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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超凡

温州分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个人简介

  • 章超凡律师擅长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执业以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得到客户的信任和好评。章超凡律师还致力于青年律师培养机制研究,并于2018年开始律所创业并管理律所,带领区域律师团队经过六年发展达到百人规模,并于浙南区域建立竞争优势。章超凡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板块,集中于经济犯罪辩护、控告与申诉代理、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业务领域。偶有从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行政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非诉尽职调查等业务。在刑事辩护领域已取得较多的成功辩护案例,自二〇一五年律师执业至二〇二五年四月共承办逾三百二十件刑事案件。在实体效果方面,共取得十六件经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成功辩护案例;取得六件通过无罪辩护由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的案例;取得十件由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案例;取得四件被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共有四十九件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共有二十一件刑事案件法院采信辩护意见并低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之下判处刑罚;有二件经无罪辩护而取得“实报实销”的案例。另外,执业以来共办理十四件刑事二审案件,其中七件在二审阶段因改变定性、变更认定重大事实、变更认定重大量刑情节等理由取得从轻或减轻改判。在程序措施方面,擅长羁押措施辩护,共有三十九件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被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并取得不批捕效果,共有三十一件案件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变更为非羁押措施。

社会任职

  •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律师协会理事
    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温州市律师协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温州大学实务导师
    温州理工学院实务导师
    温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温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会员

代表性案例

  • 一、W某非法拘禁案,辩护认为系抵抗非法索债的维权行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W某强奸案,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H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超百万,辩护认为系民事纠纷,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Z某非法买卖制度物品案,辩护认为系行政手续瑕疵,Z某具有交叉经营资质,案件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五、L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辩护,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六、Z某诈骗案,涉案金额超百万,十年以上法定刑,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七、C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柴油数额巨大,定性辩护得到采纳,公安机关撤回移诉,并撤销案件;
    八、L某猥亵儿童案,涉案人员较多,辩护情节显著轻微,理由得到采纳,检察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九、S某强奸案,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十、Y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辩护二退三延后,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十一、Q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无罪辩护并提出管辖错误程序意见,后移送变更管辖,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十二、Z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十三、H某串通投标案,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十四、D某诈骗罪,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十五、P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十六、S某寻衅滋事案,公安机关拟认定涉恶性质,无罪辩护并提出管辖意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后认为案件存疑,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
    十七、W某诈骗案,涉嫌医保诈骗,作主观存疑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
    十八、S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证据辩护,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
    十九、Z某诈骗案,侦查初期认罪认罚,报捕后介入辩护。通过协商赔偿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非法证据线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后,提出无罪意见,排除口供,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
    二十、W某非法经营案,涉外汇资金,作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
    二十一、J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
    二十二、L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查未查证的虚开金额并及时进项转出,检察机关认定该部分金额不予追诉,全案情节轻微,最终对全案作相对不起诉;
    二十三、Y某强迫交易案,逮捕后介入辩护,坚持无罪辩护,二退三延最后一天取保候审。沟通协商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之后转化身份从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同案被害人,继续代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并成功索赔退赔金额;
    二十四、P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协商赔偿谅解,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
    二十五、Z某制造毒品案,论证分析案例研究汇总,作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系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部分采纳作出相对不起诉;
    二十六、F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
    二十七、S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
    二十八、C某串通投标案,作情节显著轻微的无罪辩护,检察机关部分采纳作相对不起诉;
    二十九、H某重大责任事故,企业合规,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
    三十、F某诈骗案,提出案件疑点,沟通协调赔偿,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

主要荣誉

  • 第四届“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
    第八届“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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