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相较于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18版《公司法》”),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作了显著的调整与完善,无疑将对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从新《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出发,探讨其对并购重组主体资格、程序、成本、控制权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影响,旨在为企业在新《公司法》环境下的并购重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新《公司法》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这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法定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进一步演进。具体而言,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这一规定赋予了董事会较大的发行股份自主权,使得公司在应对敌意收购时,能够通过发行新股“摊薄”收购人持股比例,增加其收购成本,类似于美国法中的“毒丸计划”[1]。新《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股份,包括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股份。这一规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了以较低持股比例实现对公司表决权控制的可能,有助于巩固其控制地位,同时增加了外部人(特别是敌意收购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成本。然而,新《公司法》也对类别股制度设置了诸多限制,包括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表决权数等,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并购交易中,财务资助是常见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杠杆收购中。然而,新《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财务资助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防止公司资源被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还引入了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制度,旨在简化并购程序,提高并购效率。这些制度为中小企业之间的并购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新《公司法》第219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首先,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和出资方式的多样化降低了企业的初始投入成本,包括股权和债权均明确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从而间接降低了并购的现金成本。其次,放弃对公司转投资的管制使得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进行并购活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最后,新《公司法》简化了并购程序,减少了交易环节和时间成本,进一步降低了并购的整体成本。类别股表决机制的完善使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以较低持股比例实现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从而巩固其控制地位。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利用类别股制度设置障碍,提高收购难度和成本。由此导致外部收购人在通过其他方式(如二级市场增持、要约收购等)争夺公司控制权时,可能需要更高的成本和难度。新《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这要求并购各方在并购过程中必须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助于减少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授权资本制的引入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反收购手段。例如,在面临敌意收购时,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摊薄”收购人持股比例,增加其收购成本。此外,公司还可以利用类别股制度设置障碍,提高收购难度。这些反收购措施的多样化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应对敌意收购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以2015-2017年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重头戏万科股权万之争[2]为例,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万科可能无法有效应对敌意收购行为。假如该收购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则万科公司可以利用授权资本制发行新股“摊薄”收购人持股比例;同时,通过类别股制度设置障碍,提高收购难度和成本。此外,万科公司还可以结合其他反收购措施(如回购股份、引入“白衣骑士”[3]等)共同抵御敌意收购行为。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更好地保护自身和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的修订与施行对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新《公司法》降低了并购成本和门槛,提高了并购效率和活跃度;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也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提高了并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然而,新《公司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如控制权争夺的加剧、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等。针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二是加强并购重组的监管力度,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三是加强并购重组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并购各方的风险应对能力;四是加强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修订与施行为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环境。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将更加活跃和高效。[1] 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当一个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的股份已经达到10%到20%的时候,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也就是摊薄股权,同时也增大了收购成本,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标。https://baike.baidu.com/item/%E6%AF%92%E4%B8%B8%E8%AE%A1%E5%88%92/979302[2] 万科股权之争,是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2015年12月17日,一份王石内部讲话公开挑战宝能系,万科股权之争正式进入正面肉搏阶段。按照万科公告披露,宝能系持股比例已经达到了25.04%,距离控股股东地位仅一步之遥。2017年6月9日晚,中国恒大转让14.07%万科股权予深铁,终破"万宝之争"僵局。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7%E7%A7%91%E8%82%A1%E6%9D%83%E4%B9%8B%E4%BA%89?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3] 当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目标后(一般为恶意收购),公司的管理层为阻碍恶意接管的发生,去寻找一家"友好"公司进行合并,而这家"友好"公司被称为"白衣骑士"。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9%BD%E8%A1%A3%E9%AA%91%E5%A3%AB/1099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