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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林建国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意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非住宅房地产司签署的《租金权益转让及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益转让部分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非租赁关系,案外人并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租赁权。
如人民法院查封在租赁期间开始之前或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设立在租赁期间开始之前,案外人享有的租赁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且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继续执行标的物。
01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人民法院在淘宝拍卖司法处置平台公开拍卖坐落于杭州市运河边大型非住宅房地产,该标的物评估价2亿余元,一拍流拍。
2021年3月,标的物二拍公示期间,数百名案外人以对上述标的物享有租赁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对上述标的物享有租赁权;2.依法判令停止对上述标的物强制执行即在租赁期限截止前阻止向受让人移交标的物。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案外人通过现场张贴横幅、上访等方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决定暂缓上述非住宅房地产的司法拍卖。
2021年12月,原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有意参与司法拍卖,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述执行案件,希望尽快恢复司法拍卖。
02代理思路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恢复上述标的物司法拍卖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从实体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依据是认为对标的物享有租赁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核心证据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租金权益转让及租赁合同》。在该系列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的《租金权益转让及租赁合同》签署时间均在人民法院查封或者抵押权设立之后。同时《租金权益转让及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区分对待,“租金权益转让”并不符合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上关于租赁合同定义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租赁权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从程序上,目前人民法院决定暂缓处置标的物的原因在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依上述司法解释,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继续执行标的物仍有法律上可行性,但申请人需提供何种形式担保法律上并无相应细化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提出应当参照目前案外人异议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及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可以以现金、不动产、继续执行责任保函等方式提供继续执行担保,后人民法院采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措施。
03 处理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继续执行担保,同意恢复司法拍卖,上述标的物已于2022年5月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成交,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
林建国 律师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
林建国律师,天驰君泰杭州分所合伙人。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理事。常年服务于碧桂园集团浙江区域、中梁地产集团浙江区域、绿都地产华东事业部,在房地产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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