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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7月1日施行新规要点逐条拆解:企业出海将迎来哪些影响?

2026-06-011814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将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把过去分散在多部门规章中的规则整合升级,并首次确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本文聚焦《规定》本身,逐条梳理其框架与核心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分析它对企业出海的具体影响。


一、《规定》是什么:层级、依据与定位

通过与施行时间。《规定》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有约一个月的过渡准备期。

法律层级。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此前发改委、商务部的部门规章。这意味着对外投资监管第一次有了统一的上位法依据,而不再是多部规章「拼盘」。

立法依据。《规定》依据《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以《对外关系法》为依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信号——它把对外投资与国家对外关系、反制工具联系在一起,使《规定》不止于「管流程」,更带有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的战略意涵。

核心定义。第二条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指中国境内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定义同时覆盖直接投资与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间接投资。

制度定位:整合升级。过去企业出海主要受《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11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国资委的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以及外汇登记规则等多头约束。《规定》出台后,这些规则被统一到一个行政法规框架之下,系统性、确定性与法律效力都明显提升。


二、《规定》讲了什么:框架与核心条款

《规定》整体可以理解为「促进—管理—保护—责任」四条主线。下面按条款逐一拆解,这也是本文的重点。

(一)促进与支持:确认市场化与投资自主权

《规定》明确国家支持投资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与此同时,《规定》也划出了行为底线: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与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分类管理(第十一条):鼓励、限制、禁止三分类

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监管并指导投资者规范经营。

延伸理解:这延续了现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思路。从现行政策看,限制类典型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禁止类则包括赌博业、色情业,未经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与产品输出,运用我国禁止出口技术工艺产品的投资等。出海企业应先判断自身项目落在哪一类。


(三)程序衔接(第十二、十四条):手续与多线监管「打包」指引

第十二条要求,投资者依法需要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材料,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相当于把出海可能触及的多条监管线索集中作出指引——提示企业出海不是单一审批,而是一张多部门、多事项交织的合规网。


(四)安全审查(第十五条):全文最受关注的新增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遵守安全审查决定。

这一条是《规定》最具突破性的内容。它意味着安全审查的视角从过去的「外资进入」延伸到了「本国资本对外投资」,并且不只覆盖「投出去」的环节,连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与处分(即退出、出售)也纳入审查范围。


(五)合规经营义务(第十六条):把合规责任落到投资者身上

第十六条要求,投资者及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应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防范与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资源,保障员工和资产安全。这把海外经营的合规与风控责任明确压实到企业自身。


(六)权益保护与反制(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维权工具入法

跨境取证(第二十二条):参与境外仲裁、诉讼或受境外司法、执法调查、需向境外提供证据材料的,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投资壁垒调查(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目的国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其他经营障碍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据调查结果调整国别投资政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等。

反制(第二十四条):针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家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七)法律责任(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违规成本明确且不轻

投资禁止类(第二十七条):由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处罚;情形严重的,有关部门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核准备案申请,或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不配合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遵守审查决定(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消除影响,可禁止其1年以上3年以下从事对外投资,已投资的可责令停止并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规定》框架速览

主线

主要条款

核心内容

促进支持

总则相关

市场化原则、投资者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行为底线

分类管理

第11条

鼓励/限制/禁止三类,按需动态调整

程序衔接

第12、14条

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资金登记;数据出境、出口管制、经营者集中等依规执行

安全审查

第15条

对影响国安的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处分进行审查(新增)

合规经营

第16条

治理结构、内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保障员工与资产安全

权益保护

第22–24条

跨境取证合规、投资壁垒调查与反制

法律责任

第27–29条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3年内不受理申请或1–3年禁止从事对外投资


三、《规定》「新」在哪:四个实质变化

安审从「管进来」扩展到「管出去」:过去中国对「外资进入」有安全审查,《规定》第十五条则把审查延伸到「本国资本出去」,并覆盖投资与退出处分两端。这在国际上也属较新做法,多数国家的安审传统上只盯入境投资。

立法提级、系统性增强:把多部门规章整合为一部行政法规,企业出海有了统一的上位规则可循,监管预期更清晰。

维权与反制工具入法:投资壁垒调查、反制等措施写入行政法规,为企业在海外遭遇不公正待遇时争取政府支持提供了制度通道。

数据出境与跨境取证红线更清晰:第二十二条对跨境取证、第十四条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指引,使数据出境与对外提供材料的合规边界更明确。


四、延伸看:对企业出海的具体影响

在理解《规定》本身之后,可以进一步看它会怎样落到出海企业的日常决策中。

流程时间或拉长:现行 ODI 备案/核准实践中普遍需要约3至6个月,叠加可能新增的安全审查环节,企业应在出海时间表中预留更充分的缓冲,避免境内手续拖累整体节奏。

敏感领域企业首当其冲:科技、数据、先进制造、关键资源等领域的项目,更可能触发安全审查与数据出境审查,是受影响最直接的群体;普通制造、贸易、消费类的常规出海则大体延续原有节奏。

退出与转让同受约束:企业不仅在「投出去」时要合规,未来转让、出售境外资产或退出项目,同样可能进入审查视野,需提前在交易架构中预留合规安排。

海外维权多了官方抓手:在海外遭遇投资壁垒、歧视性措施时,企业可借助第二十三条的调查与反制机制争取官方支持,这是过去较缺乏的正式渠道。

违规成本上升:不配合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投资禁止类项目等,可能面临罚款、没收乃至1–3年禁止从事对外投资的后果,违规代价明显抬高。


五、出海企业的行动清单

对号入座:对照鼓励/限制/禁止分类及敏感行业,判断项目是否可能进入限制、禁止或安全审查范围。

预留时间:为核准备案、外汇登记及可能的安全审查环节预留时间,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合理的生效与终止条件。

夯实合规:完善境外合规、内控与数据出境管理,重点关注跨境取证、技术出口管制、个人信息保护等红线。

紧盯细则:门槛、申报方式与流程的细节将以配套实施规则为准,需持续跟踪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后续动态。


结语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意义,不只在于新增了一项安全审查制度,更在于它把过去碎片化的对外投资监管整合为一部统一、系统的行政法规,并以《对外关系法》为依据,赋予对外投资监管更强的战略属性。对企业而言,《规定》整体传递出三重信号:继续支持便利对外投资、强化国家安全与合规底线、增加对外博弈的制度工具。提前读懂规则、布局合规,比观望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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