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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众人物及其相关公司被人民法院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新闻层出不穷,失信、限高措施走入了公众视野。失信、限高作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有效手段,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如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将其限制高消费,这些措施又会给被执行人造成什么影响,限高、失信措施如何解除,以及二者的关系,也是人们关心的问题。
失信与限高是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惩戒措施,两者各有侧重。“限高”并不等同于“失信”,两者之间存在区别。
在具体适用上,如果被执行人被限高,除非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否则不会被失信;但如果被执行人被失信,则一定会同时被限高。还需注意,如单位被限高,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会被限高;如单位失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并不会因此失信,但因单位失信必然也会被限高,这就会导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
失信与限高措施从工作、生活、信誉等方面全方位限制被执行人,从而“激励”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限高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不得从事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高措施的单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下列行为:
2.失信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被采取失信措施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将其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对名单信息进行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除了会被采取限高措施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后的限制还有如下方面: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3)任职资格限制
4)准入资格限制
5)荣誉和授信限制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7)招投标活动限制
三、 限高措施解除与失信信息删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