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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营者应关注的技术出口管制问题

2022-08-193344
中国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会关注到技术能否顺利出口,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完成技术出口。中国对技术出口的管制既有对技术本身的管制,也有对交易相对方的限制。


第一部分 对出口技术本身的管制


中国技术出口要符合《中国出口管制法》中对技术出口的管制规定。

一、技术出口管制


2020年12月1日《中国出口管制法》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出口管制的专门法律。依据该法,出口管制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一)管制物项

1.两用物项、军品和核;
所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2.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3.管制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二)受管制行为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
3.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

(三)管制对象

1.出口经营者;
2.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
3.境外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当以上管制对象违反出口管制法时,中国主体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境外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存在以下情形时,可被列入管控名单:
(1)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2)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3)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四)管制措施

中国对技术的出口管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作为管制对象的技术入手,即确定哪些技术受管制及管制的具体内容,管制对象外的技术即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另一方面仍需关注技术出口的贸易对象,这些贸易对象是否落入中国制裁和禁运的范围,是否被列入管控名单。迄今,未见管控名单公布。

直接对技术进行的管制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措施实现:

1.建立管控物项清单

中国现行出口技术管制清单主要是2022年1月日调整生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主要是对两用物项技术,对落入该目录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除了《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基本上归并了其他物项清单,具体包括以下不同的物项和技术清单:
(1)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请安所列物项和技术;
(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7)易制毒化学品(一);
(8)易制毒化学品(二);
(9)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
(10)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
(11)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

该目录中列明的管控技术信息举例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描述

海关商品

编号

单位

43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前述1-40项所管制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的技术

遵循“技术控制”




目录中的技术和两用物项均按照以上格式列明,具体物项多有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方便查明。但示例的上述技术不存在海关商品编号。

2.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除了上述管制清单所列管制技术外,对临时管制技术也实行许可证管理。临时管制是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中国曾于2003年公告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2006年公告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2015年6月公告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1]但未见对出口技术实施临时管制的公告。上述三次公告的临时管控物项后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临时管制清单中。

除了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和临时管制物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它们之外的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也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技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管制物项时,可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技术出口禁止限制管理


除了对上述两用物项相关技术实行管制进行许可证管理外,对于除了两用物项相关技术外的限制出口的技术也实行许可证管理。

2020年11月29日实施的《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定义,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技术出口实行清单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于2020年8月28日生效。该目录包括《中国禁止出口技术目录》和《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该两个目录按照行业分别编排,每个行业下再逐项列明管控技术,每一项管控技术均由编号、技术名称和控制要点三部分组成,编号:共7位,包括年度代码、行业分类代码和技术名称顺序号各两位,最后一位为拼音代码J或者X,“J”为禁止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为限制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控制要点指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举例如下:
软件业
编号: 056201X
技术名称: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
控制要点: 1. 巨型计算机[运算次数≥1300亿次]软件技术
      2. 并行计算机的微内核和多线程的实现技术,程序并行性识别技术及并行优化编译源程序。

未落入禁止出口技术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技术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技术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过程如下:

1.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2.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综上,如果一项技术均不落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则基本可以判定为该技术属于自由出口技术;否则,判定为禁止出口技术和经许可出口技术(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列明的技术以及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列明的技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出口技术合同应依法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技术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技术出口合同应依次申领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对技术出口相对方的限制


一、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


于2020年9月19日生效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规定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条件和相应的制裁措施。其中,限制或禁止该实体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是制裁措施之一。

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有下列行为的可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可以申请从清单中移除。至今还未见外国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任何公告。

二、中国执行和发布的制裁


中国按要求执行联合国的制裁。

除此之外,中国也于2021年发布了五则制裁措施,分列如下:

(一)2021年1月中方决定对在涉华问题上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负有主要责任的美国28名人员实施制裁。这些人及其家属被禁止入境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他们及其关联企业、机构也已被限制与中国打交道、做生意。[2]

(二)2021年3月中方决定对恶意传播谎言和虚假信息的英方9名人员和4个实体实施制裁。自即日起禁止有关人员及其直系家属入境(包括香港、澳门),冻结其在华财产,禁止中国公民及机构同其交易。[3]

(三)2021年3月中方决定针对美国、加拿大基于谎言和虚假信息于3月22日对中国新疆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单边制裁的行径,中方决定对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曼钦、副主席伯金斯,加拿大联邦众议员庄文浩、众议院外委会国际人权小组委员会实施制裁,禁止上述人员入境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禁止中国公民及机构同上述人员交易或同上述实体往来。[4]

(四)2021年3月,中国决定对欧方严重损害中方主权和利益、恶意传播谎言和虚假信息的10名个人和4个实体实施制裁,相关人员及其亲属被禁止入境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他们及其关联企业、机构也被限制同中国进行往来。[5]

上述制裁主要涉及个人及他们的关联企业、机构,禁止中国主体同这些个人和实体的任何往来,作为贸易往来的技术出口当然也在被禁止之列。

(五)2021年7月中方针对美方炮制所谓“香港商业警告”,无端抹黑香港营商环境,非法制裁多名中国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官员的错误行径,决定采取对等反制,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将7名美方人员和实体列入反制清单。[6]

对并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和实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反制措施:
(1)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2)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4)其他必要措施。

中国技术能否依法出口,首先要关注对出口技术本身的管制现状,其次要注意中国技术进口方和最终用户是否落入被禁止交易、合作的各类清单,比如管控清单、制裁清单和反制清单等。

中国对技术出口管制是个系统工程,即包括对技术本身的管制和禁止限制管理,还包括对出口技术的进口方和最终用户的管理。技术出口经营者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保证合法合规出口。

第一,建立完善的内部出口管理合规体系。2021年4月商务部颁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该指南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包括九个基本要素:一是拟定政策声明,二是建立组织机构,三是全面风险评估,四是确立审查程序,五是制定应急措施,六是开展教育培训,七是完善合规审计,八是保留档案资料,九是编制管理手册。中国技术出口经营者应该参照以上九个基本要素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第二,对企业员工进行出口管制合规培训。确保企业员工充分了解现行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规的管理要求。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特点,梳理企业所在行业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以及有效的应对手段。


[1]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searchList.shtml?title=%E4%B8%B4%E6%97%B6%E5%87%BA%E5%8F%A3%E7%AE%A1%E5%88%B6&num=1, 2022年6月17日访问。

[2]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1/t20210121_5435302.shtml,2022年6月17日访问。

[3]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3/t20210326_9171337.shtml,2022年6月17日访问。

[4]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3/t20210327_9171338.shtml,2022年6月17日访问。

[5]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3/t20210322_9171336.shtml,2022年6月17日访问。

[6]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7/t20210723_9171353.shtml,2022年6月1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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