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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一起因行政机关登记操作错误导致当事人背负企业债务案例为切入点,系统分析工商登记错误撤销的法律依据、实务难点及解决路径。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登记机关操作失误导致的股权归属错误,以及后续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文章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探讨行政纠错程序的局限性、司法救济的衔接机制及公示系统信息更新的制度障碍,提出完善登记审查规则、构建动态纠错机制等建议,以期为工商登记错误的系统性治理提供参考。
1 引入案例
A物流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于2011年设立,实际控制人B持股90%,员工C(本案当事人)作为挂名股东持股10%,形成股权代持关系。
2012年,B将个人名下90%股权转移至其全资控股的D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但公司实控人仍为B,C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2018年,C从A公司离职。同年B拟将D公司名下90%股权转回其个人名下,C配合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材料,但市监局错误将该部分股权变更至C名下,导致C成为A公司登记在册的100%独资股东,但由于C已离职,对此并不知情,B也并未告知。
2023年,C偶然得知其被错误登记为A公司独资股东,因不了解我国股东责任制度,经咨询并不专业的工商代办人员,“将错就错”以大股东身份将股权转让至第三人名下,并同时将法定代表人、监事全部变更为第三人,以“避免自己被追责”。
后债权人将A公司起诉,并将C作为债务存续期间100%持股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全部注册资本未实缴范围内的连带责任。C委托笔者处理该事项,后经过专业研究及策略制定,最终该事项得到圆满解决,2023年、2018年行政登记分别被撤销、修正,C成功避免了上百万债务的承担。
2 案件难点
2.1行政纠错程序的启动障碍
经调取变更底档及沟通,A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2018年的变更属于操作失误,当事人并无过错,但表示存在2023年的变更,无法直接跳过2023年的变更直接纠正2018年的变更。连续错误登记下的法律关系如何溯及调整为本案难点之一。
2.2连续错误登记下的权利恢复路径选择
2023年变更时,C为A公司登记股东,具有权利外观,如何寻找撤销该项变更的准确依据在本案中存在争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律师意见不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按照虚假变更处理,考虑到可能影响到C后续从事商业经营的资格,笔者建议按照无权处分处理,双方进行了深入探讨。
2.3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修正的行政程序衔接
工商信息的变更由注册地区县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但需报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变更后公示状态的变更则需要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操作,公示系统则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因此本案的撤销涉及到从国家到区县四级主管部门参与,沟通难度大。
3 处理策略
3.1证据收集
对于变更错误事项,主要的证据为工商内档,经营主体、股东和负责人、所聘请律师均可依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至公司注册地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
3.2程序选择
3.2.1行政程序
3.2.1.1C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C作为两次变更的直接责任人,可以直接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并提交相关申请。但因2023年变更为C的真实意思表示,变更材料均为本人签字,且申请撤销的为时隔5年的两次变更,其中还涉及到一次操作错误导致的变更错误,行政部门并不会积极处理。本案中,笔者代表C首先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沟通,并提交申请,但得到的反馈是无法解决,需要联系上级部门,而上级部门的答复是需要县一级解决,出现了“踢皮球”现象。
3.2.1.2实控人B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不考虑公司经营状况与B放任的态度,两次工商变更实质上系对B权利的侵害。B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的股东变更直接剥夺了其90%股权的所有权,而2023年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更是直接将其“除名”。因此,对B而言,两次变更均属于“虚假登记”,作为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有权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本案中,C尝试与B沟通,但B拒绝在申请书上签字,采取消极态度,因此最直接有效的路径无法实现。
3.2.1.3第三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2023年的变更中,第三人接受了C转让的100%公司股权,但C的股权并非有权占有,第三人可以后来知晓C的行为属于无权转让为由申请撤销变更。但该方式仅可撤销2023年的变更登记,对于2018年的变更登记,因与其无关,无法处理。
3.2.1.4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提交异议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页面上,设置了提出异议的入口,需要填写异议项并上传相关证据。笔者在受理案件时即提交了异议,但直至案件解决,该异议仍处于待处理状态。
3.2.2诉讼程序
作为利害关系人,B、C、第三人均有权体系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虽然存在诉讼时效、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等问题,但可作为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解决问题的手段,实现“以诉促谈”的效果。本案中,笔者代表C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后,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改之前的畏难态度,主动与C联系,表示希望了解情况,并妥善解决问题。
3.3撤销依据
2022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工商登记撤销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执法人员通常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撤销决定,但《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撤销行政许可,未涉及撤销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则未将撤销登记与行政处罚条款区分设置,容易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出台,立法上对撤销登记进行统一规范,放宽了撤销登记申请条件: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但是该条例及实施细则均针对的是“虚假变更”情形,且根据该条例,因“虚假变更”被撤销登记的,相关责任人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2024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88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
该规定仍然仅规范的是“假冒企业”行为。
本案中,笔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就2023年的撤销具体应当适用的规定与事由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可以直接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直接适用第(五)款兜底条款。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因为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场监管总局88号令的要求,因此无法直接适用第(五)款,现有公开案例中均是按照冒用或虚假变更处理,并无适用第(四)款的先例。
最终,经过多轮沟通、探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C、第三人当面核实情况,制作笔录,并向上级申请,最终成功决定不按照虚假变更进行撤销处理。
4 实操建议总结
目前工商变更登记基本都采取当事人填写系统自动录入的方式进行审批,但仍存在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变更与申请不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受到错误变更影响的当事人均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如被拒绝受理或处理缓慢,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施加压力。企业公示信息系统中的异议渠道目前处于无人处理的状态,并无法起到效果。
需注意,撤销依据尽量避免选择冒名顶替或虚假变更,否则会影响当事人自身的正常经营。在变更登记成功撤销后,受到公司债务影响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及撤销登记证明,并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限高纠错平台”在线提交证明材料,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删除错误信用记录,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以消除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