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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配套八份核心文件,包括1项销售制度改革、1项信贷基础制度、1项资本市场政策及5项专项贷款细则,标志着我国房地产行业正式从“高周转预售开发”时代,转向现房优先、项目信用融资、资金全闭环监管的全新阶段。新规并非简单收紧预售,而是重构土地出让、项目开发、资金监管、并购融资、商品房交易的底层规则。本文结合新规条文,从开发主体、城投平台、购房人三方视角,拆解新老项目划断边界、资金监管义务、项目制融资架构、合同修订要点与潜在诉讼风险,为地产从业者提供全流程法律应对方案。
一、引言:房地产新模式不是口号,是规则体系的重塑
过去二十余年,预售制度是房地产开发的核心底层工具:房企借助预售提前回笼购房款,以小资金撬动大规模开发,形成“拿地—开发—预售回款—再拿地”的高周转循环。这套模式在行业上行周期快速推动城市建设,但也积累了资金挪用、项目停工、交房逾期、烂尾等一系列风险。过往监管多为局部补丁,而本次五部门推出的八份配套文件,意味着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从顶层设计落地为可执行的监管规则,从土地端就设定“优先现房销售”的导向,预售许可门槛提升至主体结构封顶,融资逻辑由房企主体信用转向项目资产信用。
很多从业者存在误解:认为新政“一刀切取消预售”。细读文件即可发现,新规并未彻底废除预售制度,而是新增建设用地优先采用现房销售;确需设置预售的项目,必须满足主体封顶后方可核发预售许可证,同时配套预售资金全额监管、项目封闭融资、存量项目分类整改等制度。
规则变革之下,受影响的主体远不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城投平台作为城市建设、代建、保交楼的重要参与方,合作开发、小股操盘、代建协议的权利义务需要重新校准;购房人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发生变化;律师的法律服务重心,也从危机爆发后的债务处置,前置到土地获取、合同签订、资金管控的全周期合规审查。
新政落地之后,新、老项目适用规则划断是首要实务难点。文件明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存量项目,不强制适用封顶预售、现房销售新规。这条划断规则,直接决定大量在建项目是否需要调整开发节奏、资金计划,也是未来一段时期纠纷高发的焦点。大量地产合作合同、资金监管协议、融资文件均是在旧规则下签署,在新旧交替阶段,合同是否需要补充变更、变更不能达成时违约责任如何认定,都将成为诉讼、仲裁高频争议点。
本文将从销售制度改革、项目制融资变革、新老项目衔接风险、不同主体应对策略四个层面,结合实务场景,解析新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方案。
二、商品房销售制度改革:现房优先,预售许可门槛上调,资金监管全面收紧
(一)土地端:新增土地优先现房销售,预售作为例外情形
新模式最核心的变化,发生在土地出让环节。今后各地出让新增经营性住宅用地,土地出让方案原则上优先设置现房销售条件;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允许设置预售,且预售项目必须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方可申领预售许可证,过去“工程建设到一定形象进度(多层封顶、高层三分之一)即可预售”的旧标准不再适用于新增土地项目。
从法律关系看,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约定销售模式,直接构成开发企业的合同义务。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现房销售,开发商不得擅自申请预售;若土地出让允许预售,则必须严守封顶节点,提前预售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产生民事层面的效力争议。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实务问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销售条件,属于行政监管要求,一般不直接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即便开发商在未达到封顶条件违规取得预售证,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开发商会面临住建部门行政处罚,一旦项目后续出现停工,还会叠加民事赔偿、监管问责风险。对房企而言,违规提前预售,收益有限但法律、行政双重风险极高。
(二)预售资金监管:资金全额纳入监管账户,严控资金挪用风险
新模式配套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核心原则是预售购房款全额进入监管账户,资金拨付严格匹配工程建设节点,杜绝过去房企随意抽离预售资金、跨项目调用资金的情形。根据建房规〔2026〕3号通知,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拨付不再单纯由房企申请,需要结合工程进度、监理证明、工程款支付凭证进行核验,优先保障工程款、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工程建设必需支出。
这一规则对房企现金流冲击最为直接。旧模式下,达到节点后可申请释放大量预售资金用于企业集团其他项目;新模式下,资金封闭在项目账户内,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集团资金腾挪路径被切断。在合同层面,房企在合作开发、代建协议中约定“预售回款可由投资方自由调配”的条款,虽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因与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冲突,将面临无法实际履行的风险,且可能引发合作方之间的违约争议。律师在审查合作开发协议时,需要删除此类资金自由划转条款,调整为按照监管规则、工程节点拨付资金。
对购房人而言,新规利好明显。购房款直接进入监管账户,资金与房企自有资金隔离,大幅降低资金被挪用、项目烂尾的概率。但购房人仍不能完全放松风险判断:即便资金监管完善,仍然存在施工纠纷、材料涨价、工期延误等造成延期交房的风险,购房签约前仍需核查项目土地、工程进度、监管账户状态。
(三)新老项目划断:存量项目豁免新规,但面临存量监管整改
新政设置了平稳过渡安排。根据建房规〔2026〕3号通知,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按原有政策执行,同时应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
这条划断规则是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地方。实务中,很多项目分期开发,一期已经取得规划证,二期尚未取得;同一宗地分期建设,需要区分不同楼栋、不同分期的规划许可取得时间,分别判断适用新旧规则,不宜简单以宗地拿地时间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虽然存量项目不强制变更预售形象进度,但并不代表存量项目可以维持原有资金监管模式。新政要求各地对存量项目预售资金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在地方执行层面,部分地方可能对监管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违规转出的存量项目要求补足监管资金或暂停资金拨付。很多正在推进保交楼的项目,将面临监管资金重新核验的压力。此外,对于新政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即便属于政策划定的存量过渡项目,新政实施后其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尺度、监管要求亦有所收紧,取证难度相应增加。
实务风险提示:合作开发协议、股东协议如果约定,项目可以按照原有政策预售回款。若地方主管部门对存量项目收紧资金监管,导致回款节奏不及预期,极易触发投资方之间的违约争议。此类合同应当增加政策变更情势变更条款,约定因监管政策调整导致回款延迟时,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约定项目现金流应急预案。
(四)现房销售定金制:小额定金锁定交易,资金监管同步跟进
根据建房规〔2026〕3号通知,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国家层面文件未统一划定定金上限,北京规定定金不超过总购房款的1%,上海不超过3%,广州不超过5%,各地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定金同样应纳入专门的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监管;购房人应核实定金监管账户信息,避免资金被挪用。这一制度为现房销售项目提供了前期交易锁定机制,同时也对开发商的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三、融资底层逻辑变革:从主体信用转向项目制封闭融资
新模式另一支柱,就是项目制融资。过去房企融资以企业主体信用为核心,银行看集团主体资质、资产负债,贷款资金进入集团账户,可统筹用于多个项目。新模式倡导项目封闭融资,融资依托项目本身资产、未来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资金专款专用,资金、资产、风险封闭于单个项目之内,隔离集团其他债务风险。
(一)项目制融资的法律架构与核心风控要点
项目制融资,一般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项目土地、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项目全部销售收入进入监管封闭账户,账户资金优先偿还项目贷款,剩余收益才可以向股东分配。从法律架构上,实现项目资产与母公司债务隔离,母公司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债权人原则上不能直接执行项目公司资产,保障项目继续建设交付。
但这种隔离不是绝对的。实务中,若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无偿划转项目资产、股东与项目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可能触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需对项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违规担保、差额补足等承诺文件也可能独立产生担保责任。这一点,是城投平台、投资方在小股操盘、合作开发项目中最容易忽略的风险。很多城投作为小股东,以为项目封闭融资即可隔离风险,但一旦签署连带担保、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文件,就会突破项目资产隔离,承担兜底责任。
根据银发〔2026〕171号文,预售项目开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还本。
律师在审查项目融资文件时,重点核查:一是资金用途条款,明确贷款资金仅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二是账户监管协议,约定销售收入归集、资金拨付顺序;三是股东支持文件,区分真正的项目封闭安排与股东兜底承诺,警惕隐性担保。
(二)项目制融资对城投、代建业务的冲击
近年来大量城投平台深度参与地产项目,以代建、合作开发、小股投资等模式参与城市开发。在旧融资模式下,城投依靠自身主体信用协助项目融资;在项目制融资下,金融机构不再看重城投主体信用,重点评估项目本身收益、货值、现金流。
对于城投代建协议,原有条款常常约定城投协助融资,若融资失败,城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新规之后,融资能否落地取决于项目本身,而非城投主体,原有合同条款存在巨大履约风险。因此,代建协议应当修改融资相关约定,将“保证融资落地”调整为“配合办理项目融资手续”,删除刚性兜底承诺。
同时,城投作为项目合作方,需要关注在建工程抵押、预售资金监管、工程款优先权之间的顺位冲突。项目制贷款通常以在建工程抵押,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又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需要同时满足: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不再以“唯一住房”为前提);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处置项目资产时,权利顺位直接决定债权人能否回款,在融资尽调阶段必须梳理完整权利顺位。
(三)资本市场配套:并购融资、不动产REITs、CMBS通道打开,聚焦存量盘活
本次新模式配套政策,同步优化房企并购融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CMBS、资产证券化、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等工具。政策导向从支持新增拿地开发,转向支持存量不良项目盘活、保交楼并购、保障性住房资产盘活。
对于不良地产项目并购,并购贷政策进一步优化,鼓励金融机构向收购出险项目的主体发放并购贷款。但律师在并购尽调中,不能仅看资产本身,必须重点核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缺口、工程款欠付、优先受偿权、已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土地闲置、行政处罚、各类隐性债务。很多出险项目,表面货值可以覆盖债务,但叠加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工程款优先权后,可处置资产价值大幅缩水。
四、不同主体的法律风险梳理与合同修订实操建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开发节奏,全面修订项目合同体系
1. 土地投资阶段:参与土地竞买前,仔细研读出让公告,明确地块是现房销售还是可预售、预售的形象进度要求,将监管政策、开发周期、现金流测算纳入投前法律尽调,评估封顶预售带来的资金占用成本,避免投错地块造成资金链压力。
2. 合作开发、股东协议:重点修订资金调配条款,删除“预售回款自由划转集团”的约定;增加监管政策变化、工期延长、回款滞后的风险分担条款;明确因资金监管要求,资金拨付受限不属于一方违约。
3. 施工合同:封顶预售要求下,前期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直接决定预售节点,工期违约的损失显著放大。需要细化节点工期违约金,同时设置材料涨价、工程变更对应的调价机制,减少停工结算纠纷。
4.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项目封顶后方可售,宣传材料不得提前承诺开盘节点;同时在合同中如实披露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不得误导购房人资金用途,防范虚假宣传的民事及行政责任。
(二)城投平台、代建方、投资方:警惕隐性兜底,守住风险隔离底线
城投、代建主体最大的风险,就是在项目文件中不经意作出兜底承诺,打破项目封闭隔离。实务中很多代建协议、股东意向书的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担保责任。实操建议:① 不轻易签署连带保证、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文件;② 代建义务聚焦工程管理、报批报建,不承诺融资、不承诺项目收益;③ 项目公司独立设立账户,严格财务独立,避免资金混同,防止公司法人人格被刺破;④ 尽调阶段,梳理项目已售房源、工程款、抵押、查封清单,预判权利冲突。
(三)购房主体:签约前的尽职核查要点
购房人重点核查三项内容:第一,项目属于存量项目还是新规下新增地块,预售证是否满足法定形象进度;第二,核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确认购房款转入监管账户,拒绝转入房企一般账户;第三,查询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司法查封状态。即便资金监管到位,依然存在施工争议、工期延误风险,购房人需要理性预期,不要轻信交房承诺。发生逾期交房、质量纠纷时,优先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同步向住建部门反馈监管问题。
五、未来争议预判:新政落地后的几类高发纠纷
第一类: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因预售门槛提高、资金监管收紧,回款不及预期可能会导致投资方、开发方互相主张违约,争议焦点大概率会集中于政策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区分政策属于可预见的行业调控还是重大不可预见的变革,合同是否已经设置政策变动条款,进而判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第二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销售规则不同,若房企宣传时混淆新旧项目标准,极易引发虚假宣传、违约索赔;在封顶预售背景下,若主体施工延期,将会导致预售证延期办理,认购书定金纠纷随之将有所增加。
第三类:融资与担保纠纷。项目制封闭融资架构下,各方可能会对账户资金分配顺序、收益提取条件产生争议;隐性担保、股东差额补足效力认定案件也将持续增多。
第四类:工程款纠纷。预售回款节奏延后,将导致项目前期自有资金投入加大,建设单位资金压力上升,容易出现拖欠工程款。结合《建工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规则,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结算争议案件将会同步增加。需特别注意,该解释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的概括式表述,而是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区分情形分别作出规范清楚的表述,即分别表述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述主体原则上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包括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内的相关主体依法均享有代位权,实际上拓宽了依法享有代位权的主体范围。同时,《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规则不再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与《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关于该解释的效力规定,第四十三条不再适用。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六、结语:地产法律服务,从危机处置转向全周期合规
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本质是行业风险的重新分配:过去购房人提前承担开发建设风险,新模式下,开发企业、投资方要承担更多前期资金投入风险,风险留在项目内部,而不是转移给购房群体。行业逻辑从“高周转、快速回款”,转向稳健开发、项目闭环管理。
对于地产、建工领域律师而言,业务方向也随之调整:不再局限于项目爆雷后的债务重组、诉讼追偿,更多业务机会前置到土地竞买、合作开发协议起草、融资架构设计、资金监管方案设计、合同全流程合规审查。法律服务价值,从“打官司”转向“控风险”。
新政落地不是短期的行业阵痛,而是长期制度转型。无论是房企、城投平台,还是参与不动产投资的市场主体,都需要重新评估项目投资模型,梳理存量合同风险,提前修订协议,搭建项目资金封闭管控体系,在新模式下守住法律底线,实现项目平稳开发交付。
【律师风险提示清单】
1. 区分项目是否在新规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确适用新老政策划断规则;
2. 新规施行后新增土地项目,预售必须主体结构封顶,土地出让方案优先现房销售;
3. 预售资金全额进入监管账户,禁止跨项目抽调预售资金;
4. 项目制融资依靠项目资产信用,警惕股东隐性担保、财产混同引发人格否认风险;
5. 合作开发、代建协议删除刚性融资兜底、资金自由划转条款;
6. 并购尽调必须优先核查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权利顺位;
7. 现房销售定金制下,定金应当纳入专门监管账户,留意各地方定金比例的差异化规定;
8. 关注《建工司法解释(二)》代位权诉讼新规则,工程款纠纷摒弃旧规则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路径,及时调整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