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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侵权法中,因果关系(Causation)包含两层含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e in Fact,也称 Factual Cause)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近因”(Proximate Cause)。
其中,判断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采用的是“But-for Test”,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的伤害就不会发生。
但在以下情况中,“But-for”测试并不适用:(1)侵权行为人数量多,无法确定该被告的行为必然造成损害;(2)造成原告损害的可能原因有多种,但原告无法证明是被告造成了该损害。
当“But-for Test”不起作用时,美国多数法院会转而采用“重要因素”(Substantial Factor Test),即,被告的行为是否是造成原告损害的重要因素。
例如,A点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到C的房子,同时,B在另一处点火且火势也迅速蔓延到C处,两把火同时到达并烧毁了C的房子。此种情况下,A和B对于C的损失都无法满足“But-for Test”,因此使用“Substantial Factor Test”测试,A或B的行为都是造成C损失的重要因素,如若同时符合其他侵权要件,则A和B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其伤害的法定因果关系/近因(Proximate Cause)。近因解决的是责任范围问题,其基本思想是,法律应当对被告行为的责任范围给予限制。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1)哪些原告可以得到补偿?
答案:原告必须属于可能遭受可预见伤害的受害者群体。
(2)被告对哪些风险承担责任?(即责任范围)
答案: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判断标准:一是直接原因(Direct Cause),多数法院认为,当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害的直接原因时(即,没有其他独立的介入原因),原告可以得到补偿。二是可预见风险范围(Foreseeable Scope of Risks),相当数量的少数法院认为,如果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而且由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可以就该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损害程度无需预见)。
很多近因问题会涉及介入因素(Intervening Cause)和替代因素(Superseding Cause)。介入因素(Intervening Cause)指在被告的侵权行为完成后,又发生了其他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可预见的介入因素不会打破因果关系链,被告仍然对原告的损失负责;相反,不可预见的介入因素会打破因果关系链,被告无需对介入因素发生后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通常,过失介入行为被认为是可预见的,不能切断被告的责任。
例如,被告疏忽驾驶撞伤了原告腿部,在救治过程中,由于医生的疏忽导致手术失败,原告因此被截肢。这里,如果不是被告疏忽驾驶,原告就不会受伤做手术(满足But-for Test),并且,医疗事故是一种可预见的风险,不会打破被告过失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链,因此,被告的疏忽驾驶也是原告被截肢的近因,被告需要对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截肢的后果)承担责任。
替代因素(Superseding Cause)是指任何打破被告侵权行为和原告损害结果之间近因关系链的介入因素。判断一个介入因素是否构成替代因素的标准是,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不可预见的介入因素是指打破原、被告之间因果关系链的替代因素。
例如,被告因疏忽驾驶撞坏了原告的车,原告将车停在路边等待救援,这时碰巧有一个犯罪团伙路过,抢劫了原告并将原告打伤。这里,如果不是被告疏忽驾驶,原告就不会在路边等待救援,也不会被碰巧路过的犯罪团伙抢劫(满足But-for Test)。但是,犯罪团伙对原告的抢劫是不可预见的风险,是替代因素,打破了被告疏忽驾驶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链,被告无需对原告在抢劫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