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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上午,北京天弛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周国文律师,在重庆大学应邀为前来培训的广东省龙门县纪委监察委作监察法适用专题讲座。
讲座中,周国文律师结合调研材料,着重就监察委的性质以及监察委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监察法》对纪监委调查工作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对监察委调查工作的影响、《监察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口供在目前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纪监委的调查工作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周国文律师正在为龙门县纪监委作主题讲座
周国文律师在培训讲座中讲到以下观点:
纪监委是政治机关也是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是当代政治机关的伦理底线;纪监委的监察对象是公职人员,是人;但监察工作中的调查对象是特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是行为。
因此,对于与特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相关行为,都有权展开调查。当然,对于不是监察对象,但因涉案而进入调查范围的非公职人员、单位在纪监委调查工作中的地位,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周国文律师
▲周国文律师正在为龙门县纪监委作主题讲座
对于同时涉及检察院管辖和纪监委管辖范围的案件,由于《刑法》与《监察法》规定的不同(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与《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之间),要么由法律进一步明确,要么依“疑问时有利于被告”的刑法原理处理。依《监察法》适用自首的标准比依《刑法》适用自首的标准更高更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纪监委的调查工作……
这些观点,得到纪监委同志的积极回应。讲座从案例切入,以案例结束,理论联系实际,讲解生动,现场气氛热烈,此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同时,这是周国文律师2019年就相关问题为纪委监察委部门所作的第三次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