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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以下简称MAH制度)将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进行了“解绑”。在MAH制度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生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MAH制度全面施行,药品委托生产作为医药行业常见的生产模式愈发普遍。但在药品委托生产模式下,委托生产双方常因责任划分不明确、资质不符、合同履行不当等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易产生纠纷的风险点
近日,A企业因委托B企业生产的药品主要成分含量不达标,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其后,A企业认为B企业违约,对B企业提起仲裁,并向B企业索赔。最终,裁决结果为B企业向A企业支付赔偿。该起案件引起行业关注的同时,其反映出的药品委托生产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
委托生产双方的资质要求
MAH制度下,对药品委托生产双方的资质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持有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是其进行委托生产的前提条件。若持有人未取得相应的药品上市许可,或者取得的药品上市许可已到期、被吊销,其委托生产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通常包括没收违法药品、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持有人还需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
受托方作为实际生产药品的企业,在接受委托前,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委托项目申领C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受托方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还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要求。
质量责任归属风险
质量责任归属是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常见的风险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药品出现质量问题,质量责任归属易产生争议:持有人倾向认为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受托方没有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规范生产,理应由受托方承担主要责任;受托方则认为药品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持有人指导不当,或提供的药品生产工艺不明确、质量标准不清晰,应当由持有人承担主要责任。
从行政监管角度来看,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中的规定,持有人对委托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承担主体责任,并有义务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生产企业具备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委托生产相关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从民事角度来看,如果受托方的生产过程不符合相关要求,从而导致委托生产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受托方或将面临巨额赔偿。通常而言,持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会在委托生产协议中进行责任划分,并对损失分担进行约定,该损失可以包括因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执照、索赔等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便持有人向受托方进行追偿。
合同履行与违约风险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合同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推进合同履行进度的重要依据。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违约风险。
持有人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及时支付委托生产费用、不能按时提供生产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标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生产数量和交货期限等。
受托方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未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并交付药品、擅自将受托生产的药品转让给第三方生产等。
知识产权与技术秘密泄露风险
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基于合同履行的需要,持有人需要向受托方提供与合同相关的技术资料。一般而言,技术资料包括药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这些均属于持有人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若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条款或措施,一旦技术资料泄露,将给持有人造成巨大损失。若未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作出明确约定,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此外,在生产过程中,受托方对生产工艺改进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哪一方,如未作明确约定,双方也可能产生争议。如果处理不当,则可能引发法律诉讼。
风险防控的合规路径
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政策,企业唯有强化自身质量体系建设,以合规抵御各种风险。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外,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在药品委托生产合作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精准设计合同条款
委托生产合同条款规定得越精准,越有利于厘清合同双方的责任关系,发生纠纷时产生的争议也就越少;同时,还能较好地防范药品委托生产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时,务必对各项条款进行仔细斟酌、反复考量。
一般而言,较为通用的合同条款内容包含委托生产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期限等基本信息。对于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包括原料的采购标准、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艺参数、成品的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也应在合同中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同时,合同中还应进一步明确,对于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如有变更,双方应当履行沟通、审批程序。应注意的是,对检验程序、上市放行、责任划分等也应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药品委托生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此外,还需明确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的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尾款的支付时间等,避免出现拖欠费用的情况。同时,还应明确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计算方式、赔偿损失范围等。例如,在质量责任归属条款中可以约定:若因受托生产企业原因导致委托生产的药品出现问题,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受托生产企业承担,包括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执照、索赔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在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方面,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保密的内容及受托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保密的范围、期限、保密措施等。同时,还应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例如要对生产过程中改进技术的归属及使用方式做好约定。
设立生产过程的监督机制
对药品生产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于确保药品质量、防范法律风险十分重要。不仅持有人要建立监督机制,受托方也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
在监督方式上,持有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安排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借助监控设备,对受托方的原料采购、生产操作、质量检验等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合规生产,也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受托方则需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做好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还应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此外,持有人和受托企业双方可通过搭建实时数据共享平台管理系统,实时查看生产进度、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事前规划争议解决方式
在药品委托生产合作中,如果合同双方出现争议后无法解决,应做好诉讼的准备,事前规划好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和调解较为便捷、高效,合同双方可事先约定,如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如此可避免纠纷升级。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再考虑仲裁或诉讼。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能较快地解决纠纷,且合同双方可不受区域限制约定仲裁机构。
诉讼时间比仲裁时间长。如果选择诉讼,双方应约定管辖法院,通常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若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双方还可以直接明确检测机构。出现质量争议时,约定由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药品进行检测,以检测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成和解。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创建独立的合规委员会,搭建合规体系。良好的企业合规体系是防范药品委托生产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无论是持有人还是受托方,都需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规体系框架搭建好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持续调整更新。
持有人应注意对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全程管控,同时强化对受托方的评估和管理。在选择受托方时,要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质量信誉等;在合作过程中,要定期对受托方开展合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受托方则应注意完善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
此外,双方还应建立合规沟通渠道,就生产过程中的合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确保委托生产活动合规,携手应对合规风险。
*本文发表于《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