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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侵权法之“严格责任”(八)

2023-08-071332

在美国侵权法中,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是法律要求某些主体承担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绝对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严格责任的常见情形之一是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某一产品可能在设计或制造上有缺陷,或者未能充分警告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所涉及的可预见危险。


主张产品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过失责任;二是严格产品责任;三是违反质量保证。针对产品缺陷最常见的诉讼主张为严格产品责任。


在针对产品的严格责任(Strict Product Liability)下,缺陷产品的制造商、零售商或其他经销商均可能对由该产品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负责。其构成要件为:(1)产品有缺陷;(2)在产品离开被告的控制时,缺陷就已经存在;(3)当产品以预期的或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产品缺陷指产品在销售时含有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者没有提供充分的指示或警告。其中:


制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是产品与制造商的预期有偏差,判断标准是产品是否符合被告自己的规格。


设计缺陷(Design Defect)有两种判定标准:


其一,根据消费者的预期测试(Consumer-expectation Test),该产品是否包含了普通消费者没有预料到的不合理危险;


其二,根据风险-效用测试(Risk-Utility Test),产品带来的风险是否超过其效用(大多数法院要求原告证明有合理的、经济上可行的替代设计,不使用该设计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未提供充分警告(Failure to Warn),指如果存在可预见的、对普通用户来说不明显的损害风险,而这些风险本可以通过提供合理指示或警告来减少或避免,则构成产品警告缺陷。


任何可预见的、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严格产品责任诉讼,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甚至包括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旁观者。


被告则包括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法律要求被告业务涉及的产品与缺陷产品必须同类。如果卖方是该产品的商业供应商,就必须承担严格责任,该产品在其销售收入中的占比并不重要。比如,出售有缺陷汽车的私家车车主不是商业供应商,因此无需承担严格责任。此外,商业产品(如汽车、船只、工具)的出租人需要对缺陷产品承担严格责任。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对其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与过失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相同,在严格侵权责任中,原告不能主张纯粹的经济损失,针对纯粹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违反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获得赔偿。


被告的有效抗辩理由包括:(1)混合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2)比较过失(Comparative Fault);(3)主动承担风险 (Assumption of Risk);(4)对产品不可预见的错误使用、修改或改造;(5)产品已发生重大变化;(6)产品遵守官方标准(但此非决定性的证据);(7)合同的免责声明、限制和放弃权利(但对人身伤害的免责声明通常无效);(8)在设计缺陷和警告缺陷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产品销售时已有的、合理可行的相关科学、技术和安全知识水平(又称为“最先进技术水平/State of the Art”)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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