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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中国企业“主动”或“被动”出海,希望通过拓展海外市场,寻找新的发展机遇。由于中美贸易摩擦的加剧以及欧盟对于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的加大,中国企业也逐渐将目标转向了东南亚地区的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越南、马来西亚、泰国以及菲律宾等国家。印尼作为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合作伙伴,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及不断开放的营商环境,也是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
根据印尼《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在印尼开展商业活动。因此在实践中,中国企业通常会采用新设实体的方式进行绿地投资或是通过收购、合并印尼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但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并购投资,中国企业在出海投资前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目标国家,并充分熟悉其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本文将通过分析印尼的法律法规及投资环境,进一步探讨中国企业投资印尼的路径选择,并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为中国企业出海印度尼西亚投资提供参考。
一、绿地投资
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创建投资会直接导致东道国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的增长。
(一)印尼的外资准入规定
2021年5月,印尼政府通过第49号总统令对《新投资清单》进行了修订。《新投资清单》中列出了六项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3种有条件开放的行业领域以及引进了“优先发展投资行业”概念。同时,印尼政府还对优先发展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所得税免除以及投资补助等。
此外,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新投资清单》还对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比例进行了调整,如取消了外商在制药行业的投资门槛(此前外资持股比例被限制在不超过85%),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药品制造企业100%的股份;完全开放药品批发和分销行业,并将制药业列为鼓励发展的优先行业类别;电动汽车作为鼓励发展的投资行业,企业可以100%独资设立企业,还能享受公司所得税100%减免(投资额达到3500万美元以上)或公司所得税50%减免(投资额达到700万-3500万美元)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外资公司(PMA公司)的设立
1、PMA公司的资本要求
(1)公司资本数额和缴付
印尼《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100亿印尼盾(折合人民币约为449万元),公司的最低已发行和实收资本也应达到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并且公司每扩展一个新的业务领域时,都需要额外增加100亿印尼盾的投资。此外,公司的授权资本必须发行并实缴达25%以上,而且需要有有效的出资凭证。出资凭证需要在公司设立协议签署之日起六十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法律和人权部。
(2)公司出资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金既可以是现金的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资产的形式,以非货币出资的,须附有详细信息,说明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或价格、类型、状况、地点以及其他有利于明确出资的详细信息。另外印尼《公司法》规定以不动产出资的必须于公司设立协议签署之日或股东会决定该股份出资后的十四天内在至少一份报纸上进行公布。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股东会批准,对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以用来抵销应支付的股份对价。
2、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办公室或者商业地产,在印尼租赁办公室会有10%的租赁税,因此需要提前沟通该笔费用谁来承担;印尼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有具体的营业代码KBLI来表示,因此在注册公司前企业需要确认好对应的KBLI代码。
3、公司治理机构设置
印尼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类似,同样包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其权责并不完全相同。
此外,如果公司股东少于2名,股东应在该情况发生的6个月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发行股份的方式为公司引入新股东,否则股东将对公司的法律行为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雇员、债权人等)可请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4、设立程序
PMA公司设立程序如下图:
(三)土地使用权问题
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制,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取得印尼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取得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
企业如果想要购地或租地,可以直接向印尼投资部申请批准。但需要注意:印尼工业园区公司的买卖土地、认证土地等程序可能需要六到八个月,如果项目所涉土地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处置土地还需要经过贷款人的同意。因此,企业在交易前需要及时确认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并取得项目所涉土地证照,避免对项目进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绿地投资的优势
1、法律风险低:与收购现有的印尼公司相比,通过新设实体的方式能够避免企业承担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一些潜在法律风险。
2、能够完全控制公司的业务运营:通过新设实体的方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方向和管理模式,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灵活设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3、规避企业整合风险:通过新设实体可以避免因企业整合出现的业务冲突和人员流失问题。如根据印尼2003年《劳动法》与2020年《创造就业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收购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同样应当给劳动者支付遣散费和绩效津贴。
二、并购投资
根据印尼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公司51%的股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就属于收购行为。如果企业拟以并购形式投资印尼企业,除了关注印尼的并购程序外,还需要重视关于信息披露、外商投资审查以及反垄断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一)并购印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程序
(二)并购过程中交易文件的签署
根据印尼法律要求,除股份购买协议和股东协议外,股权转让交易各方还应当签署股权购买协议契约,包括公证契约或私人契约两种形式。股权购买协议契约中只能规定股份购买事宜(比如价格和数量),而不能规定其他内容,尤其是不能规定任何的交易先决条件。
(三)外商投资审查与批准问题
一般情况下,印尼政府对于并购中外国买方的计划并不进行外商投资审查,但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经过劳动人力部批准。同时,投资者需要将并购信息(包括目标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公司的新股权构成)提交至劳动人力部门系统,经劳动人力部门审查后如果收购或合并导致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超过一定门槛,系统就会拒绝备案,直到股东将持股比例调整到一定范围内。
此外,对于采矿、银行与金融部门等某些业务领域,还需要获得单独的政府批准并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如能源和矿产资源局,印尼银行或金融服务管理局),以完成股权结构变更。因此,建议企业拟投资前对该业务领域是否接受外商投资以及对于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进行确认。
(四)反垄断申报
在企业并购印尼公司过程中,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在股转交割之后30天内向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否则将会面临高额的处罚。因此,建议企业提高对印尼反垄断制度及政策的关注,尤其是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制度变更和具体执法实践,在开展并购交易时及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避免因为延迟申报而受到处罚。
(五)股份代持的效力问题
根据印尼《投资法》规定,禁止印尼国内和外国投资者以协议或其他文件等形式代他人持有股权;以及印尼《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份必须以实际股东的名义持有,而不能指定其他非股份所有人持有。因此,在印尼外国股东与境内股东或其他主体达成为外国股东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代持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果企业想要通过以某印度尼西亚实体的名义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可能。
(六)并购投资的优势
1、有利于项目快速落地:企业在印尼开展某些业务需要取得一定的资质要求,若采取新设实体的方式则需要申请新的业务经营许可,而商业收购能够利用印尼公司现有的资质,加速公司业务开展。
2、有利于占据市场竞争力:如果目标企业拥有良好的资产和稳定的经销渠道,那么国内企业采用商业收购的方式可以快速吸纳并利用这些标的企业的现有资源,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3、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企业进行收购或合并交易需要严格遵守印尼当地的法律和政策,而通过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充分了解到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相关事实,如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负债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潜在的法律纠纷问题。
三、结语
天驰君泰在全球设有34个办公室和办事处,汇聚了一批具备跨法域思维、丰富涉外法律经验和高执业资质的涉外律师。凭借对行业和商业需求的深刻理解,在跨境并购、跨境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建设工程、商业秘密等领域取得了突出的业绩。天驰君泰致力于为企业每一个关键步骤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支持,助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投资和运营行稳致远。
我们能够为企业提供关于目标国家法律法规、税务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前,更好地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环境、为企业制定合理的出海战略。
我们能够在企业与交易方签订法律交易或合同前,对目标公司开展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不仅包括对工商信息的审查,还包括司法纠纷记录、资产情况、土地、商务合同情况、雇员情况和资信情况等方面的调查,帮助企业充分了解交易方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相关事实,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在海外市场合规稳健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