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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嗨乐公司)与被告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联合投资电视剧《大秦女首富》(后更名为“巴清传”),原告投资金额为6000万元,投资比例为12%,投资收益为6000万元×45%,被告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原告享有电视剧的署名权;衍生品开发收入由双方按比例分享;该剧若获奖其荣誉由双方共享等权利。此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投资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固定回报投资是影视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模式,但近年来,涉固定回报投资纠纷的案件中,此类投资关系的法律性质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各级、各地法院也曾给出不同的认定标准。由于投融资双方往往约定了较高的固定回报,该等法律关系是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进而是否适用其法定利率上限往往会对投资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判决的结果和内容,对类案法律关系认定标准的统一、实践中投资合同的风险把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资本金”应视为借款本金,约定的“收益”应视为利息,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应适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24%。
后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法律性质上对借贷合同和案涉固定回报投资合同进行了区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合同约定东阳嗨乐公司除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电视剧的署名权、衍生品开发收入由双方按比例分享、该剧若获奖其荣誉由双方共享等权利,其与典型形态下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应属于合同法下的无名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类案法律关系认定标准的统一、实践中投资合同的风险把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入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