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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律师以案说法教您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轻松化解“被负债”!

2021-11-296894



案例一 关于“共债共签”

案情:

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10年。2016年王先生与他人合伙经营建材销售公司,为公司股东,张女士为公司一般职员。2018年王先生向同学李某借款50万元,承诺一年后偿还,妻子张女士不知情。2020年李某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未果,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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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向李某借款50万元是其本人出具借条,所借款项直接进入王先生个人帐户,妻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而债权人李某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先生一人偿还借款。张女士虽然与老公就职于同一家公司,但本案借款并非公司之债。

法律分析: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原《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变更,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对于在借条上未签字的夫妻一方,债权人需要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即举证责任属于债权人。如此之规定,系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按照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处理,而非按照婚姻关系处理,这样既能防止出现夫妻一方被动负债,也能确实的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开。



案例二 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

案情:

刘某与钱某系夫妻,2014年刘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塔式起重机,由于资金不足,妻子钱某向邻居借款1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8年,刘某、钱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向邻居的15万元借款由刘某偿还,起重机归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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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邻居起诉刘某、钱某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刘某认可买起重机的40万元包括钱某向邻居的借款15万元。本案中,原告债权金额为15万元,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机械,用于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应就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仅约束双方,对债权人无约束力,二被告应另行解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  如何理解日常生活需要

案情:

生活在一线城市的赵某、秦某结婚三年,小两口年收入约15万,吃喝住行让二人备感压力,生孩子的计划一推再推。李某是秦某朋友,在一次请客后对小两口说:“你们两口子过得压力山大,生活要懂得享受,孩子可以不生,但生活得讲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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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失眠一整晚,第二天就去4S店贷款购置车辆一台,价值100万,妻子赵某得知后闹得不可开交,没想到这辆车成为“压死”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并且认定购车贷款为秦某个人债务。

法律解析:

秦某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其抛开家庭生活追究享受的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理,债务为一人所有,车辆所有权也归该人。

案例四  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

案情:

小乔、小宋均为95后青年才俊,自由恋爱闪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过节去谁家、家庭支出谁承担、家务如何分担等细小问题争吵,诸多问题无法协调导致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3月二人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一案审理。经审理查明:二人结婚一年半,无婚生子女,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婚后共同居住的住房为男方父母婚前购买,车辆两台为各自父母出资购买。二人债务较多:小乔支付宝借呗欠款15000元、花呗欠款7000元,用于淘宝网、京东商城采购服装、家庭保洁、床上用品、交付电话费、水电煤气费等、二人刷小乔信用卡购买网络游戏装备欠款20000元;小宋花呗欠款17000元用于美团外卖、跑腿、观影、缴纳物业费、零星开销等,信用卡消费欠款8000元,上述债务合计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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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均陈述以上借款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法院最终判决乔某承担借呗、信用卡欠款35000元,宋某承担花呗、信用卡欠款32000元,车辆各自所有,房屋归男方所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会根据当事人所述实际情况、具体消费内容以及为共同生活支出费用的比例整体进行判决。

案例五  AA制约定有效

案情:

赵某、孙某结婚多年,收入各自管理,各自挣钱各自所有。开销实行AA制,外出吃饭、家庭支出、孩子生活费、学杂费等均各自一半、连家务分工也是各一半,他们被朋友取笑是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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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赵某向朋友借款3万元和驴友去西藏、青海无人区徒步旅行,朋友笑称“赵某你自己还吧,孙某不可能和你共同承担”,最终出借人只能向赵某索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结语

以上案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通常情形,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律师解析如下;

一、家庭日常生活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正常的衣食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支出,简言之即维系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认可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考虑必须为日常生活所支出。

三、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婚内财产达成的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否及于债权人,关键看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如不知,需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自从2018年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摒弃了“共债推定”原则,采用“共债共签为主、特别共债为辅”的主导思路以来,对夫妻债务的认定结合民事合同原则及思路,较好的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配偶一方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负债”的问题。

幸福婚姻,靠夫妻共同经营,而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容小觑,望广大“经营者”周知。


律师介绍

薄艳荣 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


薄艳荣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家事、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非诉业务包括与麦迪逊置业公司、今博科技公司、内蒙古地质环境监测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处理各类劳资、工伤纠纷,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股权并购法律服务。

薄艳荣律师多年法律工作经历和诉讼代理经验充分体现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始终以勤奋敬业精神践行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对客户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和服务需求,能高质高效地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深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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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薄艳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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