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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雍正”?傻傻分不清楚!天驰君泰代理“溥仪眼镜”在海淀法院行为保全申请获法院支持

2023-07-183077

中雅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雅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香港创立,经过多年发展,其旗下的“溥仪眼镜”已成为中国高端眼镜店的杰出代表。2022年6月,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四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基于此,中雅公司委托天驰君泰出具处理意见。经研判,我方认为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中雅公司听取我方建议后,委托我方发起民事侵权诉讼。



2022年9月,天驰君泰代理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考虑到“雍正眼镜”店在武汉市线下店面较多,且在天猫、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销售其眼镜,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如不及时制止,可能会对中雅公司的商誉及品牌美誉度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2022年12月,天驰君泰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对中雅公司诉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以下称二被申请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溥仪1.png商标、第9670050号图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海淀法院在该行为保全裁定中指出: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二被申请人在其开设的眼镜行及提供的验光配镜等服务中,使用了被诉标识图片,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但二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


由于二被申请人与被诉标识相关的被申请行为正在实施,本院考虑到双方在品牌定位、市场评价等方面的区别,如不停止相关被申请行为,将会对中雅公司的商誉及品牌美誉度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二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外,中雅公司提交了担保金额为 100 万元的保单及担保书,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与申请人中雅有限公司图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本案在正式判决前以禁令方式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能有效防止“图片”对“图片”相关侵害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及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且通过详细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树立了重要参考价值。同时,本案还是天驰君泰自成立以来代理的首例商标案件行为保全申请获法院支持的案件,具有重大典型意义。

行为保全是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依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但是,由于行为保全系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如何在迅速保全权益人利益的同时防止诉中禁令不合理地伤害竞争对手、防止禁令的滥用,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全国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适用都相当慎重。据统计,在2015至2019的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仅为75件,裁定支持率为64.8%。另,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知产宝不完全统计数据,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为18件,其中商标案件仅2件,详见下图。


图片

(上表来源于“知产力”:刘春田·宿迟·金克胜: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天驰君泰的帮助下,中雅公司于2010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得图片商标授权行政诉讼案的胜利,为其品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认为中雅公司申请的图片商标含有“溥仪”二字,系伪满洲国的执政皇帝,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不良影响”,因此将该商标驳回。天驰君泰在二审中指出,溥仪虽是末代皇帝和伪满洲国执政皇帝,但经过中国共产党的改造,已经成为新中国的公民。溥仪也在《我的前半生》中写道“不等听完(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宣读给特赦人员的通知书),我已痛哭失声。祖国,我的祖国阿,你把我造就成了人!……” 1959年12月4日,溥仪被安排为全国政协文史专员。他屡屡言之:“我溥仪能有生命存在,是靠共产党宽大政策!亦是靠自己低头认罪。……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末代皇帝能善终者能有几人啊?”


因此,“溥仪”不仅不会具有“不良影响”,反而具有积极正面的宣传价值,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最终,北京高院支持了我方的上述请求,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决定,图片商标终获注册。

代理律师:吕东宇、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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