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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侵权法之“诽谤”(九)

2023-08-105214

序  言 


不同国家面对的诸多法律问题,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美国法律系列课程基础与核心》(共10期)系统梳理了美国十大法律领域的核心概念与特征,并通过大量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美国法律领域中复杂难懂的知识点介绍给了大家。我们将陆续把这套系列课程中的核心知识点摘录与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


在美国侵权法中,满足下列条件时,原告可以提起诽谤(Defamation)诉讼:(1)被告的诽谤性语言(Defendant’s Defamatory Language);(2)与原告有关(Is of or Concerning the Plaintiff);(3)被告向理解其诽谤性质的第三方散布(Is Published to a Third Party);(4)损害了原告的名誉(Damages the Plaintiff’s Reputation)。


其中,“诽谤性语言”(Defamatory Language)是指贬低原告的尊严、名望或名声(Respect, Esteem, or Goodwill),或者阻碍他人与原告建立关系的语言;


“关于原告”(Is of or Concerning the Plaintiff)是指一个理性的人相信诽谤的语言指向的是这个特定的原告;“向第三方发布”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向第三方发布或重复诽谤性言论(第三方可以只是一人)。


需要注意的是,观点或意见不能作为诽谤之诉的依据,除非该观点或意见暗示着对事实的了解。例如,甲对丙说:“在我看来,乙是一个糟糕的艺术家”,这句话就属于甲的意见或观点。而如果甲对丙说:“在我看来,乙是个小偷”,这句话虽然也是甲的观点,但暗示了乙偷东西的事实。


由于美国宪法对公众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侵权法根据“被诽谤主体的身份”和“诽谤言论涉及的主题”之不同,给予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并且在损害赔偿方面加以区别对待。


如果诽谤性言论是公众关注的问题,或原告是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则原告必须初步证明该诽谤性言论是不真实的,还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恶意(Malice),即明知或不顾忌该言论的真实性。此类情况下,原告只能得到实际的损害赔偿,包括实付费用,对原告的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损害赔偿,人身侮辱、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对于涉及公众关注问题的非公众人物,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失或恶意。此类情况下,原告只能获得实际的损害赔偿,但如果证明存在恶意,还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如果原告并非公众人物,亦非公众关注的问题,则原告不需要证明言论的虚假性以作为初步证据的一部分,但被告可以证明陈述的真实性以作为抗辩。在普通法中,诽谤是严格责任,目前美国有一些州要求被告至少要有过失。此类情况下,原告可以获得一般损害赔偿,包括推定损失,而无需证明被告存有恶意。


对于诽谤之诉的抗辩理由,首先和最主要的是“事实(Truth)”,事实是对诽谤之诉的绝对抗辩。其他常见抗辩理由还包括:同意(Consent)、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s)和有条件的特权(Qualified or Conditional Privileges)。


其中,“绝对特权”包括以下情形:(1)司法程序中的言论(该言论必须与案件有关);(2)立法程序中的言论;(3)配偶之间的交流;(4)广播、电视或报纸被要求发布的言论,比如发表政治候选人言论,但媒体应当给予其竞争对手反驳的机会。


“有条件的特权”包括以下情形:(1)被告的陈述是为保护其自身行为、财产或者声誉做出的;(2)被告的叙述是为了第三方的利益,比如前雇主根据新雇主的要求对离职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评价;(3)当言论影响到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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