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银行理财那点事——浅谈银行理财销售中双方的主要义务

2021-12-063344

一、背景信息


以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大数据为基础,全面总结2020年我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情况,2021年1月29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截至2020年底,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86万亿元,当年累计为投资者创造收益9932.5亿元。银行理财在直接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丰富了居民投资渠道,极大满足了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需要。

随着银行业理财市场繁荣,出现部分与银行理财相关的纠纷或案件。笔者以“银行理财”“判决书”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共检索到 3455 篇文书,判决书涉及民事和刑事、行政案件,其中民事案由大多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相对而言,银行是否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系民事案件争议点之一。可见,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事关银行理财市场和金融监管,同时可能决定案件成败。

二、银行的适当性义务


2018年9月26日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合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金融监管法规,商业银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2)全面履行风险测评和分类。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告知说明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4)将适当的产品推荐、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银行在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向投资者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性销售。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理财新规》明确相关证据收集和资料保存。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鉴于上述金融监管,司法实践中加重了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银行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投资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投资者的注意义务


投资者作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所从事的是投资行为,而非一般消费行为,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体现在,应尽可能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理财产品的特点加以深入了解,充分了解理财产品中的各种风险与收益,并采取合理的资产投资组合,注意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慎重进行投资。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在明知投资风险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自主选择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发生亏损的,亦应自担相应投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因此,投资者的注意义务在时间上有一定保障。

当然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投资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8条规定了免责事由.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投资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投资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投资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投资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履行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才能合力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 | 私隐保护声明 | 京ICP备15006147号-2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