公司)关于第10594411号“”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 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是涉及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权保护边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典型案例。
武汉同济公司创始于1989年,本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校办工厂(原名: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制药厂),2000年由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制药厂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从1989年起,武汉同济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上在先注册了繁体 商标,且经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基于传播的便利,武汉同济公司于2012年在第5类人用药上申请并注册了简体版商标“同济”。贵州同济堂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同济”与其引证商标“同济堂”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损害了其中华老字号“同济堂”的企业名称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同济”与引证商标“同济堂”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未损害“同济堂”的企业名称权,裁定对诉争商标“同济”予以宣告无效。武汉同济公司和贵州同济堂公司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武汉同济公司在先商标“
”所承载的商誉可以延续至诉争商标,不会与引证商标“同济堂”构成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虽然“同济堂”于2007年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但其商号与诉争商标有一定区别,且诉争商标“同济”与同济堂公司的字号“同济堂”均具有一定影响力,各自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未损害对方利益。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武汉同济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武汉同济公司全面胜诉。
天驰君泰代理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合伙人为马翔、陈玉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