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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百度烤肉”案判赔230万

2022-01-052217
近日,由天驰君泰商标团队代理百度公司诉京百度餐饮公司使用“百度烤肉”商标侵权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权法院一审审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应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侵权时间为5.25年,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百度烤肉”运营方京百度餐饮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30余万元,且判决京百度餐饮公司应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


案情简介:

“百度烤肉”的运营方京百度餐饮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餐饮公司及其第一、三、七、八分公司陆续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注册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使用大量“百度烤肉”、“百度鱼锅”、“百度炒饭”、“百度泡菜”等含有“百度”文字的标识,涉嫌侵害百度公司“百度”驰名商标权益,百度公司遂委托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团队代理维权将京百度餐饮五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策略

天驰君泰团队通过对案件的前期调查发现,京百度餐饮公司不仅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情节严重,京百度餐饮公司围绕“百度”文字所使用的“百度烤肉”、“百度鱼锅”、“百度炒饭”等含有“百度”文字的侵权标识高达12种,严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驰名商标利益。深入研究分析案情并与百度公司协调之后,天驰君泰代理百度公司在案件中明确主张“百度烤肉”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惩罚性赔偿在宏观上具有惩罚、遏制行为人的功能,其实现路径是,通过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受害人获取赔偿的积极性以及不法行为违法成本来实现,通过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负担,惩罚过去的行为并作为警示,以遏制类似的行为的发生。[1]

2、以惩罚性赔偿所限定的“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的主、客观要件为指针,多层面、多角度挖掘侵权证据。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商标法》(2019年)第63条第1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即“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在“百度烤肉”侵权案中,天驰君泰代理百度公司紧密围绕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客观要件,多层面、多角度开展侵权证据挖掘及固定工作。

一方面,通过对美团、大众点评等APP的检索发现,消费者在“百度烤肉”与“百度公司”之间的认知产生了错误的关联联系,“百度烤肉”搭借和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誉所造成的驰名商标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如:“就去了一次,还是冲着‘百度’俩字去的”、“就是每次看到店名都会想这家和百度有关系吗”、“听到百度烤肉,我还以为百度又开始做餐饮行业了....”、“爱吃很多年了,不知这个百度跟baidu有关系没”,上述就是网友们因“百度烤肉”而发的评论,百度公司虽业务领域广泛,“百度搜索”、“百度Apollo无人车”、“百度AI”,乃至火爆异常的“元宇宙”百度公司均有布局,但“百度烤肉”着实与百度公司无关,天驰君泰代理百度公司及时固定了上述网络评论。

另一方面,京百度餐饮公司所运营的“百度烤肉”店铺至少五家,五家店铺合计经营面积超过2300平方米,甚至所侵权使用的包含“百度”文字的侵权标识形态多达12种,如:“百度”、“百度烤肉”、“Baidu百度”、“百度鱼锅”、“百度炒饭”、“百度食堂”、“百度食糖”、“百度泡菜”、“百度大冷面”、“百度炒面”、“百度秘制鸡翅”等,且被告京百度餐饮公司所运营的“百度烤肉”店自2016年10月至2021年12月侵权行为并未完全停止,持续侵权时间长达五年以上,且系针对百度公司“百度”驰名商标实施的侵权,天驰君泰代理百度公司全面、充分的固定了上述侵权证据。

3、长达5.25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时间”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极为罕见,进一步凸显了司法裁判针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在持续加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百度烤肉”案中,京百度餐饮公司及其分公司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陆续注册成立便开始使用“百度烤肉”等标识实施侵权行为,百度公司于2019年9月针对京百度餐饮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向前推算三年,但“百度烤肉”案具有特殊之处,在百度公司于2019年9月一审起诉之后,至2021年12月案件审理期间所持续的两年多时间内,京百度餐饮公司并未完全停止使用“百度烤肉”等侵权标识,百度公司认为侵权的持续情形也应在案件判赔中予以考量,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整体案情,最终认定“百度烤肉”案应计赔的侵权时长约为63个月,折合5.25年,长达5.25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时间”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极为罕见,这也进一步凸显了司法裁判针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在持续加强。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京百度餐饮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5.25年,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京百度餐饮五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对京百度餐饮五公司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认定被告京百度餐饮五公司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且判决京百度餐饮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

案件意义: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新趋势,“百度烤肉”案的胜诉为天驰君泰在如何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权益层面探索了新途径,在如何更加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层面累积了新经验,有效维护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

天驰君泰商标法律服务团队自1994年开始从事商标法律服务,27年来代理了多起业界反响强烈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多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全国律协年度优秀代理案例,中华商标协会年度优秀代理案例等。代理了包括国内首例立体商标申请、首例商标反向假冒案、首例服务领域驰名商标申请、首例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等具有开创性的商标案件。


[1]http://jsfzbv5.xhby.net/mp2/pc/c/202007/23/c804127.html《江苏法制报》,《民法典》新增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解析,卞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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