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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商业维权衍生的恶意诉讼,维权机构及未尽审慎义务权利人均需担责

2025-12-1070

——上诉人时代法商(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君宽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上海厥洁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讯嘉公司”)是一家为百度商户提供域名空间、自助建站及网站模板服务的建站服务商。杭州食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食善公司”)为百度商户,曾使用捷讯嘉公司备案域名“wejianzhan.com”自助建站,并通过百度网站推广。


自2022年起,捷讯嘉公司在全国各地陆续收到“拼一碗”商标侵权批量诉讼,取证地均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并发现存在重复诉讼问题:一、在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285号案件”),“拼一碗”商标权利人沈某,以不可撤销的独占许可的方式,将商标授权给上海厥洁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壹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助公司”),委托浙江君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宽律所”)起诉食善公司及捷讯嘉公司商标侵权,后壹助公司获得食善公司赔偿,赔偿的和解款由君宽律所律师直接收取;二、在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6999号案件”),“拼一碗”商标权利人沈某,以不可撤销的独占许可的方式,将商标授权给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俊公司”),并就“285号案件”相同的侵权事实,委托君宽律所再次起诉食善公司及捷讯嘉公司商标侵权。


据此,捷讯嘉公司认为存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将沈某、壹助公司、食俊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某自述“拼一碗”商标维权由时代法商(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法商公司”)操控,且并未收到任何“拼一碗”案件的赔偿款项。沈某按照时代法商公司要求,向壹助公司、食俊公司出具商标独占许可,并安排壹助公司、食俊公司向其出具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有关侵权线索的调查、取证、诉讼及相关成本均由时代法商公司全权负责处理,但沈某不得干涉诉讼进展,否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随后,君宽律所接受时代法商公司指派,代理食俊公司、壹助公司分别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杭州市钱塘区法院,就“拼一碗”商标对食善公司、捷讯嘉公司提起诉讼。


据此,捷讯嘉公司申请法院追加时代法商公司、君宽律所作为共同被告,并主张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要旨


一、建站服务商如被恶意诉讼,有权要求恶意诉讼方赔偿合理开支


经查明,捷讯嘉公司为百度商户提供wejianzhan.com域名空间、自助建站、提供网站模板等服务的建站服务商。在涉及“拼一碗”的系列案件中,捷讯嘉公司虽然曾多次答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仅为百度商户提供制作网页的工具模板及域名空间,案涉网页底部也注明了建站客户名称,对于建站客户另行通过百度网发布推广内容并链接到建站网页并无修改和审核权限,但仍被列为被告起诉。因建站网页域名的ICP备案主体系捷讯嘉公司,且诉讼发生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捷讯嘉公司如不积极应诉,从证据外观上看的确存在败诉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因此,在涉及“拼一碗”起诉捷讯嘉公司的系列案件中,如原告构成恶意诉讼,捷讯嘉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原告赔偿合理开支。


二、商业维权机构滥用诉权构成恶意诉讼,权利人未尽审慎义务需共同担责


在本案呈现的商业维权模式下,商业维权机构与权利人所签署《知识产权线上(品牌)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显有异于一般委托合同:时代法商公司主动调查办理案件、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办理、不收取费用、可单方决定是否调解、撤诉以及调解金额,甚至明确商标权利人必须对此予以认可,这与一般的委托截然不同。商标权利人还应配合与时代法商公司指定律所签订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甚至时代法商公司可代表商标权利人直接与指定律所签订诉讼代理合同。上述合作模式下,权利人一旦在起诉状上盖章,就丧失了对诉讼进程的绝大部分掌控能力。


时代法商公司和君宽律所作为商业维权机构,虽然不是传统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发起人,但二者作为关联公司,主动找到沈某要求合作,主动寻找线索、制作诉讼材料、自主办理案件、单方决定调解或撤诉,并收取15,000元以下的全部赔偿款、超出15,000元部分的70%均归时代法商公司所有,该利益归属的约定将导致受托人存在为己逐利的冲动,有悖于法律服务的本意,不仅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也系合作协议签订后实际上的受益人。在285号案件中,君宽律所律师收到食善公司赔偿款后申请撤诉,并未要求捷讯嘉公司进行赔偿。因此,时代法商公司和君宽律所明知捷讯嘉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后时代法商公司和君宽律所利用沈某事前签署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又以相关事实再次提起6999号案件,将捷讯嘉公司列为被告,诉讼本身不具备正当性,系滥用诉权而提起的重复诉讼,客观上给捷讯嘉公司制造不必要的诉累,构成重复诉讼。这一行为脱离权利人意志范围,时代法商公司和君宽律所作为受托人,均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难言存在对法律和事实的错误认识,由此可见,二者并非为获取委托报酬,而是以获取赔偿费用为目的,应当认定时代法商公司、君宽律所是6999号案件恶意诉讼实质上的发起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拼一碗”商标权利人食俊公司和沈某主观上虽不存在恶意,但其应当知晓诉讼关系到自身和对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严肃对待。食俊公司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虽然未获得实际金钱收益,但是免费享受了时代法商公司和相关律所的服务,其明知通过合作协议已将大部分诉讼权利委托给时代法商公司,控制诉讼的唯一路径只有严格审核起诉状签章,但是其在6999号起诉状上签章时未尽合理审慎义务。沈某事前签署大量空白委托书,其主观上应当知道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具有放任受托人滥用权利的风险,且其明知涉案商标使用权人发生变化,仍然签署多份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沈某事后发现重复诉讼,虽然要求时代法商公司撤诉但未收回与事实不符的授权委托书,对于时代法商公司、君宽律所提起的恶意诉讼构成帮助行为,应共同担责。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16民初19183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4)沪73民终1106号

案由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 吴智永

审判员 周   惠

人民陪审员 徐祥生

法官助理

盛欣妍

书记员

杨艳霞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胡   宓

审判员 徐婷姿

审判员 杜灵燕

法官助理

黄孜博

书记员

陈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代法商(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某,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君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厥洁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时代法商(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君宽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二、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对时代法商(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君宽律师事务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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