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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之一:应否适用专属管辖

2023-08-101952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集中于两点:一是该类型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认管辖;二是如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本文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问题进行简要剖析,以期可为实践参考提供绵薄之力。


二、裁判之迥异


民诉法规定,不动产实行专属管辖。自打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2015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以来,民诉法解释虽历经两次修正,规定未变,法条条序也未有变化。但同样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各地法院认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


笔者再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北京、江苏、湖南三地三级法院近五年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北京法院案例36份,几乎都不支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高度统一,几无一例外。


江苏法院的情况则如过山车。江苏省三级法院2018年至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裁定42份,剔除一份主管异议的裁定,剩余41份裁定均属基层院和中院所作裁判,未能检索到江苏高院的裁判文书,两级法院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裁判意见,以裁判时间为线,以2020年12月31日为分水岭,此前近九成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此后逐步反转,接近六成是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大致情况如下:  


图1.png


转变的原因在于,江苏高院在2018年6月26日发布了一个司法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实行不动产专属管辖,2020年12月31日又废止了该文件。


江苏废止,湖南捡起来。2022年11月7日,湖南高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列入专属管辖范围。此前,湖南法院的做法跟江苏后期裁判情况大致相当——五五开。笔者再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湖南三级法院近五年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情况,共检索到湖南裁定6份,大致情况如下:


图2.png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11月7日后,湖南高院三级法院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文书,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不到,无法观察到湖南各级法院是否做到了令行禁止。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他省市法院裁判结果则各有,有的支持专属管辖,有的支持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甚至同一法院也有可能做出结果迥异的裁断。


三、百家之争鸣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似乎各有道理,交锋集于一点,即: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做扩张解释,还是文义解释?


现行有效的“湖南解答”以及被废止的“江苏解答”,采纳的观点姑且称为不动产专属管辖广义论,该观点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做扩张解释,将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之内的九项案由都包含在内。因为建设工程通常具有投入资金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勘察、设计、施工在整个建设工程中互相联系,设计贯穿工程建设全程,除了图纸,还要设计交底、设计变更、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大型项目设计单位还要派人参加中间验收。因此,在争议解决程序中,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便利、高效。


不动产专属管辖狭义论则针锋相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非常清晰明确,作扩张解释理据不足。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本质上,是以特定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合同争议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民事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列属于四级案由,上一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理由将后者归类至前者。退一步,民诉法解释也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未包含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有道是,横看成岭侧成,远近高低各不同。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似乎都有道理,这也就造成不同法院裁判尺度的差异,虽然不足以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但从总体上看,似乎有悖于法治统一性原则。


四、建设工程宜以交付标的来判断管辖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某类案件职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其中以不动产专属管辖尤为常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及继承遗产提起的纠纷实行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司法解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畴。


其实,大陆法系多有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动产的专属判籍”:(一)主张所有权、或主张物权的负担、或主张物权负担之解除的诉讼,经界诉讼,分割的诉讼,以及占有之诉,以关于不动产的为限,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1];(二)关于地役权、物上负担或先买权的诉讼,依供役地或承受负担的土地的所在地定其管辖。又如,法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不动产的物权诉讼案件中,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拥有唯一的管辖权[2]。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如前所述,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之争,还在于采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根据法理学原理,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文义解释、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失之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


正如德国学者欧特曼所提“立法目的之探求是启开疑义之钥匙”[3],无论何种解释方法,它“必须始终以立法意图、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4]。从立法本意来看,全国人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立法说明中就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管辖立法三原则:第一,有利于公正审理,保护当人事合法的民事权益;第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三,便利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执行。[5]设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不动产自身的物理情状和法律属性的综合考虑[6],方便法院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勘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对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难发现,虽然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是一个将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的过程,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不动产,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亦无不可;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质量、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合同履行后形成的标的物是设计成果,不直接形成不动产。即便,发包人不用设计图纸,也不能免除支付设计费的义务。


在颁布2015民诉法解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六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注意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条款存在理解分歧,遂于2015年8月27日以高民智名义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列举法的方式排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我们不难发现建设工程领域专属管辖的底层逻辑,即:在建设工程领域,更宜以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否为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标准判断。


遵此判断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三级案由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交付标的不是不动产,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他三级案由所属纠纷的交付标的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五、结语


法治强调依法治理,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之争,不利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消除法院系统内部对不动产纠纷的不同理解,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并使该规则具体化,操作性更强,也不再发生理解分歧。



注释: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②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之“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之“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通知》(苏高法〔2020〕291号)之“44”。

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⑥ 本文将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扩张解释的学说归纳为不动产专属管辖广义论,反之,则为不动产专属管辖狭义论。

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修正)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之“十、合同纠纷”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⑧ 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见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予以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1] 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0 

[2]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1976年1月1日起生效版本。

[3] 邱小波:《法律解释方法规则之初探》,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

detail/2010/11/id/435269.shtml

[4]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7(2019.3重印):297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汉斌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6] 陈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用冲突及解决》,来源:北大法宝

https://www.pkulaw.com/specialtopic/

2e411d817360dcc1f93606301447f9f3bd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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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一峰 张祥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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