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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合规报告

2023-02-132105

目  录

一、 NFT的定义

二、 NFT的价值来源

1、 真实性 

2、 可追溯性 

3、 非同质化

4、 唯一性

5、 永久性

6、 稀缺性

三、 NFT的发展历程

四、 现行法下的NFT合规

1、 概况

2、 金融监管

(1) 概况

(2) 证券

(3) 虚拟货币/货币传输监管法律

(4) 不得以虚拟货币进行定价与交易

3、 消费者保护

4、 著作权和法律所有权

五、 结语


从2020年开始,NFT交易成为了飞速增长的风口,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当前国内的NFT平台和产品与海外市场多见的NFT差异在于,中国市场主流的NFT产品多在联盟链发行而非公链,不同链上的NFT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也需要面对各自的弊端。目前,世界各国都尚未出台效力级别较高的规制NFT的法律规范,但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行业监管,NFT及其应用在未来的稳步发展仍需要对合规加以关注。


一、NFT的定义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意为非同质化通证,作为数字或非数字资产的表现形式,是可在区块链上对复杂、多维属性进行处理的数据对象,属于区块链数字通证的一种,作为由区块链验证和保障的项目,与加密货币的技术相同。

NFT为任何特定物品提供来源真实性、所有权、独特性(稀缺性)及永久性,同时还具备唯一性、不可篡改、非同质化等特点,每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从而作为持有者对某件数字资产所有权的证明。当前NFT通常被表现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数字收藏品,例如Beeple的数字艺术品、罗布·格隆考夫斯基的数字交易卡、Saturday Night Live的短视频、NBA球星卡等。


二、NFT的价值来源


NFT的出现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传统艺术和收藏品的主要问题——真实性和来源,同时NFT所独有的特点还使其拥有了一些其他优势,也成为其价值的来源。


1、真实性

与美术作品等实体艺术不同,NFT不需要职业人员来鉴定真伪,其的真实性由区块链验证。NFT是一种智能合约,每个智能合约就像区块链钱包一样拥有自己的地址。对于基于以太坊的NFT,每个智能合约具有42个字符的以太坊地址。任何人都可以前往资源管理器,在搜索栏中输入NFT的地址,并轻松找到NFT的智能合约。此外,管理器将显示创建NFT的地址,如果智能合约地址与艺术家(或其他已知创作者)的地址相匹配,则该NFT是真实的;如不匹配,则该NFT不是真实的,也不是来自所谓的艺术家或其他已知的创作者。因此,NFT的真实性鉴定不需要专业人士鉴定,也不存在不确定性。

在OpenSea等NFT交易平台上,购买者也可以直接验证NFT的创建者。在NFT的页面上,只需在页面中找到交易历史记录部分并下拉至底端,就可以看到该NFT的创建者,如果显示的是艺术家(或其他已知创作者)的已验证名称或地址,则NFT是真实的。


2、可追溯性

NFT具有内置来源,从创作者到当前所有者的所有权链。事实上,所有权链是区块链验证的基础,适用于所有加密货币,区块链上的每笔交易都必须经过验证。区块链是一个分散的网络,在全球不同地理位置的不同计算机上,区块链(在某些情况下为数千份)副本(所有交易的列表)的每个副本都由不同的人或团体维护。该网络中的每台计算机都被称为节点,所有节点都通过分散的对等网络不断同步,以保持数据的完整性。验证员拥有在区块链中验证交易的权利,验证器必须确定发送加密货币的地址是否真的有该数量的加密货币要发送。这是通过上链来完成的:发送地址从钱包B接收加密货币,从钱包C接收加密货币,从钱包D接收加密货币,等等,直到最新的已验证块,该块实际上验证了交易,一直到区块链的第一个块(起源块)。


同样,NFT的每任所有者(原始、临时和当前)和交易信息都记录在区块链上。因此,当购买者在块资源管理器上搜索NFT的地址或查看市场上的交易历史记录时,将看到NFT的创建者、每任所有者以及每笔交易的日期和金额(以加密货币计)。此类交易是不可变的(一旦在区块链上确认),就像区块链的性质一样,提供了完整的所有权或来源链。每个NFT都在区块链上有完整且详细的交易记录,从最初的创建到售卖及之后的每一次转手,因而每一个代币都可以由此来证明真伪。


3、非同质化

通常,为特定加密货币开采或铸造数百万甚至数十亿枚硬币或代币。一般来说,加密货币有流通供应量,已经铸造的硬币或代币数量,以及最大(最大)供应量,即可以铸造的硬币总数。最大供应量被定义到创建加密货币的原始代码中,无法更改。与法定货币(以美元为例)形成鲜明对比,政府可以通过印刷并发行更多美元来不断扩大其供应。随着更多的美元印刷,假设对美元的需求保持不变,每一美元的价值就会下降。因此,美元和其他法定货币不存在最大供应量。


比特币的最大供应量为21,000,000枚硬币,而例如ERC20代币Uniswap(UNI)的最大供应量为1000,000,000枚代币。NFT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加密货币有相似性,但每个NFT的最大供应量仅为1。这就是NFT拥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原因;它们无法与类似的东西等价自由交换,因为并不存在“类似”的东西。可以把NFT类比想象成一幅画作的原件——只有一幅,尽管可以存在这幅画的印刷品或副本,但原件有且只有一幅。


尽管NFT的最大供应量为1,但仍有可能铸造供应量大于1的NFT。例如,铸造者可以铸造同一NFT的100份“副本”。从技术上讲,它是100个代币中的1个NFT。每个令牌都可以与同一NFT的其他令牌交换,因为它们在各个方面都是一样的。虽然这些多令牌NFT被认为是NFT,但它们并不算作严格意义上的NFT,因为他们实际上仍是可替代的,因而缺乏NFT最核心的特征。


4、唯一性

NFT基于区块链技术,从产出开始就与特定的数字商品建立了唯一的映射关系,作为该数字商品在特定区块链上唯一对应的权利证明,因而NFT具有唯一性。


NFT与其他代币的不同在于其代码包含代币属性信息。加密数字藏品的每个像素内都可能内嵌编码信息,而加密游戏物品底层可能有多重信息,以此使游戏客户端知晓其用户账户内的游戏道具和属性。传统加密货币(同质化代币)和NFT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每一个 NFT都是唯一的,不能通过其价值与任何其他资产进行直接替换。


NFT限量发行售卖的情形下,买方会购得在区块链上由不同序列号代表的作品。交易过程中,该信息会作为唯一权属证明通过智能合约存储在链上,从而使NFT具备可追溯性。


5、永久性

作为链上的数字通证,区块链还为NFT保障了永久性。与实物收藏品不同,NFT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受到损耗,也不会意外损坏或销毁。理论上,它们可以永远保持原始状态。


6、稀缺性

正如区块链上的加密货币无法被复制一样,NFT也不能被复制,区块链确保了NFT的稀缺性。稀缺性,加上NFT的真实性,使艺术家能够销售数字艺术品,而不必担心未经授权或存在欺诈风险的原件。它为数字艺术家和数字藏品创作者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市场——这个市场以前从未存在过——一个正在产生数百万美元的市场。


三、NFT的发展历程


关于NFT的历史可能相当模糊,从2008年第一条区块链建立的那一刻开始溯源NFT或许并不合理,因为这会导致到那时为止已发展了数十年的数字艺术被忽略,而数字艺术的出现与发展为NFT提供了存在的前提。只涵盖数字艺术,而其他艺术运动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运动改变了艺术收藏家的形象,从而扩大了艺术收藏家的群体。安迪·沃霍尔和波普艺术的故事,迈克·温克尔曼的传奇和他的赛博朋克作品,当然还有数字艺术创新者的丰富历史,都在NFT的出现和发展历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而狭义的NFT发展历程,虽然没有严格的定义,但一般认为是从2012年Colored Coin(彩色币)诞生开始的,作为首个具有NFT相似特征的通证,彩色币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现实资产上链的潜在可能性,为NFT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2014年,纽约艺术家Kevin McCoy在纳米币区块链上线其作品Quantum,通常认为Quantum即第一个NFT。2015年,游戏Spells of Genesis(《魔法创世纪》)上架,结合了游戏经济系统与区块链技术。2017年6月,Larva Labs推出像素头像生成器,生成了大约1万个以朋克精神为主题的不同的像素头像,这个系列的头像被命名为CryptoPunks,即后来广泛流行的“加密朋克”系列,CryptoPunks是真正意义上第一个NFT项目。2017年10月,Dapper Labs受到CryptoPunks系列的启发,推出CryptoKitties系列,并推出ERC-721标准 ,从而使NFT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互换等重要特性。CryptoKitties系列因为其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迅速走红,NFT逐渐受到更多人的关注。2018年NonFungible.com上线了NFT市场追踪平台;同年,Opensea、SuperRare、MakersPlace等纷纷上线数字艺术品发布平台。2020年在疫情的影响下,欧美国家的货币政策趋于宽松,加密资产价格迅猛上涨,NFT和DeFi结合创造的Gamefi也因此发展迅速。同年,数字艺术家Beeple的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以NFT形式卖得高价,艺术家与名人陆续开始发布自己的NFT,NFT开始迎来爆发式的“出圈”[1]


四、现行法下的NFT合规


1、概况


当前各国对NFT尚未立法进行规制,但在监管上遵循的原则和侧重的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


美国国会研究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于2022年7月发布了关于NFT的研究报告,阐述了NFT对现有政策及领域可能产生的影响。2021-2022年,NFT市场的年销售额在大约170亿美元到超过440亿美元之间。根据市场分析公司的数据,2021年NFT的销售额大幅增长,2022开始年有所下降。一些备受瞩目的NFT已售出数百万美元,而研究发现,NFT市场同样是分层和集中的,只有1%的NFT售价超过1594美元,而75%以上的NFT售价低于15美元;两个最大的市场OpenSea和LooksRare几乎占据了全部的NFT月度交易量;前10%的NFT买家和卖家进行的交易和剩余90%的用户进行的交易一样多。


NFT在中国的发展同样与监管模式和法律红线有着密切的关联。部分NFT在性质上具有代替法币在市场流通的风险,因此存在违反《人民银行法》[2]和《人民币管理条例》[3]的潜在可能。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的性质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国内的主流NFT交易平台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2021年10月幻核和蚂蚁粒将NFT改称为数字藏品,从而规避虚拟货币和NFT直接转换的风险,从而弱化甚至取消转让机制则削弱了NFT的货币属性,防止炒作和天价NFT作品的出现。作为NFT中国化的产物,数字藏品在国内以去金融化为前提,注重IP路线,掀起了一番热潮。从命名变化开始,NFT中国化从版权保护切入,发挥NFT数字产权证明的功能,进行无币化NFT的探索。2022年8月,国内头部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腾讯幻核发布公告,停止数字藏品发行,购买过数字藏品的用户可选择继续持有或进行退款。幻核的关停被视为国内数藏行业发展变化的信号之一,唱衰行业的声音也不时响起。但细究行业会发现,数字藏品领域的“国家队”其实正在增多,人民网、新华社、央视、工信部等旗下均有已公测的数藏平台。2023年1月1日,“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北京举办平台启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据相关发言人介绍,平台将高度关注元宇宙、Web3等新技术、新场景,并致力于挖掘中国的数字资产及IP;并在监管单位、市场机构、地方政府等多方力量共同指导下,平台将建立合规监管、数字资产创新、元宇宙产业场景三大委员会。其中,合规监管委员会主要由政府主管单位和监管机构组成;数字资产创新委员会主要吸纳文博、文旅机构、知识产权机构、一级平台、IP版权方等市场力量;元宇宙场景产业委员会主要吸纳颁布元宇宙相关支持政策的地方政府、国企央企及相关资产方等[4]

截至2022年,全球市场上的大多数NFT普遍被用于发售及购买数字藏品,而一些支持者认为NFT将在其他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例如作为现实世界物品的体现,启用数字身份,授予对活动、服务或在线社区的独家访问权等,NFT可能会在这类新的领域开始流行,或者可能仍然只针对特定领域市场。如果当前形式的NFT逐渐过时,去中心化、独特的数字所有权和不可变性等技术和核心概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形式或演变成其他新技术。即使元宇宙的概念目前仍受到一些质疑,但虚拟世界在全球科技和商业领域的发展版图中的重要性仍日渐提升。


尽管在过去的两年市场出现了大幅增长,2022年又开始有所下降,但NFT仍然处于相对初期的发展阶段。在当前,NFT在各种政策领域都会产生同时自身也受到影响:

• 金融监管。根据NFT的目的和用途,部分NFT和NFT平台所开展的业务可能隶属美国现有金融法规的监管。

• 消费者保护NFT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面临许多风险,一些NFT市场和数字钱包缺乏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或被欺骗行为影响的基本功能。

• 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目前NFT与数字藏品或实物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晰,因此或许一些现有法规可能会对NFT市场存在潜在的影响。

• 能源和环境。作为由区块链验证和保障的项目,铸造和销售NFT都需要大量能源,因此造成了人们对其环境影响的担忧。

根据NFT未来的发展状况,美国国会也可能会考虑潜在的隐私或内容审核问题。如果国会确定联邦政府要在NFT领域发挥监管作用,它可能会考虑采取多种措施,在促进创新的同时扩大对NFT的监管。由于NFT被应用于多元化的行业和领域,国会可能会考虑是否将NFT视为一种技术类别,或解决某些特定行业的NFT应用。国会还可以在更广泛的去中心化生态系统和市场(例如加密货币和去中心化金融)的背景下,考虑不同类型的NFT及其各自目的之间的区别[5]


2、金融监管


(1) 概况

在金融监管方面,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法均注重关注NFT潜在的证券化可能性,同时也普遍对反洗钱领域的风险有所关注。而由于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则不同,国内市场平台的NFT数字藏品多通过法币购买,同时国内数藏平台也许防范将NFT作为虚拟货币流通的风险。


由于NFT有多种用途,美国在未来可能会考虑是否将NFT视为一个广泛的技术类别,或者解决某些行业(如金融)中的特定NFT应用。例如,如果将NFT视为证券,则该分类可能会影响NFT应用在其他领域的发展。


根据它们在特定领域的使用方式,一些NFT可能适合美国现有的监管制度。现有的数字资产制度(例如加密货币)因各种因素而异,截至2022年上旬,没有任何机构对数字资产拥有最高权力。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可能会根据资产的行为是否像银行、交换媒介或商品来适用现有的监管模式。此外,NFT生态系统中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会根据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在金融监管下受到不同的对待。美国财政部在2022年的报告中指出:“根据所提供的NFT的性质和特征,这些平台可能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视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VASP),并可能受到金融犯罪执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的监管。同样,在NFT买卖过程中转让虚拟资产的平台或其他人员,如果在美国开展业务,则可能在FinCEN的货币服务业务规则中具有美国的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义务。国会可能会考虑是否将某些NFT视为类似于加密货币和稳定币的数字资产,同时权衡对其他NFT应用的可能影响。例如,如果NFT被认为是安全的,这种分类可能会影响NFT的其他用途,例如元宇宙或Web3[6]。”


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一个部门,根据《银行保密法》(the Bank Secrecy Act, BSA)和其他相关法律,FinCEN对金融系统拥有打击洗钱的监管权。2011年,FinCEN发布了一项规定,将货币传输服务定义为包括接受和传输货币、资金或“以任何方式替代货币的其他价值” [7],一些NFT可能属于这些当前FinCEN对货币传输的定义。截至目前,FinCEN还没有发布专门针对NFT的规则或指导意见。如果FinCEN确定NFT是“替代货币的价值”或平台通过NFT进行“货币传输”,则可能会要求某些NFT平台注册为货币服务业务并受《银行保密法》限制,建立和维护反洗钱程序,以及其他合规要求。FinCEN追溯性地将其他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相关产品视为VASP,例如,2019年FinCEN开始将“稳定币”发行者视为VASP。美国财政部认为,FinCEN分类可以利用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责成某些艺术市场参与者(包括NFT平台和市场参与者)创建和维护“反洗钱/CFT”计划[8]。需要明确的问题是FinCEN是否认为NFT具有替代货币的价值,如果NFT被认为是货币的替代品,那么FinCEN可以认为NFT受到《银行保密法》和FinCEN法规的约束。然而,由于许多NFT更像是独特资产所有权的数字代表,而不是替代货币的价值,因此市场上的许多NFT似乎不应受到FinCEN的监督。根据事实和情况,某些与NFT的转让、销售和保管有关的其他商业活动可能会涉及到FinCEN的监管。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AC)负责管理大多数美国的经济制裁计划。与FinCEN类似,OFAC也没有制定专门针对NFT的规则,但OFAC表示,美国制裁适用于数字交易和货币的方式类似于传统行为。此外,OFAC已经采取了涉及加密货币交易和区块链技术的执法行动。受美国政府制裁的个人或公司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NFT的活动并从中受益,这是主要的风险所在。此外,NFT所呈现的情况达到了OFAC在其他情况下确定的潜在违规风险的高度。虽然不同的结构会有不同的细节,但与区块链技术的使用相关的潜在缺乏透明度和分散性会给防止受制裁者的参与带来困难。最后,NFT时长可能存在或出现OFAC发布的《确定艺术品相关制裁问题指引》中的情形,包括高度匿名性、使用中介、隐蔽性和主观评价[9]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NFT交易同样需要防范变相非法融资的法律风险,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不得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NFT交易应避免成为变相的非法融资,包括将权利均等拆分为类似碎片化NFT的形式进行售卖、做市商买卖等,也应当避免现货交易发展为期货交易。


(2) 证券


2022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Bored Ape Yacht Club,即“无聊猿”系列NFT的发行者Yuga Labs Inc.启动了调查,调查主要针对其数字资产销售行为,是否违反联邦法律。Yuga Labs尚未被指控有不当行为,且SEC对其进行调查并不表明Yuga Labs一定会被SEC起诉。但SEC自2022年3月起一直在广泛调查NFT市场,包括参与交易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也包括部分NFT。


在防范NFT证券化倾向上,可以对照美国证券法的豪威测试做部分参考。如果特定投资是证券,那么提供该证券必须严格遵守美国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该法案是在1929年股市大崩盘后颁布的,旨在通过要求投资遵守各种注册要求(或属于特定例外情况)来保护投资者免受欺骗。


The Howey Test 豪威测试

在1946年SEC v. Howey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概述了判定投资是否为证券的四个要件,被称为豪威测试:

• 有资本投入;

• 投资于共同事业/企业;

• 投资人有收益预期;

• 投资人不参与经营,利润来源为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例如,通过豪威测试,SEC能够确定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是证券发行:

• 购买者投资了资金或加密货币。

• 存在共同事业,即ICO通常由一个创建、运营和促进底层加密货币和ICO的组织或团体运营。

• 购买者期望从他们的ICO投资中获得利润。

• 利润来自经营共同企业的组织或团体的努力。

由于SEC认为ICO是证券发行,大多数加密货币可能是证券,因此可以推定NFT类似供应量为1的加密货币,也可能被视为证券。虽然当前大多数人认为NFT可能并非证券,然而,SEC尚未发布任何关于NFT的规则,因此人们仍然必须意识到它将NFT认定为证券的可能性:

• NFT的购买者投资货币或加密货币(资本投入)。

• 一般来说,似乎没有与NFT相关的共同事业。相反,大多数NFT是一次性或限量版的数字艺术,是收藏品,或具有一些实用性,例如游戏内物品。

• 部分购买者可能会购买NFT作为投资,并期望获得利润,而另一些人购买NFT是为了其主题和建立收藏。

• 一般来说,没有第三方宣传已出售的NFT的价值,但对于NFT价格的涨跌,购买者也未参与直接经营。


目前监管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不可替代的NFT更类似于艺术品或收藏品,而并非证券。如果NFT有大量供应量或大量版本,它更倾向于可替代的代币,并且在交易链上的路径不像单个的NFT一样清晰。不仅仅是此类NFT的卖家需要关注其被SEC视为证券的可能性,交易所也必须关注。如果交易所为证券提供市场,他们必须在SEC注册并遵守SEC法规。


就NFT的性质而言,其可以与各种不同的资产相联系,并代表众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难以对其进行简单的分类。虽然美国的监管机构迄今尚未提供有关非金融工具的官方指导,但根据《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非金融工具有可能被视为一种“商品(commodity)”。期货交易委员会(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也表示,“商品commodity”的定义包括加密货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币,以及其他无形项目,而NFT与加密货币有一些相似之处,即它们也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购买、出售和持有的。


如果NFT被认为是一种商品,CEA存在两种可能的适用方式。首先,CEA对欺骗性和操纵性的交易的一般禁令可能适用于在现货基础上实现的NFT交易,即资金充足、无杠杆的交易。但是,如果NFT是以保证金或杠杆方式提供的,则可能适用额外的规定,包括只在注册的衍生品交易所交易NFT的要求,除非该交易导致在28天内实际交付NFT[10]


从CEA的角度来看,由于一些原因,目前市场上的许多NFT似乎不太可能适用于联邦下证券的定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的某些情况下,NFT可能被视为证券。可能影响NFT是否为证券的认定因素之一是它们是否可以被分割为碎片化NFT,碎片化NFT是代表NFT碎片所有权的代币。例如,Unicly CryptoPunks Collection(UPUNK)代表了50个CryptoPunk NFT集合中的一小部分所有权,即投资者可以购买该NFT的细分部分或一个大型NFT集合的一部分,UPUNK代币类似于加密货币,可与大量供应和投资有价值的NFT的明显手段有关。碎片化NFT与证券的界限更加模糊,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NFT,单个碎片化的NFT通常是可替代的代币,代表更大的不可替代代币的部分所有权,且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此外,如果NFT产生诸如特许权使用费或股息之类的收入流,它则也有可能被视为一种证券。如果NFT的设计是为了在他人努力的基础上向买方提供利润预期,并以这种方式进行销售,那么NFT则可能符合豪威测试的要件,从而可以被视为一种证券。根据事实和情况,碎片化NFT可以被认为是豪威测试中的“投资合同 (investment contract)”。此外,在部分化艺术所有权(传统实体艺术)方面,虽然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商业模式,但大多数都受到SEC的管辖。因此,一些特定的碎片NFT可能被视为证券。如果NFT被认为是一种证券,那么常见的证券法问题就会出现,例如,根据《1933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要求发行行为完成登记或豁免;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将这些工具的卖方登记为经纪商;根据交易法将销售这些工具的市场登记为证券交易所;证券法对重大遗漏或错误陈述和内幕交易的责任;对首次发行时的卖空和市场稳定的限制等等。


如果NFT被认定为证券,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拥有针对NFT市场和平台的监管和执法权力。此外,NFT的发行人将被要求披露有关产品的某些事实。SEC执行证券披露要求并且之前曾指控名人未能披露他们因推广首次代币发行(ICO)而收到的付款。


对于国内NFT市场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参考美国对NFT证券化的现有研究及规定来考量。2022年4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明确指出应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在该倡议中,协会呼吁相关单位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谨防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NFT交易场所;不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进行NFT发行交易的结算或计价;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等。


(3) 虚拟货币/货币传输监管法律


鉴于NFT和一些虚拟货币的相似特点,考虑NFT是否受制于管理虚拟货币或货币传输的州法律是合理的顾虑。截至目前美国还没有负责监督虚拟货币或货币传输的州监管机构直接发布关于NFT的规定或指导意见。根据美国各州对货币传输的定义,有些州可能会试图要求对某些NFT或与NFT相关的商业活动进行监管。此外,一些州已经通过了针对从事虚拟货币业务的公司运营的监管法律。各州都有根据其法律认为构成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行为清单,其中可以包括例如交换、转移、控制、管理或发行虚拟货币等活动,例如纽约州要求从事此类活动的公司获得许可证或特许证,并缴纳担保金或为保护客户的账户提供保证金。根据NFT的特点,任何一个州都有可能尝试将其管辖虚拟货币的法律适用于NFT市场。然而至少截至目前,市场上的许多NFT仍然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


对于国内平台发售的NFT数字藏品,其虽非虚拟货币,但其与目前常见的虚拟货币有类似属性,而NFT数字藏品的底层资产也可能具有财产属性,因此NFT数字藏品也可能会具有虚拟财产的特性,目前尚不能确定未来我国监管机构是否会将NFT纳入虚拟货币或相关衍生品的范围。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文件的规定,我国严禁通过代币进行非法融资的行为,包括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加密货币间的兑换;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等。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公告,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偿性和强制性等属性,因而并非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得作为货币使用或在市场流通,公民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或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1]

NFT虽并非虚拟货币,但具有虚拟货币的部分特征。2021年,鲸探(阿里旗下数字藏品平台)与敦煌美术研究所联合发布两款NFT皮肤,即九色鹿和敦煌飞天,初始定价为9.9元人民币,限量发行16000个,均具有唯一NFT编码。飞速售罄后,两款皮肤的价格在二手交易市场高达百万元,平台方迅速下架了相关的所有NFT商品,并声明NFT不是虚拟货币。当前NFT与虚拟货币或相关金融衍生品之间的界限尚未明晰,数字藏品平台发行NFT产品的仍存在被定性为炒作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


(4) 不得以虚拟货币进行定价与交易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不得将虚拟货币用于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金融机构也不得发行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经营平台不得以虚拟货币进行定价或交易;而诸如OpenSea和LooksRare等平台则通过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进行买卖,部分平台支持虚拟货币或法币两种支付渠道,而部分平台仅支持虚拟货币支付,这是我国NFT数字藏品发展上与国际市场的较为明显的区别。从目前我国已经上线的NFT交易平台来看,其发布的数字藏品均以人民币结算,而NFT则是用于获取相应数字藏品的“数字令牌”,暂不具有虚拟货币属性。


3、消费者保护


在目前的NFT生态系统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多风险,一些NFT平台和数字钱包缺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安全功能。诈骗者冒充著名艺术家出售NFT,创建虚假市场平台来收集用户信用卡和其他财务信息,并进行网络钓鱼计划和勒索软件攻击,一些黑客会利用NFT智能合约底层代码中的漏洞窃取NFT。由于个人可以将NFT转移到任何数字钱包地址,消费者可能会收到垃圾邮件或其他NFT形式的滥用材料,之后如果用户想要从钱包中删除不需要的NFT,则必须支付交易费用。

据美国国会研究局的NFT专题报告,这种大规模的NFT和加密货币骗局已经变得十分普遍,甚至拥有了自己的专属名称——“拉地毯骗局(rug pull)”。骗子可能会创建NFT或加密货币项目,招揽并吸引投资者,通过宣布虚假项目开发来刺激社区,人为夸大代币的价值,然后突然放弃项目并以欺诈手段留住项目投资者资金,导致价格大幅下跌。其他投资者可能会在价格下跌后损失大量资金,只留下毫无价值的代币。


NFT生态系统中的这类欺诈和误导或欺骗行为可能属于美国联邦机构现有的管辖范围。2022年,美国司法部和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在一次涉案金额110万美元的“拉地毯骗局(rug pull scheme)”中指控个人犯有NFT欺诈和洗钱罪[12]。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45节,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有权处理显失公平或具有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包括欺骗性广告[13]。误导性或虚假的NFT广告、服务条款或IP和版权协议——例如那些歪曲版权所有权的转让或那些具有欺骗性或虚假波动性的NFT估值——可能属于FTC的管辖范围。例如,2018年FTC就欺诈性加密货币赚钱计划向多人提起指控,被告这些案件中将推荐计划歪曲为真正的赚钱机会,并谎称参与者可以通过参与赚取收入[14]。同样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NFT赚钱计划也可能属于FTC的管辖范围。然而,截至2022年4月,FTC尚未采取任何具体涉及NFT的执法行动。如果NFT被视为证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可能对NFT促销活动的未披露付款以及阻止欺诈和帮助投资者评估证券发行风险的披露要求拥有执法权。随着NFT市场的增长,可能会出现其他无法预见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国会可能会考虑各种方法来解决NFT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例如指示FTC、SEC或其他相关联邦机构对NFT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采取行动;增加针对欺诈或误导性NFT平台的执法活动的资金;指导机构为消费者制定NFT指南;或要求增加披露等。


而当前国内法对NFT在这一领域的监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15]。NFT是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范围,需要明确NFT数字藏品是否属于商品或服务。


NFT属于网络数据,有观点认为NFT数字藏品应为网络虚拟财产或虚拟物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虽为注意性规定,但表明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同样受财产权保护的态度,对司法实践作出了指引。因而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也应当作为财产进行保护。

NFT数字藏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且具有非同质化、唯一性及不可篡改等特点,每个NFT都是对相应的数字资产所有权的证明,因此符合了物权的支配性要求,并且由于NFT自身特性也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因而有观点认为NFT数字藏品有物权特性。


2022年1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个NFT数字藏品相关案件的判决,与上半年的“胖虎打疫苗”案相比,法院对NFT数字藏品的定性发生了变化。“胖虎打疫苗”案中,法官认为NFT数字藏品是一种数字商品、一种特殊的“物”,持有者所享有的是与物权相似的所有权,即对其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而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对象为数字作品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表现为所有权的转移。而新的判决中,法院认为NFT数字藏品是基于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形成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资产,属于“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属于虚拟财产范畴,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从双方的交易表现来看,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该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且NFT数字藏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数字商品范畴。故该案中的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16]


NFT数字藏品是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兴产业,对于其法律属性,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数字藏品交易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数字藏品平台单方发布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否能够认定为无效、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仍需通过更多进一步的法院判决予以明确。


4、著作权和法律所有权


NFT与数字或实体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目前尚不明晰。如上文所述,如未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购买NFT并不一定授予与其相关联的数字或实体项目的所有权。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著作权授予创作者一系列专有权利,著作权人一般享有对作品的再生产、公开表演、展示、发行以及衍生作品的专有权,以防止他人复制或出售其作品[17]。截至2022年,大多数NFT产品都明确不得将标的物品的所有权或版权明确转让给买方。一些外部协议授予个人非商业用途的许可,而其他协议可能授予允许商业用途的许可。一些NFT不提供有关是否可以使用或如何使用基础数字或实体项目的任何信息。


一些NFT平台可能有误导性的广告或服务条款,使消费者相信他们正在购买与NFT元数据相关的数字或实体项目的所有权或著作权。然而,真实性声明通常基于物品的链接,即使项目与NFT之间没有法律联系,例如,公共领域作品的NFT可以被铸造,但它们不代表所有权,因为专有知识产权不适用于公共领域。此外,有律师表示,“当平台保留关闭用户账户或拒绝用户访问其NFT的权利时,似乎与用户所希望的对这些资产拥有任何有意义的权利完全冲突。”[18]

NFT市场的快速增长可能导致数字艺术和其他线上内容的版权侵权增加。在许多NFT市场中,铸造代币通常不需要证明底层艺术品的合法所有权,从而诈骗者可以轻松地“代币化”并非由他们创作的艺术品。2022年,OpenSea在推特发文称,公司发现其80%的NFT是“剽窃作品、虚假收藏和垃圾邮件”,但该公司随后便删除了这条推文[19]。其他公司,如DeviantArt,为艺术家提供查询服务,用以确认他们的是否有任何作品在未经他们许可的情况下作为NFT发表,2021年,DeviantArt发现了25,000个未经艺术家许可出售的NFT[20]


美国版权法的一些规定可能会影响NFT开发者和平台,《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包含“安全港”条款,这可能会影响NFT平台是否需要对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认定。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使著作权所赋予的专有权,即为违反DMCA第17条第512条规定,若在线服务提供商对其用户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则在线服务提供商在某些条件下可免除间接侵权责任,并设立程序允许版权所有者通知在线服务提供商涉嫌侵权。安全港条款的适用有资格要求,例如,只有在线服务提供商“没有获得直接归因于该侵权活动的经济利益”,且“有控制该侵权活动的权利及能力”时才符合去该条款的适用要求[21]


根据DMCA,OpenSea对涉嫌侵犯版权有一个“通知-删除流程”。根据OpenSea的说法,如果该公司收到满足DMCA要求的移除请求,它将移除该NFT(这意味着它会从平台上移除但仍保留在区块链上)。然而,个人艺术家可能不得不手动监控NFT市场是否存在欺诈性作品列表,并自行提交侵犯版权的移除请求,而这样的实际操作可能既困难又耗时[22]

美国部分国会议员已提出立法修订DCMA,这些提案包括修订某些豁免条款,或要求版权局及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采取措施,使网络服务供应商有资格获得责任安全港[23]。如果修订通过,这样的立法可能会适用于非金融服务平台和其他在线服务提供商。


根据美国现行法律,没有得到应有的NFT版税的内容创作者可能没有什么高效的救济手段来追索这些资金。例如,如果NFT通过与铸币时不同的平台转售,可能不会发生自动转售版税支付。法律分析称,“美国法律不承认与创意作品有关的转售权,因此法律对美国未支付的转售版税不提供追索权,就像在包括英国和欧盟在内的大约70个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在第112届和第115届国会提出的法案,“将使艺术家在其作品被转售时能够从后续销售中获得版税[24]”


NFT数字藏品蕴含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因而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价值。对于我国的NFT交易平台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合规的重要内容,平台不仅要承担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例如对NFT数字藏品的事先审查、明知或应知侵权时主动下架等义务。在被称为“中国NFT侵权第一案”的“胖虎打疫苗”案中,被告平台正因为其未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侵权。NFT交易平台在履行注意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做初步审查,如审查申请NFT铸造的用户是否提供了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当然,此类审查应当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的善良管理者义务角度进行[25]


五、结语


在NFT的合规发展方向上,国内相应政策法规也将逐步清晰。如2022年10月,广东省互联网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发行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引(2022版)》。参考该指引,铸造发行NFT数字藏品的平台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如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等,并且需经第三方评估审查。根据数字藏品的不同性质,平台还可能会需要完成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以及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等。在传统金融领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规制反洗钱问题,金融机构也相应地采取对策对洗钱行为进行了管控。而在涉及NFT以及数字藏品的领域,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法规,这在未来应当会逐渐完善。NFT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未来也会逐渐明晰,《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等一系列行业准则和倡议的陆续发布,都在推动行业健康规范的良性发展。2023年1月“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出现,其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合规”与“二级交易”等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吸引了人们的注意,或预示着在合规监管下逐步开放二级交易的可能。而在明确的合规要求下开始的数字藏品交易,也会给行业注入新的发展活力。由官方背书的数字资产平台的出现,也将一定程度上给现有的NFT数字藏品合规形式带来新的变化。当前国内的NFT数字藏品平台多为一级发售市场,如果今后国内逐步开展NFT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则二级交易市场及平台合规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以及未来NFT数字藏品在元宇宙空间的多形式应用也离不开切实有效的合规体系。



[1]鲍娴,管慧勇.基于SWOT分析的数字藏品在出版领域的发展策略[J].出版发行研究,2022(09):5-11.DOI:10.19393/j.cnki.cn11-1537/g2.2022.09.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北京启动 开放机构合作申请》,载中国日报中文网,2023年1月4日,http://caijing.chinadaily.com.cn/a/202301/04/WS63b51d4fa3102ada8b229a27.html?from=singlemessage 

[5]Kristen E. Busch,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Non-Fungible Tokens, 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7189 

[6]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Study of the Facilit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 Finance Through the Trade in Works of Art,” February 2022, 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36/Treasury_Study_WoA.pdf. 

[7]31 C.F.R. § 1010.100. 

[8]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Study of the Facilit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 Finance Through the Trade in Works of Art.” ↑

[9]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recent-actions/20201030 

[10]https://www.cftc.gov/PressRoom/PressReleases/8139-20 Final Interpretive Guidance On Actual Delivery For Digital Assets 

[11]廖晓丽,牟嫣然.我国NFT项目风险及合规要点[J].中国律师,2022(04):68-70. 

[12]Department of Justice, U.S. Attorney’s Offic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 “Two Defendants Charged in Non Fungible Token (‘NFT’) Fraud and Money Laundering Scheme,”press release, March 24, 2022, https://www.justice.gov/usao-sdny/pr/two-defendants-charged-non-fungible-token-nft-fraud-and-money-laundering scheme-0 

[13]Title 15, Section 45, of the U.S. Code 

[14]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Shuts Down Promoters of Deceptive Cryptocurrency Schemes,” press release, March 16, 2018,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18/03/ftc-shuts-down-promoters-deceptive-cryptocurrency-schemes.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16]《拼手速抢购的“NFT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买家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了》,载微信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年11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WWnZAxqiIVJ-dHO90eoBVw 

[17]17 U.S.C. §106 

[18]Jessica Rizzo, “The Future of NFTs Lies with the Courts,” Wired, April 3, 2022,https://www.wired.com/story/nfts-cryptocurrency-law-copyright/. 

[19]Scheck, “OpenSea’s NFT Free-for-All.” 

[20]Kristen E. Busch,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Non-Fungible Tokens, 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7189 

[21]17 U.S.C. §512 

[22]Kristen E. Busch,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Non-Fungible Tokens, 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7189 

[23]The SMART Copyright Act of 2022 (S. 3880) and Sen. Thom Tillis’s 2020 discussion draft to reform the DMCA are recent examples of legislation to amend the DMCA and address copyright issues.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illis’s discussion draft, see Office of Sen. Thom Tillis, “Tillis Releases Landmark Discussion Draft to Reform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press release, December 22, 2020,

https://www.tillis.senate.gov/2020/12/tillis-releases-landmark-discussion-draft-to-reform-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  

[24]White & Case, “The Rise of NFTs—Opportunities and Legal Issues,” April 23, 2021,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the-rise-of-nfts-opportunities-and-9565689/. 

[25]王江桥.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J].财经法学,2022(05):70-80.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2.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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